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期限未到可以退租嗎?
編輯者:
今年元月份,我和王某口頭簽訂了房屋合同,我租賃王某門面房2間,月租金800元,租期一年。在協商租金如何交納時,王某要我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租金9600元,最終我因手頭緊,只給他交了7個月的房租5600元。四月份,王某催我交余下的4000元,我因生意冷清,意欲退租,王某不同意。請問,口頭房屋租賃合同的.未到,我可以退租嗎?
讀者:CNrencai
CNrencai同志: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這一條是對租賃合同形式要件的規定,它要求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為了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寫明,以減少因合同規定不明確而發生糾紛,而產生糾紛后又沒有證據,使矛盾難以處理。對于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的,一旦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從你來信的情況看,雖然你和王某約定房屋租賃期限為一年,但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所以,你和王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你和王某都可以隨時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對于作為出租人的王某來說,如果要解除合同,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而法律對于作為承租人的你沒有這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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