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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時間:2023-09-09 09:11:4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薦]工程合同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薦]工程合同6篇

工程合同 篇1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4.3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總則

  第一、井位

  1.鉆井施工地點:____省____市____縣____鄉

  2.地形圖

  3.井位設計圖

  4.地層構造圖

  第二、國家、部、局對鉆進工程施工的批準投資計劃、工程項目,設計任務書等文件號及影印件。

  第三、井別:

  第四、鉆井口數:

  第五、井深結構:

  第六、質量:

  1.井身質量合格率

  2.固井質量合格率

  第七、價格

  1.調整井單價___元/米,合計金額_____萬元

  2.開發井單價___元/米,合計金額_____萬元

  第二條 工程期限

  本合同鉆井工程自____年__月__日開鉆至____年__月__日全部鉆完。

  在組織鉆井工程施工中,如遇下列情況,得順延工期,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第一、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第二、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更變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第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技術文件、技術圖紙和鉆井施工條件,被迫停工或不能繼續施工者。

  第三條 鉆前準備

  第一、甲方在開鉆前應辦妥征地拆遷和井場道路的墊方;清除施工場地及進出道路范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管線、樹木、青苗等阻礙物。解決施工用的水、電和鉆機安裝搬運的道路。

  第二、甲方按時向乙方交付井位設計、完鉆井深、層位和完井要求,負責鉆井區塊的斷層分布圖;斷層數據;小層平面圖;構造圖和鄰井圖壓力資料數據,并向乙方進行地質和工程技術要求交底。

  第三、乙方在開鉆前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學習和熟悉各種設計圖紙,參加地質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安排鉆機運行計劃,施工方案,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 工程款結算

  第一、按不同的機型、井別、井深、另加風險金,確定承包費用。對承包范圍以外的費用,按規定結算。

  第二、本合同自簽訂生效之日起,甲方應在____日內按工程費用總額____元的百分之____一次撥給乙方,作為乙方備料及施工費。

  第五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第

  一、乙方在組織施工中,必須為油田開發著想,嚴格按照部、局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

  第二、在鉆井施工中,乙方必須堅持按技術要求施工,甲方派員監督。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造成乙方井噴、卡鉆等事故和費用增加,應由甲方負擔;

  1.鉆井施工設計有錯誤或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與實際不符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負責。如乙方及時發現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立即(當天)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經雙方同意后方可改變施工計劃,由此而引起的費用增加,由甲方承擔,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2.鉆井施工中如有設計變更,超出原設計標準或加大鉆井難度時,需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甲乙雙方辦理有關增加的生產費用手續后方可施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在設計變更尚未批準前,任何一方不得強行施工。

  3.甲方未盡協助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

  第三、在鉆井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損失自理。

  第四、鉆井是隱蔽工程,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按標準操作,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記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驗收。

  第五、甲方遇到特殊情況,要求乙提前完成區塊鉆井任務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乙方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完井驗收、結算與保修

  第一、乙方在完井前____日,應及時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驗收,須提前通知乙方,并與乙方另行商定驗收日期。但甲方必須承認乙方的`完井時間。甲方推遲驗收,其間發生的管理費、車輛費由甲方負擔。

  第二、施工完畢的井要以部、局的統一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甲方不準提高驗收標準。

  第三、經檢驗合格的井,從驗收即日起為移交完畢。移交后發生井口套管頭損壞、晃動或井口帽子丟失、井下落物,乙方概不負責。

  第四、由于甲方提供的資料、數據不準確或其他原因,造成鉆井質量不合格,由甲方負責。

  需乙方修井的甲方還要承擔修井費用和乙方的窩工費,窩工費按每小時___元計算。

  第五、乙方本身原因造成不合格的井,由乙方自己承擔。

  第六、施工完畢并已驗收合格交給甲方的井,甲方在未射孔之前,若出現管內外冒油、水、氣現象,乙方負責保修,保修期為六個月,超過保修發生管內外噴冒氣油、水,乙方不予負責。

  第七條 獎勵、懲罰與仲裁

  第一、乙方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鉆井任務,為甲方提前投產創造了條件,增加了效益,甲方應按總施工費用的____‰給乙方獎勵。

  第二、甲方不能隨意借故拖欠或拒付乙方施工完畢、并已驗收合格的井,如逾期不付,甲方應增付未付款項的利息。

  第三、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第八條 工傷事故乙方有責任教育工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文明生產、安全施工、防火防盜。

