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無需補償
員工單方資源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補償?小編來一一幫你解答。
“我干不下去了,你們要補償!
法院:自愿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補償
經濟補償金制度,是我國《勞動法》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和穩定勞資關系的一項基準制度。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由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但并非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很多人并不知道經濟補償金為何物,那么今天這個案例很值得一看。
近日,上杭縣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該類型的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班節奏難適應 員工希望換崗位
2013年6月7日,小羅與某勞務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書》,接受公司安排到銅業公司從事質檢崗位工作。
可是上班一段時間后,小羅覺得很不適應,因為在流水線上,自己時刻緊繃著神經,查看成品的質量講究“眼疾手快”。經過培訓的.小羅感覺跟不上趟,好幾次檢查合格的產品都被復查出存在瑕疵,每次都得按照規定扣除一定的績效。同時,勞務公司根據企業訂單需要,經常組織加班,如此強度的工作,讓他感覺干不下去了。
上了兩個月班后,小羅向銅業公司申請停工一段時間。“我想找個輕松點的活,能不能安排一下?”小羅找到勞務公司提出要換工作。“你這樣是不行的,合同上規定的時間都沒到,這是毀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你自己想清楚了。但我們可以找公司商量一下,幫你換一個稍微輕松點的環節。”勞務公司的負責人勸導他說。看著在家的小羅,家里人也勸他有工作做,總比待在家里好。
抱怨工作強度大 離職后索要補償
2013年10月,小羅和銅業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書》,崗位不變,重新計算一年的勞動期限。隨著工作經驗的積累和熟練,小羅一做就做到了2015年,其間都在銅業公司質檢部上班,從事取樣、制樣和質檢工作。
小羅剛上崗的第一年,勞務公司按基本工資1050元(2015年度按基本工資1300元)及其他獎勵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并按月發放給小羅工資。
2015年10月,小羅眼看著又要續簽新一年的勞動合同了。“真的不能再干下去了,這幾年下來,自己實在對這個工作喜歡不起來,動不動就加班加點,還不如早點辭職,做點其他事。”小羅心想。最終,小羅以個人無法適應勞動強度為由向勞務公司申請辭職。勞務公司找他談過后,最終同意他辭職。之后,小羅繼續上到2015年10月19日后離職。
“你們這幾年可是組織了不少加班,勞動強度那么大,我是難以忍受才被迫辭職的。可以說你們這是在違法用工,難道你們就不應該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因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補償及獎金發放事宜,小羅與勞務公司發生爭議。小羅找了相關朋友咨詢了賠償金的問題,認為根據他在該勞務公司工作時間2年5個月計算,共計應補償10350元。
雙方爭執不下,小羅向上杭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求無事實依據 法院駁回其訴請
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務公司依法為小羅補繳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醫療保險,勞務公司承擔用人單位補繳部分,小羅承擔勞動者補繳部分,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小羅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勞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50元。
小羅與勞務公司存在爭議的問題在于勞動者自愿以個人無法適應勞動強度為由申請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又以勞務公司未為其依法投保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屬違法用工為由,要求勞務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未依法支付補償的賠償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上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羅選擇以個人無法適應勞動強度為由辭職,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損害社會、個人及他人利益。小羅作出該行為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小羅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在提起訴訟時又以勞務公司未為其依法投保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屬違法用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務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該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小羅2015年10月辭職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小羅要求勞務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駁回小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中,小羅以無法適應工作強度自愿解除合同,很明顯不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勞動者只有在非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本案中,勞務公司并未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小羅勞動,小羅以工作強度過大無法適應自愿解除合同,屬個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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