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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時間:2023-10-07 09:33:1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熱)工程合同8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工程合同8篇

工程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

  序號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洞口尺寸

  單位

  數量

  開啟方向

  單價

  金額

  (元)

  寬度

  高度

  吊裝費:

  運輸費:

  安裝費:

  合計人民幣(大寫):

  二、賣方必須是國家人防辦批準的定點生產、安裝企業,并經登記備案;買方必須使用經國家人防辦批準和登記備案的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防護設備。

  三、質量要求:所供防護設備應符合人民防空行業標準和規范要求。

  四、運輸方式、交貨地點:

  五、供貨時間:門框送到施工現場,門扇供貨時間買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賣方。

  六、買方按工程進度向賣方發出書面供貨通知,待賣方人防設備送到現場后,由買方對設備的質量、數量進行驗收并提供卸車條件,大件設備的包裝或支架由賣方回收。

  七、驗收標準、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檢驗與施工驗收標準?(RFJ01—20xx)執行。

  八、付款方式:合同簽訂成立預付總貨款的%,門框送到現場付總貨款的%,門扇送到現場并安裝完成付總貨款的%,余款驗收合格后一月內付清。

  九、違約責任: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向對方支付總貨款15%的違約金。

  十、糾紛解決: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請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自解除事由發生之日起日內,以快遞簽收、公證送達等方式通知對方,否則喪失解除權。

  第十二條通知與送達

  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出的通知、文件、資料,均按下列地址送達:

  甲方:

  乙方:

  一方變更地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以原地址為準。

  2、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寄件人應當在郵寄詳情單上注明文件名稱及簡要內容。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3、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出示各自的營業執照副本,并將復印件交付對方備案。如果合同簽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4、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日內提供書面證明。

  5、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2

  茲有工程總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商標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一方(以下簡稱總包人),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另一方(以下簡稱分包人)達成協議,因有鑒于總包人已進入與雇主簽訂一總包合同,其詳細條款載明于附表一內,從而分包人得以知悉總包合同所載各條規定(其中有關總包人的價款詳細規定除外)并同意按附表二指明的文件所述項目履行,作為承擔總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雙方同意如下條款。

  1.本分包合同(以下照此名稱)中,除另有注釋外,以下名稱分別具有特定的意義:

  “總包合同”指其內容援引,載明于附表一內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其他附表二內指明的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入此類其他文件的標準印刷條件。

  “分包合同工程”系附表二內注明的文件上所敘述的工程。

  “總工程系指總包合同內所確指的工程。

  “雇主”,“工程師”,“工程師代表”,“建筑工場”“臨時工房”和“工地”各名詞分別按總包合同內特定的含義。

  “價款”指附表三內規定為履行分包合同付給分包人的款額或由于分包工程更換調整根據分包合同應予付給的款額。

  總則

  2.

  (1)分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務必做到總包人及工程師的滿意,所謂滿意必須合乎情理。

  (2)按第四條規定,分包人應提供勞務,材料,建造工場, 臨時工房以及為了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所需的暫時或水久性質的一切設備。

  (3)除事先取得總包人書面許可外,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轉讓他人,或將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分包給他人。

  必須規定的原因是因為分包人常有未經許可擅自進行轉讓或收到按分包合同規定屬于他名下的若干款項。

  3.

  (1)本總包合同的各條規定,分包人應充分了解,確切明了,(但其中總包合同規定的總包價款,以及工程數量單內估算的單價等除外)分包人如需要時,可以徑自出費向總包人索取一份總包合同的原抄本。(價款不包括在內)

  (2)除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人應如實履行,完成,養護其分包工程,務求不至因其關聯方面的節略而構成總包人的失職,無法履行總包合同規定的義務;分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負起并執行分包合同在總包合同相關聯的所有義務與責任。

  本條內并無任何可資構成分包人與雇主間合同關系默契的解釋。

  (3)由于分包人方面損害分包合約致造成總包人不能盡其責任,招致索賠,求償,訴訟,損失,費用等情,分包人應予賠償。

  (4)此處分包人須確認:由其損害,違反分包合同勢將導致總包人犯損害,違反總包合同的過失,從而對總包合同及其他負有損失的責任,此種損失與費用必須雙方同意認為是由于分包方失職造成的可能導致的后果。

  4.

  (1)(關于提供和使用施工中架搭腳手架從略)

  (2)總包人應在工地提供第四附表內指定的建筑工場及其他設施以利于履行完成分包工程……(其他從略)

  工地施工與通道

  5.

  (1)分包人按分包工程在工地施工時,必須遵循總包人同樣的工作時間,對施工規定的所有合理的規章制度,材料到達和運離工地的時間等。(其余從略)

  (2)總包人為使分包人能按分包合約順利施工,必須使分包人能進入工地的一部份或幾個部分,并使用該進入工地便道。但分包人不能認為因此而占有控制工地的任何部分。

  (3)分包人應允許工程師,及其代表,雇員,總包人在施工鐘點內方便進入分包工程處所,工地場所,以便進行材料的準備貯放……。

  開工與完工

  6.

