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嫁妝如何處理
通常男女結婚的時候,男方需要給女方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彩禮,而女方則會帶一些財產作為嫁妝。司法實務中關于彩禮與嫁妝而產生的糾紛比較多,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那么夫妻離婚時嫁妝如何處理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嫁妝的含義
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后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后的女兒準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一般而言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專為女兒婚后準備的。嫁妝多少也視地區及家庭財力而異。我國舊時嫁妝大同小異。在山西民間,民俗講究有合歡被、對枕及柜、箱、梳妝臺等等,目前送洗衣機、冰箱等電器者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統統備齊,稱“半房嫁妝”,如果嫁妝包括全部生活和生產所需者,則稱“全房嫁妝”。
二、離婚時嫁妝如何處理?
目前,我過還沒有統一的立法,現在一般的處理方式認為嫁妝是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通過上面內容的講解,我們知道目前我國尚未對嫁妝有過統一的立法,而實踐中通常認為嫁妝是贈與行為,此時就需要區分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然后才能作出進一步的處理。如果你在實踐中遇到了關于彩禮或嫁妝方面的糾紛,可以先咨詢一下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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