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了勞動爭議的話,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爭議。那么,此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進行勞動仲裁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編就來為您做詳細介紹。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提交相關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申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2、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件、身份證件或退工證明等材料;單位當事人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3、當事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被申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
4、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當事人予以補充。
5、當事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委托權限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須逐項列明;
6、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
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候需要當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材料主要就包括了上述五種,一般需要當事人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材料,并沒有要求上述材料必須全部提供。
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當事人是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仲裁當事人主要有三種類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仲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自然人情況的證明文件,通常是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工作單位和住所證明文件。
仲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
如中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人委托書和委托授權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仲裁協議及合同訂立、變更和解除的證據。
這些證據主要是仲裁協議及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以及與本案有關的票據、信函等其他文字材料,鑒定證明,公證文書。
2、支持其仲裁請求的`證明文件。
這類證明文件有兩類。一是發生委員或造成經濟損失、侵權事實和損害后果證明材料及文件。一是請求的法律法規文件。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根據案件的性質提供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證據:如質量檢驗報告、化驗證明、鑒定結論等證據材料。
勞動仲裁收集證據要注意哪些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注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制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為復印件,復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復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的有: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發生勞動仲裁,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仲裁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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