  (1)分包人必須在接到總包人書面指示十天以內進入工地開始履行分包工作,辛勤以赴,不得耽誤。但遇到情況完全出乎分包人控制之外或經由總包人指示批準者除外。

  但在本條本款約束下,分包人仍應在第三附表內所規定時間內完成分包工程任務。

  (2)在執行分包工程中,由于下列各點所造成的耽誤:

  a.由環境造成或突發事件(分包人對合約失職除外)使總包人得以延期完成總包工程。

  b.由于受命作分包工程的更改,調整一一但不能引用(a)款。

  c.由于總包人破壞分包合約。

  遇到上列情況,分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完成任務,以昭公平。

  此處必須明確,本分款(a)引用的任何情況,在分包人有權延期完成任務一則,必須在如此的前提下進行,即分包人必須在發生阻障之初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總包人,并且所需延長的期限不應逾越總包合約內載明賦予的延長期限。

  (3)凡附表三內指明的幾個分包工程部分所需幾個不同完成的期限,在本條各款含意之內,它們必作為整體的分包工程看待。

  (4)本條并無任何牽制分包人在接獲總包人書面通知(如(1)分款提出的)以前任一時間到場開工以完成任務的含意。

  指示與決定

  7.

  (1)分包人在第八條約束,必須于接獲總包人的書面通知指示后遵從工程師及其代表有關工程改動的指示和決定進行工作,該項改動不論是否載明于總包合同內,都應遵從。由于遵從按照該項改變工作則分包人向總包人收費,得享有如同總包人按總合同向雇主方面收費的同等權利。再則,倘如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根據總包合同認為缺效或不當,分包人在執行其義務后(按第14條)得以向總包人索取其額外合理的費用。但由于分包人對分包合同失職導致的費用不在此列。

  (2)總包人對于分包工程具有發施號令與裁定的權力,尤如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工程師對于總包工程的權力一樣,分包人有遵照執行的同等義務。并具有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如同總包人同等的權利。所謂總包人的權力包括在任何情況下得以使用的權力,不論在總包合約規定下工程師曾否使用該項權力。

  8.

  (1)分包人務須按照下列情況更改,增添,節除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a.根據總包合同所規定的工程師指示,并經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加以證實的事項,或

  b.由于雇主和總包人協商同意,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的事項。

  c.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分包人的事項。

  本條所指工程師在總包合同下發出對分包工程的任何有效指示而構成分包工程的改動,必須由總包人(按a款)證實者才能作為分包工程的改動依據。

  工程更改

  (2)凡直接發自雇主,工程師有關分包工程改動而未經證實的指示,分包人不應予以遵從,倘若分包人接有此類直接的指示,必須立即通知總包人的代理人員或總包工程的領班。倘如接獲的是直接的書面指示,也須繳付給他。分包人只有在接獲總包人的書面指示下,才應遵從辦理,該項書面指示總包人必將盡速送到。

  (3)除上述情況外,分包人對分包工程不得作任何更改和變動。

  工程更改部份的估價

  9.

  (1)所有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部份的估價應按本條,并根據附表三內所列款額加以增,減調整辦理。

  (2)關于受權更改工程的估價應按照分包合同內類似工程的單價壘算,倘其中無此單價,或其中單價不適于引用,另估的價額必須公平合理,所謂估價的公平合理應參照總包合同內相同更改工程的估價為準。

  (3)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亦即構成總包合同工程內容的更改,這項更改須由工程師加以檢驗測量,應認為分包合同內的價格須視檢驗測量結果作為更改工程價格計算的依據。工程師檢驗,測量時總包人應允許分包人到場參加,在總包合同下進行此種檢驗測量亦包含分包合同工程更改的部份,亦應據此估價。

  (4)除本分包合同附件“工程數量清單”明顯載明有相反的規定外,該單內載明的工程數量并不作為對分包人完滿地完成工程數量的限制。但實際完成較單內規定的超額部份須加以檢驗測量,照例估價,其性質與工程受權更改的完全相同。務須對附表(3)內原定價款作必要的增刪。

  通知與索賠

  10.

  (1)在總包合同3條涉及的總體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按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必須向工程師或雇主遞交統計報表,帳目,通知;同此。分包人也應向總包人遞交書面的統計報表,帳目和通知以便于后者履行合同義務,上述書面文件務須盡早遞交俾使總包人有充分時間并及時地遵守履行合約職責。

  此項約定旨在于分包人常以不了解(他應該了解的)情況為由。要取得原諒。須知此種統計報表,帳目,通知以及他的報告正是總包人所需要的。

  (2)分包人遵循執行本分條規定時,總包人如遇到有鑒于分包人在執行分約工程中付出的艱巨勞力,遭遇的人為障礙,克服困難的環境,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向雇主處取得可以索賠的經濟利益,分包人須在充分時間內向總包人提供所有情況與協助,以便總包人向雇主索取此項利益,總包人在收取雇主給予的此種經濟利益時,須按比例公平合理分配其部份于分包人。但分包人在執行分包工程中所遇的情況,障礙,環境與執行工程無關的,總包人不負此種責任,因為分包人自己提出的足夠償付工程價款應該認為是正確和滿足的。

  (3)倘如由于分包人方面違反本條(1)款內規定的理由,而總包人難于從雇主處追回總包合約內規定的款項,于是在不損害總包人的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得以由于這種違反規定從應屬于分包人的款項中扣除部份數目。

  工場物料財產

  11.

