公司不給員工帶薪年假怎么辦
導語:預防《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落空是制定時重點考慮的一個問題,為保護職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的權利,該法對單位拒不安排休假的情況作出了規定。下面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歡迎閱讀。
單位不給帶薪年假怎么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該法第7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加劇,部分企業停產倒閉,拖欠職工工資甚至欠薪逃匿問題突出。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預防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企業欠薪報告制度,企業確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須延期支付工資的,要征得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對于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要加大調處工作力度,依法處理。各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要為當事人維權開辟“綠色通道”,對小額、簡單案件以及涉及人數較多的案件,盡可能通過調解方式平穩解決。對申請仲裁的拖欠工資爭議,要按照“快立、快審、快結”原則,及時受理,及時裁決,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優先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處理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急工作機制,統籌應急周轉金,完善應急預案。對因企業無力支付拖欠工資或欠薪逃匿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根據實際情況啟動應急機制。
帶薪年假的計算方法
1、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對于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歷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復雜。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于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并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2、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帶薪休假工資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于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