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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每日一練(8月15日)
單項選擇題
◎北京天明科貿中心與湖南地新制革廠簽訂了皮衣買賣合同。事后雙另行書面約定“如因皮衣買賣合同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因送貨地點發生爭議,天明科貿中心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但未說明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廠亦應訴答辯。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提出雙方之間有仲裁協議。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哪種判斷是正確的?( )
A.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B.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案
C.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移送給仲裁委員會管轄
D.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民訴意見》148、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本案中,原告起訴時沒有提交仲裁協議,人民法院無從得知雙方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受理以后被告也未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因此人民法院取得管轄權,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提出仲裁協議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因此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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