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造成損失,公司如何追究賠償責任
(一)對于勞動者工作中過錯的認定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
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損失的范圍確定與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
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最后,至于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于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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