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說明這兩條規定對勞務派遣員工同樣有效。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相關文章:
勞動合同不續簽范文11-16
英國留學簽證到期如何續簽11-21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模板01-02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規范模板01-06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標準范本12-14
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后果11-10
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02-16
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哪些事項02-16
續簽勞動合同確認書范文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