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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分析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
司法考試制度的前身是全國律師統一資格考試,始于1986年,每兩年舉行一次,至1994年改為每年舉行一次。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修正案,兩法修正案附則明確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自此,統一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正式確立。
關于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有人認為這種影響是正反兩個方面的。從正面講,《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報考條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就要求法學本科教育要與法律職業緊密銜接,這有利于法學本科教育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從反面講,為了滿足法學本科生從事法律職業的要求,一不留神,法學本科教育就會變成職業教育和應試教育,違背了《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要求。
筆者認為,辯證地分析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科學的態度,但問題是在對這種影響作出肯定或否定性評價時其評價標準是什么?是素質教育的優點、職業教育的不足,還是應試教育的被否定?應該都不是。而是要考慮諸多因素,包括:法學本科教育的教育對象、教育期限、教育體制、教育的能動性以及社會需求和學生的自身發展規律,等等。只有在充分考慮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對法學本科教育應該達到和可能達到的目標作出準確的估計。之后,圍繞這一目標的實現,再對外在因素的影響作出評價,對于有利于目標實現的給予肯定性評價,對于不利于目標實現的予以否定性評價。法學本科教育面對從校門到校門的高中畢業生,經過4年左右的專業教育,修業期滿,或是就業參加工作,或是考研繼續深造,也有既參加司法考試又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者。法學本科教育必須考慮學生的需求,設置課程內容,組織教育教學。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①,其在考查考生專業知識水平的同時,必然要注重考察考生的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但其考察范圍廣,內容多,題量大,難度高,通過率低,含金量高,故又被稱為中國第一考。司法考試所涉專業知識、思維方式及思辨能力,既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也是進一步學習深造的扎實基礎。如果說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為了參加司法考試學習相關專業知識,無論對于法科學生的就業,抑或繼續深造都是十分必要的和有益的。
二、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關系定位
筆者肯定司法考試對于法學本科教育的積極意義,反對有學者呼吁的司法考試,別浪費了法學教育資源。但也并不主張司法考試完全左右法學本科教育,成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高等教育有其自身的歷史使命和發展趨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世界高等教育宣言一為了21世紀:視野與行動》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首先,高等教育要培養高素質的畢業生和負責的公民,他們能夠融合于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通過學習適應當前與未來社會所需的課程,獲得適當的職業資格,包括高水平的知識與能力。其次,高等教育要為學習者提供可以終身接受高等培訓和學習的空間,為他們提供一系列最佳選擇的課程,使他們能夠獲得自身發展和社會流動的能力,從而把他們培養成積極參與社會的公民。第三,高等教育的另一項使命是通過研究,創造和傳播知識,通過恰當的科學鑒定,為社區服務,促進文化、社會與經濟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促進社會人文科學的發展以及藝術創造領域的發展。法學本科教育無疑是培養法學專業人才,而司法考試則是選拔法律職業人才。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是人才培養與人才選拔的關系。正確把握二者關系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培養從事特定法律職業人才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固有職責;第二,法學本科教育并不局限于僅僅培養特定法律職業人才;第三,法學本科教育肩負文化傳承、知識創造的使命。
三、調整法學本科教育模式
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為法學本科教育提供了廣闊的前景和充分的活動空間,同時也使法學本科教育面臨機遇和挑戰。面對法律人才的市場需求,法學本科教育必須改造傳統的教育教學模式,主動調整自身,使自己的培養方向與社會市場需求相一致。市場對人才的需求,反映市場對教育的需求;教育滿足了市場需求,才會立于不敗之地。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積極的、深遠的,為了充分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積極作用,法學院校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法學本科教育模式。
(一)設置法學本科教育目標體系
學生畢業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是對法學本科教育最低層次的要求。在此基礎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是高一層次的要求。在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的基礎上,既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被錄取為碩士研究生,則是更高一層次的要求。此外,為了鼓勵學生關注社會、關注民生,進行科研活動或實踐活動,對于有意義的事件、有水平的文章、有影響的社會活動予以獎勵并發給證書,作為各個目標層次的附加值。根據以上內容構建法學本科教育目標體系,既是考核法學院系教育質量的標準,同時也是考核學生人才層次的依據。
(二)根據學生的不同需求進行分流
法學院系不能要求學生都去參加司法考試或都去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每個學生的具體情況不同,如個人素質、興趣、愛好乃至家庭背景千差萬別,學生只能根據自己的情況規劃自身的發展。或司考、或考研,抑或既司考又考研。法學本科教育應該考慮學生的不同需求,在完成專業必修、公共必修課程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選修課程,對司考和考研兩類學生進行分流培養。
(三)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對接
在課程內容上,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確定的法學專業本科階段必須開設的14門核心課程,實質上已將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進行了對接。法學院系在根據學生不同發展需求的前提下進行分流培養也是一種對接,但在具體教學過程中,必須改變以往重理論輕應用的做法,要注重培養學生應用法律以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強調對現行立法規定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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