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熱】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買賣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雙方無異議簽字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具體內容如下:
一、 甲方優惠價批發給乙方天然緬甸翡翠38件,甲方保證全部天然緬甸翡翠A貨。品名-規格列表如下:
1.滿綠純透冰種翡翠如意掛件、規格:1.5x4x1.2cm=2200元
2.冰種極品金黃紅翡巧雕松鶴延年翡翠牌規格:10.5x6.3x1.7cm,重153g=4800元
3. 冰糯紫羅蘭正綠三彩翡翠觀音擺件規格:20x21x5.5cm 約1800克=7200元
4. 冰種飄花圓條老鐲子規格:D=58MM 條粗11mm=5800元
5. 清.翡翠望子成龍精工牌規格:4.2x5.2x0.7cm=3600元
6. 湖水綠睛水冰種清透翡翠彌勒擺件規格:5.5x3x5.5cm 121g=4000元
7. 翡翠冰種滿綠正陽綠玉沖掛墜規格:L=4cm D=0.7cm=3000元
8. 冰種清透睛水翡翠哪吒鬧海大把件規格:4.5x7x3cm 142g=3500元
9. 清.滿綠正陽綠一路連升翡翠牌規格:4x5x0.8cm=8800元
10. 冰玻種漂正陽綠福瓜翡翠掛件規格:60x40x6mm, 重32g=2200元
11. 冰玻種三彩精工絕美A貨翡翠鷹規格:6x5x1.6cm 重62g=6800元
12.老坑玻璃種滿綠起瑩光翡翠如意規格:17x39x10mm,重10.1g=7100元
13. 冰種紫羅蘭黃翡、正陽綠三彩翡翠童子拜觀音規格:18x16cm(不帶底座)=8000元
14. 緬甸A貨玻璃種滿綠起熒鑲鉆馬眼戒規格:指圈17mm 戒面10·18·5mm 11g=9800元
15. 冰種滿綠厚實壽桃翡翠玉佩規格:5x3.5x1.5cm 55g=8100元
16. 精美冰種翡翠三彩巧雕包羅萬象擺件規格:9.8x7.5x7.2cm 392.6g=12000元
17. 冰地老坑種滿綠正陽綠A貨翡翠精工如意牌規格:55x43x5mm,重24.3g=3200元
18. 冰糯種正陽綠滿綠節節高柱形翡翠平安牌規格:4.6x2x0.8cm3300元
19. 冰種紅翡雙色巧雕王者歸來規格:4.2x5.3x1.8cm=1500元
20. 極品冰種透亮完美紅翡馬鞍戒規格:馬鞍面2.8x1.5cm 圈口2.1cm,重12g=13000元
21. 緬甸A貨正陽綠冰種蛋面戒指規格:戒指內徑20mm 蛋面1.5x1.2cm=5500元
22. 冰種清透帶正陽綠色根美工翡翠福祿壽大掛件規格:60x40x6mm,重32g=2600元
23.滿綠冰種正陽綠豌豆翡翠掛件規格:59x16x7mm=6200元
24. 極品冰玻種金絲種老坑滿綠帝王旋紋翡翠玉勒規格:H=44mm,D=9mm,重6.2g=7700元
25. 冰種帶菲飄花翡翠喜上眉梢玉佩規格:6x3x1.2cm 重31g=6300元
26. 高冰種玻璃地飄綠翡翠彌勒掛件規格:4.5x4.5x0.6cm(不含金框) 重32g=5400元
27. 冰種漂綠瓜翡翠掛件規格:6x4x0.6cm 重32g=2400元
D=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石材產品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產品名稱、商標、型號、數量、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產品質量要求:執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國家標準》、石材乃天然產物,石紋及顏色可能有差異,另附產品樣品,作為合同附件。
第三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交(提)貨地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訂本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預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20%),交(提)貨驗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賣方違約責任:
1、賣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買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買方不能利用的,賣方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2、賣方遲延交貨的,每日應向買方支付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遲延交貨超過________________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的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額返還,但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方違約責任:
1、買方遲延提貨的,每日應向賣方支付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2、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已支付的定金無權要求返還。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________________天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共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賣方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3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1,男,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2,女,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xxx0)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xxx0)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由貴院查清事實徑行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案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該房屋買賣合同須由上訴人四人共同行為,且以被告黃某為主導。
無論是合同的發起還是合同的履行(錢款往來)其中真正的主導應是上訴人黃某,而非上訴人謝某1。一審法院認為,謝某1始終代表四名上訴人,顯然定性不當。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黃某母親陶某所得動遷款項為大部分錢款所購置,且至今謝某1仍與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從整個房屋買賣過程來看,是由黃某提出售房,并讓謝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辦理掛牌,之后與被上訴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黃某出面,甚至被上訴人的兩次付款均是由黃某收款(謝并不在場),且匯入賬戶也是黃某私人賬戶。而且,從被上訴人提供的一審證據(8月19日的電話錄音)顯示,謝某1在與被上訴人協商該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明確表示關于房屋買賣的問題“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見謝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訴人,他也自知無法代表所有上訴人。