  (1)總包合同載明提供建造工場, 臨時廠房,材料物料一則,這種財產在某種情況下是應歸屬于雇主的,為了進行分包工程關系,該建造工場, 臨時廠房,材料,物料是由分包人提供的,但為了執行總包工程,該財產在歸屬雇主之前,須由分包人直接交總包人,再在施工中由總包人分發轉交分包人使用以明手續。

  (2)(關于工廠?廠房方面其它規定與疏浚吹填無關。此處從略)

  賠償

  12.

  (1)分包人于執行,養護,完成其工程中。凡造成他人(包括總包人的雇員,代理人)的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完全負有對總包人賠償之責,這些受到損害人如向總包人索取所有的代價,費用,開支亦須由分包人付給。

  但倘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得以從雇主處索取該項賠償時,總包人就無上述權利。

  倘如前述的'傷害,損失是全然由于總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過失忽略等原因導致的,分包人就無須擔負賠償之責。

  (2)在總包合約規定由總包人負責賠償的情況下。分包人得以據此向總包人索取賠償到規定程度不得超過。

  保險

  13.

  (1)除附表五第一部份內另有說明外,分包人必須對該表內規定的人員,為他們可能遭遇的危險,進行人身保險,該保險期始自他們進入工地施工之時到他們履行義務終了止(按14條規定)

  (2)附表五內第二部份所列的保險單,總包人必須維持其有效期直至總包工程全部完成止或總包人所冒工程的風險終了為止。倘如該保險單內規定在一定時期一定情況下屬于分包人的工程建筑工廠、臨時工房,材料或其物品遭到損壞而可以索賠的話,分包人應該取得該賠款或其損失的價值,按該兩項價值較少的付給,并應申請該遭到毀壞或受損可以換新或修理的價款數目。除上述情況外,在總包工程按總包合同規定完成以前,分包人應自負分包工程的風險。或者倘如總包工程規定并非分段完成的,須等到分包工程所屬的最后一段完成,在此以前分包人須自費擔負彌補分包工程中發生的損失和損害。

  (3)在充分完成該義務以前任何時期內簽約任何一方務須憑借本條的規定。力求實現并維獲保險事宜。任何一方如要求另一方出示相應的保險單及其付費收據,應按照辦理。否則另一方可以代為進行保險,并從對方帳內扣除該項費用。

  養護與缺陷

  14.

  (1)倘如在總包工程完成以前分包人已完成其本身工程或則根據總包同規定總包工程須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列于其中最后的工段,在此最后工段完工以前,分包人應養護其工程使之處于完整狀態并應修補(無論何種原因產生的)其缺陷并彌補其未臻完善之處以待總包工程或最后工段完滿結束為止。并按照13條內,除上述的缺陷或不夠完善之處確由于雇主,他的雇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或總包人方面的雇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引起的以外,分包人不得對該項增加的工作要求額外付款。

  (2)在總包工程完工以后或者屬于最后工段的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應維護其工程,并應修補其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這情形如同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的有責于同一時期,同一條件下進行這項彌補的工作一樣。

  在本分條款規定下,倘若系出于總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疏忽,錯誤的緣因,致使分包人擔負修補工程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則總包人就不能引據總包合同賦予他的相應權利,他應該償付分包人為了進行修補缺陷,彌補不夠完善處的合理價值。

  付款

  15.

  (1)在執行分包工程期間,分包人應按時在總包人提出的七天的時間以內。具備書面通知遞交總包人,其中載明按分包合同要求做好的工程予以報價以及按分包合同內規定的時期內送到工地的材料價款。該項書面通知的格式和內容須遵從總包人合理提出的制圖,并做好工程部份的報價,須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如其中未載明單價的,則參照價款計算)。

  (2)總包人應按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迅速申請付款,在申請書內要提到根據總包合同以及分包人已按照上述條款履行義務因而申請應得的價款數目和運到工地的材料費。

  (3)總包人自雇主處領取所有關系分包工程的付款,應在他領款七天以內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其數目(或參照價款計算)付給分包人,但須按照附表(3)內指明的比率扣除留置款。一直扣到附表(3)內(如有載明的話)指明的留置款期限到達為止。

  (4)在總包合同規定下的付款實際是從總包工程的留置款的前半部或后半部項下撥付的。(總包工程是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又是屬于最后一工段的)總包人一經收到此款就應于七天之內將分包合同保留的留置款內前半或后半部撥款交付給分包人。

  (5)在分包人根據第14條規定完滿結束其任務的三個月以內或者在總包人根據其總包合同規定全部取得付款的14天之內(按照兩者中較早的為準)--此處假定分包人遞送最后帳目的時間已逾一個月--總包人應將價款及其他屬于分包人的款項付給分包人,其中應扣除后者已經收到款項。

  遇到如此情況:倘如總包人在其合同約束下受命于雇主,或促使分包人為完整或養護分包工程而為雇主下達任務,分包人在悉按總包人或雇主之命完成該任務以前不得領取該付款。

  (6)總包人對于分包人遭到與其工程有關的事故,事端或分包工程的執行問題并不負有責任,但在工程師簽發有關總包工程的養護證明(__________)以前,分包人繕具書面有關事故索賠要求遞交總包人或者在按段完成總工程中,分包工程屬于最后工段者不在此列。

  總包合同的終止

  16.