  在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自負,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第九條 附則

  第一、本合同條款如對特別情況尚有未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擬定附則條款,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抵觸。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本合同訂立之前,雙方簽訂的工程協議書,在簽訂本合同后可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抵觸之處,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 合同附件(略)

  第一、鉆井施工圖紙;第二、地形圖;第三、井位設計圖;第四、地層構造圖;第五、國家、部、局對鉆井工程施工的批準投資計劃、工程項目、設計任務書等文件影印件____份。

  第十一條 其它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3

  建設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建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上訂立本合同,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內容:生化池(含土建工程)的污水處理的全部工作內容。

  3、工程規模:日處理量為M3/d。

  4、工程范圍:3/d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生化池”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土建施工、工藝設施費、工藝設施安裝費和生化池的監測、驗收等所有費用。

  第二條 工程合同價款

  1、本工程包干綜合單價為: 元/M3;設計污水處理池總量暫定為: M3。

  2、今后可根據實際需要及甲方的要求,在綜合單價不變的情況下,增減或變更工程量。

  第三條 工期

  1、本合同總工期為個日歷天,具體進場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2、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慮雨雪、暴風、停水、停電、節假日等因素的影響。

  3、如遇人力不可預見抵抗或甲方原因等特殊情況,經甲、乙雙方認可后,工期作相應順延,并以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第四條 工程質量和驗收

  乙方應保證本工程污水經處理后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叁級排放標準,并通過當地環保局的驗收。

  第五條 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指派為甲方工地代表,協助乙方協調與工程總承包方的.關系,負責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安全以及施工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它事宜。

  1.2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電接口,接駁點費用及水電費用由乙方自理。

  1.3保證按合同要求及時支付工程款,若延期將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2、乙方工作

  2.1指派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工程管理和施工,履行合同中的各項工作,精心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時完工和交付使用。

  2.2保證按圖施工,做到無滲漏,無二次污染,并對質量負責。

  2.3生化池排放的生活廢水達不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環保驗收不合格,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全責。

  2.4準備完整的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參加竣工驗收。

  2.5工程竣工后,乙方為甲方辦理排污許可證,并出具工程所在地環保局驗收報告。

  2.6乙方應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因乙方產生的建筑、生活等垃圾,乙方負責清運出場。此部分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

  2.7乙方現場施工人員應嚴格遵守現場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

  2.8培訓甲方的操作及維修人員,使之熟練掌握操作要求。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單個生化池土建工程全面完工后支付該生化池合同價款的50%。

  2、單個生化池全面竣工,環保局對該工程按環評要求進行綜合驗收,生化池單項合格后,支付該生化池合同價款的30%。

  3、本工程全面竣工,并經驗收合格,雙方辦理完結算,支付至結算價款的95%,留5%作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后一次性無息退還。

  4、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乙方須提供等額建安發票。結算完畢,須提供所有發票,否則,甲方有權延期或不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七條、保修期

  1、本工程保修期為年(按國家有關保修條款執行),自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甲方使用之日起計算。

  2、保修期內如排放水質達不到排放標準,由乙方無償整改調試直到合格為止。

  3、質保期內工藝及工藝設施出現問題時乙方須在接電話4小時以內趕到現場免費處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誠實守信,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終止合同。如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終止合同,均須賠付對方合同總價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能補足其損失的還須支付賠償金。

  2、合同出現爭議不能履行時,雙方應本著友好的原則解決,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由當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九條 其他

  1、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清賬款時終止。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執伍份,乙方執叁份。雙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單方決定一律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科學合理的開采地下黃金資源,完善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保礦山持續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公司平巷工程、斜井工程、采切工程、采礦工程等,工程單價括號外為有電施工單價,括號內為柴油發電工程單價。(根據各地區巖石硬度及具體情況條件,可適當上浮或下調工程單價,但原則上不應超過本合同的5%)。

  1、平巷工程 240元/立方米(275元/立方米)

  (1)平巷斷面20xxmm20xxmm(寬高),半圓拱,斷面積3.57㎡,單價857元/米,(982元/米)。

  (2)平巷斷面2100mm2780mm(寬高),三心拱,斷面積5.5㎡,單價1320元/米,(1513元/米)。

  2、天井工程 500元/立方米,(580元/立方米)

