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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

時間:2024-05-22 08:37:4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變更合同合集8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變更合同合集8篇

變更合同 篇1

  勞動者到單位參加工作,雙方會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工資待遇、工作內容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約定。那么在日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單位對勞動者降薪的,是變更了勞動合同嗎?

  判斷降薪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兩個要素來判斷:

  第一,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已經在與勞動者事先說明了日后會有調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單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體系作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規定調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涉及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具備上述條件調整勞動者勞動報酬,則應當依法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程序。

  因為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已將勞動報酬列入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調薪,就必須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依法變更,否則就屬于違法變更,要支付經濟補償。

  可見,依法“降薪”的關鍵在于能否準確判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為:

  1.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變更程序執行;

  2.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事先約定執行。

  單位如果隨意“降薪”,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無法出具經濟困難的證明,未按法定程序降低勞動者工資收入,就會被判定違反法律規定,承擔勞動法律責任,最終仍要支付經濟補償。

變更合同 篇2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確認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3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變更合同 篇4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 條項變更為:

  2、第 條項變更為:

  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5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于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量達到一定程度才會引發質的變化,就像勞動合同變更一樣,滿足了上述五個條件之一才能改變。

變更合同 篇6

  20xx年6月20日,濟南海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騰騏置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騰騏駿安西區幼兒園20#、21#、2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濟南海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經濟南海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騰騏置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濟南英雄山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西營分公司協商后,同意將承包方變更為濟南英雄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西營分公司。因此產生的.一切糾紛均由濟南英雄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西營分公司與濟南海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與山東騰騏置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無關。 特此說明。

  濟南海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3日

  濟南英雄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西營分公司

  20xx年1月13日

變更合同 篇7

  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后,可能會因各種交易情況的變化而需要變更雙方已簽訂的合同。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哪些內容的變更呢?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在什么情況下有效呢?無效情節又有哪些?為了便于當事人了解,小編為您解答。

  一、合同變更的效力

  如前述,雙方取得一致意見的變更,具有與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變更生效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延伸。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當事雙方當遵照執行。

  二、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對已經生效的合同進行修改,改變原有意思表示的行為。雙方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關鍵,也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內容。廣義上講,合同變更包含所有變動合同元素的行為,包括合同轉讓;狹義的變更應當不包括合同主體的改變。

  三、合同變更的形式

  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法獨自完成合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在取得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而無論通過何種形式達成一直意見:可以是雙方同時簽署變更意見,可以是一方簽署之后交給另一方,還可以是一方單方面修改之后對方選擇性的認可。

  四、單方修改或變更合同的法律效力

  經濟交往中,很多情況下需要合同約束雙方;簽訂合同之后,由于種種原因需要作出修改變更;合同變更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反之,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變更需要經過批準、登記手續則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合同一方單方修改合同,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對其有利的條款予以認可,自認可之日起,該部分條款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變更部分,與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五、變更約定不明推定未變更

  雙方對變更約定明確,則無爭議。如果變更部分約定不明確,則不能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而是應當推定為沒有變更,合同中原有的相關條文繼續有效。律師指出,合同自訂立至終結,其中牽涉眾多專業法律知識,是一項法律知識高度密集的活動,諸如合同變更等事宜,當事人最好通過專業律師解決,以絕后患。

變更合同 篇8

  一般來說,這些調動都是向好的方向變,如增加工資、調到勞動者住所附近的地點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的變更使勞動者的收入、待遇、工作環境等等不如從前,則往往會挫傷員工士氣發生勞動糾紛。

  一、履行勞動合同應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此進一步規定了全面履行的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所謂“全面履行”,不僅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沒有遺漏的履行義務,還要求適當履行。

  由于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國家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制定了諸多的規定,其包含了勞動基準法及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等,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從勞動者一方來看,勞動者不僅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勞動義務,同時,還要達到用人單位對工作的數量和質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于員工未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或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同時,法律對于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達不到用人單位要求的,付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些來自法律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都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須全面、適當的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也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然而,這也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為所欲為。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符合約定標準,勞動者可以依法有權拒絕履行義務,并可以控告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范疇。

  二、勞動合同變更及其原則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現實生活是復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時,法律又不是僵化的,為加強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自主權,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這些情況通常包括: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重大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等等,如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或者是用人單位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調整經營策略,撤銷部分崗位、工種等,這些情形都屬于原勞動合同因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改變的范疇,勞動合同也因此而發生變更。另外,此次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中,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進行變更,即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上述的案例便是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更的情況。在以上三種情形下,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能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同時,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的情形,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具備約定情形時,用人單位一方可能變更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及手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另一方應及時做出答復,否則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有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對于勞動合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須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內容。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后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后進行。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那時便不存在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了,也很容易因此而產生爭議。

  四、勞動合同變更的效力

  勞動合同變更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局部的更改,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等,一般說來都不是對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變更后的內容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往往不發生效力,僅對將來發生效力,同時,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勞動合同雙方還應當履行。

  勞動合同變更與勞動合同解除不同,勞動合同變更并不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由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提出變更的一方應當承提損害賠償責任。

  五、關于支付令問題

  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部分,關于支付令的規定,被普遍認為是對勞動者保護的一項新的措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支付令即民法上的督促程序。支付令所反映的是,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當事人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這是一種非訴法律程序,其具有簡易,靈活的特點,且經過法定期間后便具有強制性。這一規定,有利于勞動者在付出較低成本的情況下,快速的解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糾紛。另一方面,法律還規定了支付令的異議程序,即用人單位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議異,督促程序便會終結,且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我們也必須看到,從操作實務上分析,督促程序雖然為勞動者快速解決工資支付爭議提供了途徑,但是其作用并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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