  (1)倘使在分包人按本合同規定全部完滿地執行其義務以前,總包人不論以任何理由宣告總包合同的終止,則總包人須在此時以后用書面通知交分包人立即終止分包合同所規定的雇用關系。此時分包人在11條約束下(材料財產權)應盡快地從工地搬走其建筑工場和撤離其人員。

  (2)分包人的雇用關系一經宣告終止,本分包合同內的其他各條規定也就自行停止生效。引用第3條規定:分包人得以領取全部價款,該價款是按工程數量單內所列的單價或價款計算的,或照本合同附表分包人在工地所有正式竣工的價格以及分包人已購買和留存工地的材料價格,再加上他須從工地撤離建筑工場的合理價格,但應當扣除分包人已經領到的價款部份數目。另外,倘如在宣告此項合同終止的當天,分包人已經正式備好或在工地以外安裝完畢的物件以備隨后裝配于分包工程中之用,他應當遵從總包人合理指示,將該項物件運達工地或其他處所,分包人得以如同他將物件留放在工地一樣領取款額。

  對于合同宣告終止以前的本條的規定并不影響在簽約的任一方違犯職責時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影響在宣告終止以前賦予分包人領取價款以外任何款項的權益。

  (3)倘若是由于分包人違犯分包合同規定的原因而導致雇主宣告終止總包合同的,那么上條關于付款的各項規定就不得加以引用。就此總包人與分包人的權利相同,有如分包人因違犯之故放棄本合同,總包人也按(1)款發出終止的通知擇取而接受本合同的放棄一樣。

  分包人違約

  17.

  (1)倘如分包人:

  a.在總包人書面進行催促下,仍沒有奮力執行分包工程;或

  b.沒有執行分包工程或者在總包人書面要求按分包合同履行的其他義務,而他仍未照做。

  c.在總包人書面進行指示按照辦理的情況下,拒絕或忽視于撤去有缺陷的材料或改善有缺陷的工程。或

  d.犯有倒閉行為,或與其債權人進入財產安排,或是一個進入財產清算的公司(為了重行開業自愿清算的除外)。

  遇到此類事情,在不損害其他利益和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可以立即書面通知分包人終止其雇傭關系,可以占有其所存的材料,建筑工場及其他分包人運到工地的物件,并可以利用此種材料,物件以執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并在他認為合適時可以出售其中的一部或全部,將出售所得作為抵償分包人欠他的款項。

  (2)合同按照這種情況終止時,引據以上條款,總包人和分包人的權利和責任就相同了,有如分包人放棄了本合同,總包人也按上列條款規定以書面遞交終止的通則,擇權而接受其放棄一樣。

  (3)總包人可以不用按本條發出其合同停止的通知而只從分包人之手接收過來分包工程,可以親自由他自己,他的雇員或他的代理人來執行完成和養護工程的剩余部份,碰到這些情況,他這樣做還可以從分包人處收回其合理的款值或者從即將歸屬于分包人的款項內扣除相當的一部份下來。

  爭議

  18.

  (1)倘如總包人在關于本分包合同方面與分包人發生爭議,那就歸屬于本條規定范圍之內,應當提請仲裁和由雙方同意的人作最后裁決或如雙方不能同意則在任一方申請下,暫由英國土木工程協會主任委任協會仲裁。

  (2)倘如關于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議,且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或關系到分包合同工程方面,再假設雙方還未同意或未委任仲裁人以履行上述條款的話,總包人可以書面通知分包人要求將本分包合同的爭執事項提交仲裁人(他已經兼管總包合同方面的爭議了),如果該仲裁人愿意接受處理本合同爭議的話(該仲裁以下稱共同仲裁人)。遇到這種事,共同仲裁人可以在取得雇主準許下,按他自已認為公正可行的辦法,決定同時或先后處理該爭議,并可決定分包人作為一造對總包人與雇主為一造發生爭議。并將羅列具體事實根據分包,總包合同予以證明而加以判決爭議。

  (3)倘如雙方在協議同意委任仲裁人以調解本條第一分款以前,總包人與雇主在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執,就此在法院審訊期間,又是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關系到分包工程時,他可以用書面通知分包人撤銷本條(1)款規定事項,由于總包人,分包人不再提出從而不存在對本合同的提請仲裁問題。

  19.