  (1)天井斷面 1500mm1500mm,斷面積2.25㎡,單價1125元/米(1305元/米)。

  (2)天井斷面 1800mm1600mm,斷面積2.88㎡,單價1440元/米(1670元/米)。

  3、斜井工程 340元/立方米,(417元/立方米)。

  按井巷施工技術設計規范和安監部門驗收標準,斜井必須設運輸間和行人間,巷道最小凈寬度2800mm。斷面3000mm2580mm(寬高),三心拱,斷面積7.17㎡,單價2438元/米,(2990元/米)。

  4、斜井井筒按設計噴漿支護,500元/立方米

  5、平巷及斜井鋪設道軌所需的枕木、道釘及其它輔件和工時費計130元/米。

  6、采礦工程(指到井口400米以內的價格)

  淺孔留礦法、留礦全面法、削壁充填法

  采幅大于或等于2米為60元/噸,12米為100元/噸,0.31米為140元/噸。

  第二條 合同二期

  合同工期自20xx年____月______日開始,止于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 工程質量要求及驗收結算

  1、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提供的設計方案,按照施工圖施工。

  2、井巷工程驗收依據《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工程合格率95%。

  4、甲方成立驗收小組,每月30日前進行井巷工程驗收,驗收結束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自存檔并轉交甲方財務,依此作為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據(乙方憑正規工程稅票結算工程款)。在下月5日前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款。

  5、不合格工程不予驗收,待重新返工合格后,甲方再予驗收。

  6、礦體開采,投失率小于10%,貧化率小于20%。

  7、沿脈平巷掘進,當礦體厚度小于巷道寬度時,礦巖分次爆破,分裝分卸,每噸礦石補25元;當礦體厚度大于或等于巷道寬度時,礦石不另行計價,無償提供給甲方。

  第四條 井巷施工及采礦的地質測量技術工作要求

  1、工程施工及采礦的地質、采礦和測量技術全部由乙方專職人員負責,甲方負責監督、管理和收集相關原始資料備案并上交。

  2、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測量控制基準點并現場移交。

  3、工程施工后乙方將整理完好的點位及地、測、采實際資料交給甲方。

  第五條 施工圖、進度及作業計劃的要求

  1、甲方交給乙方總體施工方案、采礦方案和設計圖紙。

  2、乙方按照甲方的年月工程進度組織施工。

  3、乙方建立施工圖、進度與作業計劃,逐級會審制度,發現圖紙及施工問題及時向甲方反映,不得自行處理。

  第六條 材料設備的提供

  1、設備:施工用的臨時設備設施由乙方自理。用于生產期間的永久性設備(包括卷揚機、空壓機、鋼絲繩、軌道、礦車、主管線、風機等)由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設備設施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乙方在合同期滿后,必須將甲方投入的固定資產和設備完好的交付給甲方,丟失損壞負責賠償。

  2、材料:需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提前十五天上報計劃,領取后乙方負責使用,甲方按實際驗收使用量,要求損耗率在2%以內,超出部分由乙方負責承擔,其余消耗品及零星材料乙方自購,費用自付。

  第七條 安全與保險

  1、施工安全:乙方必須執行國家和有關安全部門的法律法規。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及管理工作由乙方負責。在施工和生產中,乙方必須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有關安全部門現行的有關安全規程執行,并接受甲方監督,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負。

  2、乙方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經甲方同意。施工和生產過程中在可能發生嚴重事故情況下,乙方應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并作好記錄,同時上報甲方,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負。

  3、人身保險:乙方現場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乙方負責辦理,費用自付。開工后一個月內,乙方須將所有的保險手續辦理完畢,交甲方審查備案。井巷施工采礦過程中發生的各類傷亡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管理和連帶責任。

  4、各相關管理部門檢查時,乙方必須服從管理,積極配合。

  5、乙方進場前,必須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8萬元,合同終止后全部返還。

  第八條 誤工的處理辦法

  因甲方責任造成停工或窩工3日以上15日以下時,可以工期順延,甲方支付乙方工人生活費用,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不再做其他補償。停工超過15天以上,雙方另議。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負責生產區域內的土地征用,道路暢通,協調礦山和政府部門及地方村民關系,協調水、電等其他工作,保證乙方順利開展施工作業。

