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會計從業考試輔導
1、重整計劃的制定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注意單選題)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各利益群體表決.)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3)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3、重整計劃的通過方式
(1)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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