  (1)本條內提及的“法令”系指一九七二年財政法令第一部(送經修正的),“稅”,“應完稅人”,“應完稅物品”與法令的詞匯同一意義。

  (2)分包人不應將稅金列入價款之內,如他繳付給海關關長的稅金,執照稅,對總包人提供的可供完稅的物品,后者應載明于分包合同內。

  (3)在遞送完成部份工程帳目報表要求付款時,或送上的文件含有上述情形時,分包人不應將完稅款項以單獨項目列入并要求償付。

  (4)

  a.總包人對分包人履行15條中應在每次付款時另外增加付給一筆數目,相等于分包人交納稅局方面完稅物品的稅數(如15條(3)款所提的)

  b.倘如皇家稅關授權并發給營業證書于總包人,許其自行記帳申報稅款的(在分包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總包人應在每次付款時,代分包人填具一份完稅發票,并將該完稅發票記錄的抄本連同付款單一并交給分包人。除上述情況外,總包人不得簽發完稅發票。倘使皇家稅關和營業證書所許可的完稅條件有所變更或撤銷時總包人應立即通知分包人。

  生效

  (5)分包人按(4)款收到款項時(除(4)(6)款內所引述的自行記賬申報稅款的安排以外),應立即制備并交付于總包人一件生效的單據(其格式如同一九七二年規則--S.I.1972/1147--價值加稅款二十一條(2)的規定)或如該條例修正本內的規定。

  (以下四條規定都是關于在英國,總包人,分包人向皇家稅關完稅中辦理的手續與我們無甚關系,予以刪略)。

  為證實簽約關系,雙方須于下節各自加蓋印章鈴記。

  參照原文第13頁執行條例,凡不適用的詞匯,可以刪除。在分包合同自簽訂執行日起的三十天內,應在合同上粘貼10先令印花。

  附表一 總包合同內容

  雙方簽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包工程概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二

  a.作為分包合同部份的文件

  b.分包工程

  附表三

  a.(分包工程)價款

  b.

  (i)留置款的百分率

  (ii)留置款期限

  c.竣工時期

  附表四 總包人的設施

  a.建造工場

  b.其他設施

  附表五 保險

  第一部份:分包人保險

  第二部份:總包人保險單

  總包人填寫附表注意事項

  (完備附表手續)

  第一附表:

  本表須明確指明總包合同及其關聯的文件。

  簽訂合同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雙方: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

  建造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聯文件:總包合同通則

  (工程)規格

  建筑工程清單 1號……等

  總包合同及其有關文件必須明確填寫。此外其他事項切勿列入。

  第二附表:

  凡作為分包合同一部份,和旨在明確說明分包工程的文件列入本附表,所以對分包工程的“建筑工程標價清單”,分包合同工程的圖樣,詳細規格,單價,價款,報價單和估值均列入此表。

  有時可能遇到分包合同工程含有總包合同內所附某一部份的建筑工程清單,規格,摘要,圖樣,但除摘要與某一部份允許詳載于本附表外,須加注意:總包合同的單價,價格不可寫入建筑工程清單之內。

  倘如分包合同工程方面沒有建筑工程標價清單,而分包工程上又須結合簽附分包人的報價單或分包合同工程的估價單,應該注意這些單上不可填寫與分包合同不相一致的合同條件或付款期限。在分包合同雖明顯拼除此種文件(指報價單,估價單)受到任何標準印刷的條件約束,但凡與分包合同不相一致的上述文件內(……)的任何規定應以刪去為宜。在文字刪除處由雙方簽署。之后,這些文件并入本附表,并寫明“經由總包人和分包人同意刪除并簽署”。

  本附表內有時可能結合附入分包合同的補充條件,這是為了某些特殊原因而須要這樣做的,但分包合同是為適應于正常情況下的綜合的準則而制訂的。因此一般上說來,不應附入補充條件,因為補充條件的列入很可能引起疑惑,并與分包合同的整體不相一致。

  在填寫這些文件時,必須注意要使完竣的部份工程務須與一筆交付的款數(第三附表內指明的)確切相當,寫明保證。除附于分包合同內的建筑工程清單上載明工程量是暫時規定的有待于重新衡量外,應該注寫,清單上并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與其相當的一筆付款的限制:參照9條(4)款。

  第三附表:

  a.款數:指單純的一筆付出的數目,分包合同內的“價款”含有工程經過授權更改而價款相應調整之意。在具有若干建筑工程清單時,所謂一筆付出的款數就指這些清單上價款總和的款數。

  對各類型工作只單純標以一種單價和價款,這樣的分包合同格式是不宜使用的。沒有此種工作上數量明確的規定的情況下,就無法得出相應一筆付出的款數。

  b.完工期間:應該作為期間長短(幾個星期或幾個月)來填寫,不可以作為指定的日期填寫。分包合同容許各不同期間做完各不同的工程。倘若要作規定的話,可以給某些合同工程指定各不同做完的時期,按所需要的指定給它們。

  c.留置款百分率:應按簡易的百分率填寫。

  d.留置款限度:倘須給予限度的話,應作一個簡單數字填寫。

  第四附表:

  參照分包合同第四條總包人提供分包人的設施,水電建造工場均應列入本附表內。附表內必須明確載明提供該項設施的條件,例如提供的吊車,使分包人能夠進行某項施工。倘如總包人對提供此類設施給分包人要收費的話,本表內也要載明該項收費及其單價,以便于分包人累算,以及怎樣付款和何時付款。正常的情況,該項收費與正式付款分開(意即單獨繳交現付),不必歸入分包合同里付款的條例規定內。

