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后果。”
2、對自然人偷稅并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征,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并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占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稅罪采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后,一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并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并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并處罰。
合理避稅是不是偷稅漏稅的一種?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于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征,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
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企業和公民征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稅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交稅都是我們應盡的義務!然而,現實中還是有不少企業因為偷稅漏稅而被處以嚴厲的處罰乃至刑罰。最近專車公司Uber中國涉嫌偷稅漏稅就被傳的人盡皆知。那什么才是合理避稅、偷稅漏稅呢?合理避稅和偷稅漏稅有區別嗎?
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客觀原因是稅法及其有關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稅是一種合法的行為。那避稅還有不合理的嗎?什么才是合理的避稅呢?合理避稅是針對納稅人而言的。是納稅人運用稅收政策,合理的規避稅收降低稅負。合理避稅的前提是,不違反稅法。也就是說,不同的納稅人對國家稅法規定的條目理解是不同的,有些納稅人理解透徹,并能夠充分聯系結合相關規定,就能充分利用稅法的規定為企業降低稅負,而有些納稅人斷章取義,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就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是一種非法的行為。漏稅是指納稅人并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漏稅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合理避稅和偷稅漏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那么,合理避稅和偷稅漏稅有哪些區別呢?
① 避稅是合法的,是不違法的,這是與非法的偷稅漏稅根本的區別。
② 避稅的目的是通過避免繳稅、少繳稅和推遲繳稅,使稅收負擔最小化;偷稅漏稅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③ 避稅的手段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或漏洞;而偷稅漏稅是對法律的無視。
④ 避稅技術的應用一般應在應納稅事實發生之前。偷稅漏稅可以發生在納稅之前,也會發生在納稅之后。
最大的區別是:一個是違法的一個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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