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試:民法每日一練(8月31日)
單項選擇題某日,甲和乙一起在街上毆打丙和丁,致丙和丁收到傷害,花去醫藥費2萬元。丙以甲為被告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在追加當事人上舉棋不定,下列哪個人應當追加?( )
A.乙
B.丁
C.乙、丁都不可以
D.乙、丁都可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的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本案對于丙、丁來說,是普通共同訴訟,丙提起訴訟,丁沒有起訴,法院不得追加丁作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庇纱丝梢,法院應當追加共同侵權人乙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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