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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開題報告

時間:2021-01-11 14:30:37 開題報告 我要投稿

法律碩士開題報告范文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以下是法律碩士開題報告范文,歡迎閱讀。

法律碩士開題報告范文

  論文題目:絕當法律問題研究--基于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案分析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意義

  (一)選題的目的

  典當是指借款人向典當行借錢而將自己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典當行,在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贖回原物。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質物直接歸屬典當行所有或典當行變賣質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典當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通過典當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在典當期限內約定當戶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納利息及綜合費用給典當行,有時還約定違約金條款來約束當戶履行金錢支付義務或償還當金的義務。由于典當具有簡便、迅速融資的特點,典當行業發展起來,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典當糾紛。糾紛多發生于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且經過一定期限后當戶未按時贖當的情形,此時也稱絕當。《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糾紛多發生于絕當后是因為:

  一是《典當管理辦法》對于當戶在典當期限內以及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利息、綜合費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絕當前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只要數額沒有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即可。但《典當管理辦法》并未明確絕當后利息和綜合費用是否應該繼續計算以及如何計算問題。使得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一,給典當業務造成了混亂。二是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當戶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下,絕當后典當行主張當戶依合同約定承擔該違約責任;而當戶認為在償還金錢給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違約金。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絕當后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識和做法也不同,使得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持懷疑態度,上訴現象不斷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為例,分析目前已經形成的對絕當后息、費及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觀點,提出自己的觀點,

  以期對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課題研究的意義

  1、理論意義

  我國商務部、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僅在其第40條規定了絕當的定義。但是絕當后,當戶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標準支付,究竟怎樣去認識和理解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已成為相關絕當合同糾紛必須要解決的理論課題。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這就決定了當出現典當合同法律糾紛時,司法工作者沒有明確的法律及理論標準。探討和分析絕當后息、費問題,絕當與違約金條款的相關問題,有助于各國相關法律的更新,與時俱進,更為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提供了理論基礎。

  2、現實意義

  本文所研究的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近年來已成為頗為常見的絕當糾紛主題。實踐中許多典當行在絕當后故意不處置當物實現債權,以此“圈”住當戶,目的就是延長絕當后至清償借款的期間,以求獲取更多的息、費。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適當的違約金有時又會造成當戶違約成本少于守約,不利于典當行。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于絕當后相關問題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據來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一)《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一)國內狀況

  近年來絕當后息費的計算問題受到關注,國內各學者競相對此問題發表了個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中朱曉華法官提出:“絕當后,雙方典當關系終止,用戶不需要再支付綜合費;而利息的計算方式應該以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違約金是否承擔要看雙方是否約定,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雙方若約定了該條款,絕當后當戶就應該繳納違約金。數額可以依申請調整。”趙靜在《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一文中指出“《典當管理辦法》之所以設置絕當制度,也是平衡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利益的需要。絕當后,原來的典當關系結束,一旦絕當,當戶不應當再承擔清償責任,典當公司應當按法定程序及時處理絕當品,從處理絕當品所得中優先收回當金本息,當戶有要求返還絕當品處理所得扣除債務后剩余部分的權利。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所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二)國外狀況

  在絕當物的處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規定是:典當行在拍賣會上也可以舉牌競價,典當行既是絕當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絕當拍品的競買人、買受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因為絕當物品如果無人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那么該物品的所有權就無法轉移。我國《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絕當后當物的處理程序,極易造成典當行故意不變現,延長費用的收取期間。同時我國典當法律也應該規定當戶不配合當物變現的救濟程序。

  (三)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本文通過對安徽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進行分析,解決案例中的爭議問題。最終對絕當后息、費條款的適用規則;絕當后違約金條款如何適用和數額的確定做具體的論述繼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構造

  本文擬采用四段式來進行論述。全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安徽省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第二部分對絕當與利息條款加以論述。第三部分對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加以論述。第四部分對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加以論述。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序言

  一、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與二被告(程正剛、吳愛英,二人系夫妻關系)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條抵押房地產約定:二被告以其所擁有的坐落于涇縣涇川鎮葉挺路地號為3-4-64涇國用(2008)第1512號權證編號為房地權涇川2008字第013187號、建筑面積為120.95平方米的住房進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費用。第四條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額為225730元;月綜合費率為2.7%,月利率為1.1%;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條特別約定: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及補充協議規定必須按借款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拍賣、變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變賣、拍賣或訴訟期、執行期至債務完全清償止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合同約定可以重復計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條給原告,借款載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人民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涇縣支行樂榮貴的賬戶。借款人:程正剛、吳愛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將典當期限內的綜合費用18280元扣除后將余款207450元劃入被告指定的賬戶。同日,原告與二被告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二被告取得當金后,未按合同續當,也未贖當,僅將利息及綜合費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討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給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綜合費用(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到借款還清為止)。(2)或依法判被告變賣抵押房產歸還上訴借款。(3)被告承擔違約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當款;(2)《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超過6個月沒有贖當或續當的,為絕當。被告應及時處理當物,不再收取綜合費用。(3)認為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如應承擔違約責任,則法院應對違約金調低至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補償原告的損失。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絕當后,雙方的典當關系終止,被告未償還當金的,除應償還外,還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無需支付綜合費用。對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的請求,法院根據公平的原則予以衡量,本案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利息的30%計算支付為宜。

  (二)爭議點

  1.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綜合費用

  3.絕當后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效力如何

  二、絕當與利息條款

  (一)絕當后利息是否應該繼續收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下的

  2.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

  (二)絕當利息收取的標準

  1.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2.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3.筆者的觀點

  (三)結合本案分析

  三、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

  (一)綜合費用的界定

  (二)絕當后不應繼續收取綜合費用的理由

  1.從《典當管理辦法》分析

  2.從典當管理部門的復函精神分析

  3.從絕當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結

  四、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

  (一)違約金條款的類型

  (二)未償還當金違約條款效力的認定

  1.認為無效的理由

  2.筆者的觀點

  (三)絕當后違約金收取標準

  (四)結合本案分析

  結語

  【三】論文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綜合費用及利息是《典當管理辦法》允許由典當行向當戶收取的費用。用以平衡在典當期限內,典當行為當戶提供當款、保管當物的對價。但是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是否應繼續承擔這些費用以及如何承擔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對于當戶到期未贖當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這些爭議是理論和實踐中都要解決的問題。本課題主要參閱了大量與典當中的絕當問題相關的國內著作,學術期刊和已發表的相關論文,并進行一系列系統研究,已具備了相當充實的資料論據。

  本文的論據主要是我國現行典當立法立法:《典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理論依據。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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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論文進度安排(時間起止)

  論文提綱:20**年1月10日--20**年2月20日

  論文初稿:20**年3月1日--20**年7月1日

  論文修改:20**年7月2日--20**年10月上旬

  論文定稿:20**年10月上旬--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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