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你的描述,目前你已過試用期。所以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剩下五款也不適用于你。所以用人單位不能無補償的單方解雇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你的描述,你單位HR是想用第二款的規定解雇你,但你也說了,并沒有所謂的績效考核。所以不能用你不能勝任工作解雇你。其他兩款規定也不適合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你單位在當前的情況下解雇你是違法的。所以必須支付你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你的總工資是3000多,所以賠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要按照這么多個月你的應得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不能剔除績效部分,也就是獎金。舉個例子,你上個月是2000基本工資,績效1000。這個月是2000基本工資,績效1200。那么你的賠償金工資基數就是3100塊。記住,不能剔除績效!
建議你選擇讓單位主動解雇你。
你可以拿到的錢有1個月代通知金(因為根據你的描述通知時間不滿1個月)+2個月賠償金(因為你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不滿1年),總共3個月。
你需要注意的是,HR可能會和你簽訂一個書面協議,其中的意思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是你主動提出的。這種協議不要簽。必須要改變措辭,要寫成是單位主動解雇你。這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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