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教師資格證需要的條件
教師資格證是教育行業從業教師的許可證。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考教師資格證需要什么條件,希望大家喜歡。
一、報考教師資格證條件
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均可作為教師資格認定有效學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學歷:具體要求是:
1、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本科學校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及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以及以上學歷,并應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人工技術等級。對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放寬到高中畢業。
6、取得碩士以及以上學位(無研究生畢業學歷)者,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視為具備合格學歷。
7、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本科學歷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專科(含“三溝通”、“五年制”專科)畢業學歷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可作為合格學歷。
經國家有關認定國外學位(學歷)的機構認可的,在國外取得的相應學歷,可作為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8、在校生僅限畢業年級生報考,報考時應提供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二、體檢要求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癥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病、反復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愈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依賴并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沖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癥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癥、癔癥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礙發音。
兩耳聽力均低于2米。
6、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于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腭裂及其手術后遺癥、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跛行,著裝后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于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愈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癥、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并癥。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并并發癥(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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