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怎么算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為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怎么算?下面為大家帶來的是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賠償標準一 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
本人工資×27個月 |
二級傷殘 |
本人工資×25個月 |
三級傷殘 |
本人工資×23個月 |
四級傷殘 |
本人工資×21個月 |
五級傷殘 |
本人工資×18個月 |
六級傷殘 |
本人工資×16個月 |
七級傷殘 |
本人工資×13個月 |
八級傷殘 |
本人工資×11個月 |
九級傷殘 |
本人工資×9個月 |
十級傷殘 |
本人工資×7個月 |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賠償標準二 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
本人工資×90% |
二級傷殘 |
本人工資×85% |
三級傷殘 |
本人工資×80% |
四級傷殘 |
本人工資×75% |
五級傷殘 |
本人工資×70% |
六級傷殘 |
本人工資×60% |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賠償標準三 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款、第37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陜西省的計算標準如下:根據陜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3條、24條規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
六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個月 |
七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
八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
九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
十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
六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個月 |
七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
八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
九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
十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賠償標準四 停工留薪期工資
根據《實施條例》第33條,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賠償標準五 停工留薪期護理
根據《實施條例》第33條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司法實踐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但應當提交完稅證明);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陜西省以80元/天計算)。
賠償標準六 評殘后的護理費
根據《實施條例》第34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
賠償標準七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賠償標準八 醫療費
根據《實施條例》第30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賠償標準九 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賠償標準十 輔助器具費
根據《實施條例》第32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賠償標準十一 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賠償標準十二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根據《實施條例》第3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6年全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義增長7.8%,”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67232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價。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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