  2、有權制止乙方不安全不合格作業,下達返工通知,損失由乙方承擔,有權對乙方違章作業員工進行處罰直至開除。

  3、對乙方的施工作業有指揮、檢查、監督等權利。如乙方不順從,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4、有權制止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并令其返工。

  5、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乙方進駐正常開工10日后,支付給乙方開工費10萬元。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與責任

  1、向甲方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國稅及地稅)、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2、乙方在施工中,必須遵守本工種的三大作業規程,杜絕三違指揮。

  3、乙方購進的設備材料必須保證質量,符合冶金礦山井下所用材料標準。

  4、遵守當地的村規民約和民風習俗。

  5、按規定文明施工,確保安全,組織到位,服從甲方統一規劃管理。

  6、應在施工的不同階段建立技術、材料檔案,以備查閱。工程竣工后,技術資料全部移交給甲方。

  7、乙方按甲方設計要求組織施工,保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下達的采掘任務。

  8、乙方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和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按上級各職能部門的要求,積極配合甲方對職工隊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10、發現甲方在設計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權向甲方指出合理化建議,并協助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依據

  1、由甲方提供的地下開采設計方案和補充修改設計。

  2、鉆探地質報告。

  3、甲乙雙方的議標條件(包括附件)。

  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合同轉讓、工程轉分包

  1、本合同不允許轉讓,乙方如擅自轉讓,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賠償。

  2、本合同范圍內工程乙方不得擅自分包,如確要分包,必須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十三條 乙方或甲方機構變動后的處理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應出具法人代表變更書,由變更后的法人代表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責任,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修改與終止解除

  合同簽訂后原則上不予變更或修改,單方指出,需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形成書面一致通過后,方可變更、補充或刪除,否則仍執行原合同。

  第十五條 合同終止與解除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是,可以終止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

  2、合同一方被國家勒令關閉、停產或轉產時。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工程無法進行下去時。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以上合同條款雙方共同議定,單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七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

  第十八條 附責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個持兩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立協雙方:

  朱XX (以下簡稱乙方)

  湖塘街道辦事處 (以下簡稱甲方)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湖塘街道農貿市場鋼棚

  2、工程地點:湖塘街道XX

  3、工程內容:搭鋼棚300平方,每平方160元,計48000元。

  二、工程承包范圍:本工程為施工圖范圍內包工包料,一次包定。

  三、工程工期:從年____月____日起到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工程質量及技術要求:

  本工程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規范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及以上。

  五、工程款的結算及支付

  本工程為合同價(大寫):肆萬捌仟元,人民幣:48000.00元,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希雙方共同信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6

  第1題

  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則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進度,甚至停止施工,這是承包人行使的()。

  A.先履行抗辯權

  B.后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正確答案:D

  第2題

  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承包商不可提出工期索賠的情況是()。

  A.公共當局引起的延誤

  B.對竣工檢驗的干擾

  C.業主提前占用工程

  D.施工中遇到古跡

  正確答案:C

  第3題

  某項目招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這時應當()。

  A.與相對接近要求的投標人協商,改為議標確定中標人

  B.改為直接發包

  C.用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D.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正確答案:D

  第4題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承擔。

  A.發包人

  B.承包人

  C.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

  D.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正確答案:A

  第5題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當事人雙方依法經過協商對合同的()進行修訂或調整所達成的協議。

  A.形式

  B.內容

  C.主體

  D.客體

  正確答案:B

  第6題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發包人采納,若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則()。

  A.須經工程師同意

  B.不需經工程師同意

  C.不需要經發包方同意

  D.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正確答案:A

  第7題

  監理公司指派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工程項目監理,這種行為的.法律性質屬于()。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職務代理

  正確答案:A

  第8題

  在FIDIC的《施工合同條件》中,合同有效期是指()。

  A.合同約定的工期加經批準順延的工期之和

  B.合同管理之日起至設立之日止的期間

  C.開工之日起至結清單生效之日止的期間

  D.合同簽字之日起至結清單生效之日止的期間

  正確答案:D

  第9題

  承包人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可以在監理工程師指示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再報送正式索賠報告,即()在索賠事件發生后有權不馬上處理該項索賠。

  A.建設單位

  B.監理工程師

  C.法人代表

  D.承包人

  正確答案:B

  第10題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和事實,法律事實包括()。

  A.社會事件與合法行為

  B.自然與非自然

  C.事件和行為

  D.主體與客體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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