  第五附表:

  參照分包合同第13條填寫。在填寫本附表兩部份時,雙方須注意總包合同所須的各種保險由一方或另一方做到,但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第一部份:指定由分包人辦理的保險。

  第二部份:指定由總包人辦理的保險單以履行總包合同通則第21條,(如果分包人欲圖享有保險單內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分包人享有的利益應該注明或特別載列于保險單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倘如分包人不得享有總包人這份保險單的利益,那么本部份可以保留空白,不用填寫。

  上述總包人用章

  在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分包人用章

  在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經由上述總包人簽字蓋章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面遞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由上述分包人簽字蓋章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面遞交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程的施工安裝任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況下簽定如下合同

  一、 施工責任

  1、工程隊獨立自主,完成分包下去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指派一名熟練固定的施工負責班長,工程過程中我公司專指派現場負責人指導、監督工程施工進度及質量。

  2、施工任務承包后,施工人員必須按照甲方、監理方、現場負責人和國家標準質量要求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減少工藝流程。

  4、因工程隊原因導致工程返工、延工所引起工程額外增加費用,將由工程隊承擔,工程合同外增加的施工任務將根據工程量或標準有償承擔施工任務。

  5、施工過程中,施工隊施工人員必須服從工地現場負責人的指揮。

  二、 付款方式

  1、工程完成50%以上支付工程款50%,付 7,500 元

  2、線路施工完畢經我方驗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45%,付 6,750 元

  4、系統正常運行三個月支付工程款的5%,付 750 元

  三、 設計

  1、 甲方提供圖紙一套(包括具體點位圖及管線走向),并負責交底工作.

  2、 甲方若無圖紙,須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須畫草圖讓甲方認可.

  四、 工期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總工程進度根據建設方土建及其裝修進度合理調整,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順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延誤人工費補償,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費100元/天

  五、 施工安全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來施工,不得破壞裝修,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負責。

  六、 工地現場管理

  1、 現場禁止使用明火。

  2、 現場禁止吸煙。

  七、 維修

  1、 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兩年內無償維修。

  2、 普通維修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內及時維修,特殊情況(斷電,掉落,主干斷網等問題)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趕到并維修。

  八、 合同爭議

  1、 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先協商。

  2、 協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九、 施工安裝要求

  1、 弱電線路安裝時,必須用有合格證書的布線產品材料。

  2、 弱電線路按國際通行方式 綜合布線 eia/tai 568b標準施工。

  3、 所有線路必須按橫平豎直的方向分布,嚴禁蛛網式分布。pvc管和鋼管一頭要穿進總線槽用擰扣與線槽固定,然后沿墻壁,順地面垂直分布,轉彎處用90度彎或軟管聯接好,并用管卡固定好。所有線纜在pvc管子和鋼管里不能有接頭。

  4、 預埋線纜的管道直徑大小是按線纜的外經的功率和穿過的電纜數量來測算的,必須保證管道內有30%的空間預留。

  5、施工承包人應按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 gbt/t 50312-xx進行施工。

  6、我方委托施工承包人購買的材料,施工承包人在購買和運抵施工現場前其制造廠商、品牌、規格、單價等須征得業主認可,應有品質保證書和有效發票,否則業主有權拒絕驗收或提出退貨、返工及賠償損失。

  7、我方購買的設備由我方、生產商、或供應商負責上門安裝的設備(如網絡設備、電腦設備、監控設備等),在上門安裝時,施工承包人應積極作好相關的輔助配合工作(包括所購的材料、設備等協助搬運至現場)。

  8、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施工質量,發生施工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予以改正。如竣工驗收時如發現質量問題,施工承包方應立即予以改正,在未達到業主的整改要求前我方有權拒付人工費。

  9、施工人員要文明施工,禁止野蠻施工。如:要愛護室內原有設施,業主所有的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等。業主對表現不好的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掉換,承包人不得拖延。

  甲 方:乙方:

  簽 章: 簽 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工程合同 篇4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

  1.甲方為本次要修繕的房屋的所有人,有權對此房屋進行修繕;

  2.乙方已取得國家有關機關頒發從事房屋修繕的許可證,為有權從事房屋修繕的企業,目前合法存續。

  為明確雙方本次房屋修繕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于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來進行修繕,乙方同意進行修繕。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有權對上述房屋進行修繕。

  第三條 乙方保證其具有房屋修繕的資格證照。

  第四條 乙方本次為甲方的房屋進行修繕的范圍為_________;方式為_________;標準為_________(要詳細寫明房屋所須修繕的具體各部分以及對修繕方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乙方本次為甲方的房屋進行修繕的時間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止。

  第六條 本次房屋修繕的費用為_________元,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元,在本次房屋修繕結束并經驗收合格后_________日內將尾款_________元全部付清。

  第七條 本次房屋修繕的原材料除附件二中所列的清單外,均由乙方全權采購并由乙方來負責提供,但甲方有權監督其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行業慣例。對于附件二所列的原材料,由甲方來提供(或由乙方按甲方在清單中的要求來提供)。

