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法律有有規定
什么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單位不允許員工辭職怎么辦?
單位沒有這種權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這樣30天后就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了,而且不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為這個已經是盡到義務了,這個義務指的是提前給單位打招呼的義務,這樣有足夠的時間來安排接下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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