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變更合同集錦九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變更合同 篇1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變更合同 篇2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并無變化;后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系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于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元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變更以原已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也無合同變更的余地。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取消;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通常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而變更,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后若是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存在異議當及時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合同所牽扯的一般有關金錢利益雙方當對此謹慎小心,必要的時候委托律師處理相關問題也是非常省事省力的。
變更合同 篇3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您好!由于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名稱不符,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xx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xxx年12 月14 日至xxx 年5 月31 日的工齡,并計入您在xx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核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重簽起始時間為您異動至xx分公司時間xxx 年6 月1 日。
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致
xx倉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變更合同 篇4
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與某服裝廠簽定了服裝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服裝廠供給服裝進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8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單價1000元,合同總價款計90萬元。合同對產品的規格、型號、和質量也作了規定,交貨日期約定為5月25日。合同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貨時間短,服裝廠為確保按時交貨,將廠內生產計劃作了調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點完成任務。
在此期間,服裝進出口公司經過調查得知,所訂購的服裝在國外銷售的情況不太理想,因此向服裝廠函告將所訂購的服裝數量減半。服裝廠以書面形式回復服裝進出口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該公司的請求。5月25日,服裝廠依約向對方交付貨物,其中男服200套,女服300套。而服裝進出口公司以貨物數量減半是指男女服裝各減半同為250套為由拒付貨款。服裝廠認為,服裝進出口公司提出服裝訂購數量減半,并未說明是男女服裝各減半,當然可以理解為總訂購數量減半共500套。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服裝進出口公司支付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服裝廠與服裝進出口公司之間是否約定了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這是判定服裝進出口公司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關鍵。
本案中,服裝進出口公司函告服裝廠,提出將訂購數量減半,也就是要求變更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一個合同要成立,首先要求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的意見一致。必要條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判斷合同成立的標志,它對于合同內容變更是否成立同樣具有重要意義,數量條款也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本案中,服裝廠與服裝進出口公司雖然已經對變更合同數量條款達成合意,但在具體履行上出現了分歧。根據案情,雙方并未對合同數量條款變更的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因而產生了糾紛。出項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致使雙方對變更的合同內容有不同的理解。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于合同變更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對方履行變更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服裝廠與服裝進出口公司簽定的合同視為未發生變更,因此服裝進出口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只要支付貨款即可。
變更合同 篇5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訂立之后,因為各種原因使得合同內容或者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則為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如果當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銷等原因使得合同消滅,即為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除了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如《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八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
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轉讓和債務的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轉。
(一)合同債權的轉讓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債務的承擔《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二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三)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概括移轉有意定的概括移轉和法定的概括移轉兩種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轉基于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轉往往是因為某一法定事實的發生而導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并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合同的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的終止原因有:(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得合同關系終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協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抵銷抵銷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抵銷具有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五)免除與混同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變更合同 篇6
員工:
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LD- /)進行下列第 項變更:
1)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變更為:固定期限,自定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乙方工作崗位變更為在(部門/企業)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3) 乙方工作地點變更為。
4) 乙方崗位工作時間變更為。勞動合同變更5) 乙方基本工資變更為人民幣元/月。
6) 乙方稅前崗位津貼變更為人民幣元/月。
7) 乙方稅前績效工資變更為人民幣 元/月。
8) 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變更為:
(1)國家和工作地的有關規定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費
(2)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
(3)國家工作地的有關規定繳納 □失業 □生育 □工傷 社會保險費。(以下無正文)
特此通知
單位:上海xxxxxx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 本人同意上述通知中的.變更內容并將于 年 月 日前與公司簽訂相應變更協議;若本人逾期未與公司簽訂相應變更協議,則上述通知書的變更內容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 本人不同意上述通知中的變更內容,并將于 年 月 日前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若逾期未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則可視本人已同意上述通知書的變更內容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簽收人(簽名):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7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員工工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對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生效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合同 篇8
一、什么是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為了規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
<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變更后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變更合同 篇9
合同變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關系,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裁決,而采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據 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 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并不導致原合同 關系的消滅和新合同關系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后,盡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系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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