  第八條 雙方約定由_________來進行本次房屋修繕的驗收工作,并向其支付規定報酬_________元。該部分費用由甲方來負擔。

  第九條 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讓乙方進場工作,并協助乙方進行與修繕有關的工作。

  第十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以及為處理違約行為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十二條 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則每遲延一天,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但因甲方原因或有關政府行為或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本條的約定不免除乙方根據第十一條應負擔的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只有在發生了以下三種事情之一后才能變更:

  1.雙方合意變更并達成書面的協議;

  2.有關政府機關的種種行為使本次房屋修繕的行為必須修改;

  3.不可抗力的情況使本合同必須修改。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發生以下事情方可終止:

  1.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合同的履行并達成了書面協議;

  2.有關政府機關的種種行為使本次房屋修繕行為不能進行或失去意義(如上述房屋列入了拆遷范圍);

  3.不可抗力的情況使本合同必須修改。

  第十五條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開始協商后30日內雙方還未達成千致意見,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甲方簽字并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5

  發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之規定,本著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此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此合同規定的義務及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一、工程概括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期要求:工期自___年___月___日

  三、承包范圍:

  1、該工程屋面、消防水池、剪力墻、衛生間等防水工程。

  四、質量要求:

  1、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圖及甲方交底文件施工,滿足國家相關驗收規范規定要求,做到確保合格工程。

  2、施工要求須參照和依據《屋面防水工程技術規范》及《防水涂技術規范》之標準進行施工。

  3、保質期五年,保質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無條件維修至合格;因人為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及乙方施工范圍以外的質量問題由甲方出資維修。

  五、結算價格及付款方式:

  1、施工價格及要求:根據雙方協商及參照設計施工圖做法要求,屋面防水處理每平方28元,衛生間每平方18元,消防水池鋪丙輪18元/㎡;刷有機防水涂料116元/㎡,剪力墻每平方___元。

  2、付款方式:按每月施工產值的70%支付材料款,工程結束后付清98%的工程款,剩于的'2%作維修保證金,維修保證金在一年內支付。

  六、甲方及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負責安全、技術交底。

  2、提供水、電、水泥。(水泥款從乙方工程款內扣除),前期大面積的衛生清理及打掃。

  二、乙方義務:

  1、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不得違規操作,如有違反,按罰款處理,200—500元。

  2、乙方必須按甲方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按時完成。

  3、乙方保證施工人員人身安全,出現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經雙方同意由遵義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補充:

  1、做防水牽涉到的衛生如果量太大,由甲方負責大致處理,細部需乙方自行處理。

  發包人(蓋章):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承包人(蓋章):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工程合同 篇6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將本工程做好,甲方將一棟七層半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給乙方,根據雙方協議,明確雙方在承包中的權利義務、責任,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1、工程名稱:XXXX。施工承包內容:乙方按建筑規格要求、設計施工圖紙

  并由乙方同意后施工。

  2、搭排柵掛網(由甲方負責).

  3、水泥、沙漿、批蕩、過灰油、廚房,洗菜盤用50215;50耐磨磚、做雙層爐灶臺,

  所有內墻貼25215;40瓷片,貼1.2米高瓷片,房間腳線。

  4、所有廁所,陽臺,樓梯貼瓷片到頂。

  5、外墻貼馬XX。

  6、乙方包內地面用水,泥漿,貼50215;50地磚。

  7、承包價格:按裝修面積每平方米為83元。

  8、水電安裝,扇灰和排污管安裝,一切由甲方負責。

  9、付款方式:按工程進度,付進度款80%,完工后,____日內結清所有工程款。

  10、所有余X由乙方負責清理到一樓集中點,再由甲方負責運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7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為,原告的起訴行為是否構成重復起訴,這涉及到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判斷是否適用該原則,主要依據:訴訟標的是否一致,訴訟請求是否一致,當事人是否一致,爭議事項是否一致,應當就具體案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20xx年4月22日,被告與原告簽訂《鉆孔樁施工協議書》一份,施工結束后,于20xx年5月10日雙方簽訂了《施工結算協議書》,原告自己“備注:挖夾層、二次成孔、誤工等計捌萬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結算未結算。” 該結算協議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負責人和原告本人分別簽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結算協議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xx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訴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調解書調解結案,調解書所確定的工程款數額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畢。經調閱法院(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案卷材料,該卷宗材料中從原告的起訴狀(標的153972.02元)、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中,均未涉及和顯示原告本次所起標的任何內容; 另經法院對被告當時主管工程的負責人查實,原告在(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案件中起訴的數額,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訴的數額,被告仍下欠原告零雜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具體數額不能確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原告的起訴行為是否構成重復起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在審理中,原告稱該84330元的零雜工程款算帳憑據在合計后,原件全部交給了被告單位孟某,且被告處所存的《施工結算協議書》原件中同樣有此欠款數額的備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處的該《施工結算協議書》原件,在被告不予認可又不提供該結算協議原件的情況下,按照庭審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結合上述對被告主管工程負責人核實的基本事實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告現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雜工程款,事實存在,理由成立,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洛基公司認為協議上手寫部分內容是楊治安單方添加,但其并未提供自己所持有的結算協議書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挖夾層等附屬工程不是楊治安所干,朱遵壽明確表示挖夾層等附屬工作是楊治案所干,只是工程款具體數額記不清,并證明之前調解結案的案件中工程款不包括本案所訴爭的工程款。同時,一審法院也查閱了該院(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案件卷宗材料后,認定楊治安本案所主張的工程款并不包含在之前調解結案的案件中。而且孟津法院(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調解書中并無洛基公司所稱的“無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無論有多少債權債務雙方都已全部結清”內容。因此,洛基公司認為楊治安屬重復訴訟,其并不欠楊治安工程款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來源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xx)孟民一初字第21號,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洛民終字第1699號

  三、基本案情

  被告在承攬華陽洛陽(孟津)電廠公用區基樁工程期間,于20xx年4日22日和原告簽訂《鉆孔樁施工協議書》一份,施工結束后,于20xx年5月10日雙方簽訂了《施工結算協議書》,合計工程結算數額為163972.02元,協議約定在被告收到業主工程款30日內支付給原告。在該結算協議的空白部分,原告自己“備注:挖夾層、二次成孔、誤工等計捌萬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結算未結算。”該結算協議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負責人和原告本人分別簽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結算協議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xx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訴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調解書調解結案,調解書所確定的工程款數額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畢。審理中經調閱法院(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案卷材料,該卷宗材料中從原告的起訴狀(標的153972.02元)、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中,均未涉及和顯示原告本次所起標的任何內容;另經法院對被告當時主管工程的負責人(且又是(20xx)孟會民初字59號案件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查實,原告在(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案件中起訴的數額,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訴的數額,被告仍下欠原告零雜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具體數額不能確定。現原告為要求被告應支付所欠零雜施工工程款84330元及利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原告在庭審中僅提供由被告施工負責人簽名的增加零雜工程款數額便條復印件13張,共計款49550元。

  四、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審理中雙方對本案的爭執焦點,一是原告現要求被告所支付的.工程款在(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案件中是否一并審理,原告本次起訴的工程款數額84330元能否認定;二是原告本次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針對上述雙方所爭執的各焦點問題,在審理中,原告稱該84330元的零雜工程款算帳憑據在合計后,原件全部交給了被告單位孟某,且被告處所存的《施工結算協議書》原件中同樣有此欠款數額的備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處的該《施工結算協議書》原件,在被告不予認可又不提供該結算協議原件的情況下,按照庭審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結合上述對被告主管工程負責人核實的基本事實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告現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雜工程款,事實存在,理由成立,但因原告不能提供零雜工程款84330元具體數額的原始結算憑據,按照庭審中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對被告所欠零雜工程款數額應認定為49550元,超出部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雙方無明確約定,利息可從原告起訴之日(20xx年11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書限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審理中,被告抗辯稱不欠原告工程款及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等,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洛陽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楊治安工程款49550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20xx年11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書限定履行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楊治安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洛基公司與楊治安在對華陽電廠工程進行結算時,形成的結算協議書一式二份,楊治安一審庭審時出示了該結算協議書原件,現洛基公司認為協議上手寫部分內容是楊治安單方添加,但其并未提供自己所持有的結算協議書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挖夾層等附屬工程不是楊治安所干。而且一審法院在對當時的項目負責人朱遵壽所做的調查的筆錄中,朱遵壽明確表示挖夾層等附屬工作是楊治案所干,只是工程款具體數額記不清,并證明之前調解結案的案件中工程款不包括本案所訴爭的工程款。同時,一審法院也查閱了該院(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案件卷宗材料后,認定楊治安本案所主張的工程款并不包含在之前調解結案的案件中。而且孟津法院(20xx)孟會民初字第59號調解書中并無洛基公司所稱的“無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無論有多少債權債務雙方都已全部結清”內容。因此,洛基公司認為楊治安屬重復訴訟,其并不欠楊治安工程款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雙方所簽訂的結算協議上備注內容顯示洛基公司欠楊治安84330元,一審法院判令洛基公司支付楊治安工程款49550元,楊治安并未提起上訴,視為其認可該49550元工程款數額,故本院對此予以維持。洛基公司稱朱遵壽不是項目負責人,不能代表其公司,以及閆水利不是其公司職工的主張,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而且在雙方所簽訂的施工協議中朱遵壽明確作為洛基公司項目負責人予以簽名,故對此上訴主張,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工程合同 篇8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序號 分項目名稱 建設規模 設計階段及內容 估算總投資

  (萬元) 費率

  % 估算設計費(元)

  層數 建筑面積

  (m2) 方案 初步設計 施工圖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序號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付費次序 占總設計費

  % 付費額

  (元)付費時間

  (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

  第一次付費 20%定金

  第二次付費

  第三次付費

  第四次付費

  第五次付費

  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問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討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問。

  6。1。2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簽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_________%。

  7。4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份,設計人___________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訂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到項目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銀 行 帳 號: 銀 行 帳 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鑒 證 意 見:

  (蓋章) (蓋章)

  備 案 號: 經 辦 人:

  備 案 日 期: 年 月 日 鑒 證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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