其次,從雙方簽訂過的協議的簽字人員來看,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上訴人四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3月11日簽訂的“協議”由除謝某1之外的三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到了7月25日簽訂的“協議”則僅有謝某1一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而恰恰是7月25日的“協議”遭到了其他三名被上訴人的一致反對。這就更有力地說明,謝某1從未代表過其他上訴人履行過任何法律行為
再者,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四名上訴人的聯系電話都為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但并不能表明謝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權委托。僅填寫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一則是為了便于進行及時聯系,二則也只能說明,由謝某1作為聯系人而已。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謝某1始終代表四被告與中介和原告進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協商,……”,故而推定謝某1就取得了代理權的原因之一,這顯然是擴大了僅作為聯系人的權利范圍,并且也忽視了其余上訴人應享有的對房屋的處分權。
二、7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效力待定協議。
7月25日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謝某1與乙方朱某私下擬訂。在甲方一欄僅有上訴人謝某1一人簽字,其他上訴人當時并不知情,后來知曉該事后,明確表示反對,至今其他上訴人對該協議堅決不予追認。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謝某1根本不構成表見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該意思表示;第二,該協議違背了除謝某1之外三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予追認;第三,該協議并未生效,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故該協議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采信。一審法院在該合同不具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訴人也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其余三名上訴人授權于謝的情況下,僅以內心確認的方式,推定謝具備締約的代理權,從而認定7月25日協議有效的理由之一是與事實不符,也于法無據的。
至于上訴人黃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謝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三名上訴人始終不予承認7月25日簽訂的“協議”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產權證原件仍握在房產中介手中(現在房產證仍舊在房產中介處),三人是出于索要房產證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講,若四人真是前往辦理過戶登記,當場得知僅僅修改合同中的過戶登記時間,即能辦理過戶登記,當天馬上即可進行修改,無須拖延。而事實并非如此。故一審法院認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辦理過戶手續,并進一步推定三名上訴人用行為對7月25日之協議的效力進行了認可及追認,顯然不符合邏輯。
三、約定違約金數額畸高,違約條款應為無效。
上訴人謝某1與被上訴人于7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若一方構成違約,則按照房價款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首先,7月25日所簽訂“協議”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釋應作對被上訴人不利解釋。一審中,上訴人曾就提出被上訴人與中介公司存在利益關系,因被上訴人承諾若該房屋買賣成交,則由其單獨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傭金。顯然,該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其真正目的是針對上訴人而設定,不具誠實性。
其次,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及時得以履行,其責任因由被上訴人承擔,因被上訴人錢款無法及時到位所導致。至7月25日,被上訴人錢款已到位,故向上訴人提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7月25日之“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數額畸高違約金,顯然是出于保護被上訴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9條,一再強調違約金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的違約金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屬無效,不應予以支持。
綜觀本案,原系被上訴人由于無法按時籌措錢款履行合同,導致合同沒有按時過戶,系違約在先。上訴人之一謝某1在無授權情況下,僅一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延期過戶協議,該延期過戶協議應屬效力待定,不應成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此外,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09萬元,屬爭議額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數眾多并存在責任不一,涉及的法律關系又較為復雜,一審期間上訴人曾提出希望該案件轉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然而一審法院并沒有采納上訴人的建議,反而在還沒有查明事實,又缺乏有力證據的前提下,并加以判決,導致上訴人一審敗訴,并將面臨將市值高達250萬元的房屋近似無償地轉讓于被上訴人。上訴人家中耄耋老人無不老淚縱橫,茶飯不思,每每想至即將無處安老,悲痛欲絕。一審法院對于多處法律行為認定不當,故懇請二審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發回重審或徑行改判。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簽訂本合同,內容如下:
一、質量標準:
乙方所購甲方產品屬于:定制產品。定制產品質量標準按照雙方約定封樣的產品質量指標執行。
二、交貨時間、地點:
甲方應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產品送至乙方指定的送貨地。
三、收貨與驗貨:
乙方指定的:
收貨人1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收貨人2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貨人代表乙方收貨驗貨并簽發《收貨單》給甲方,作為雙方甲方交貨和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乙方在收貨后_________日內自行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向甲方提出書面質量異議,逾期無書面質量異議,視為質量合格。如乙方在質量異議期內提出書面質量異議,乙方應對貨物進行封存,甲乙雙方派員按約定的樣品質量標準委托乙方住所在地質監部門進行質檢,按質檢提供報告結論解決。如檢驗質量不合格,乙方有權無條件退貨。
四、付款時間、方式:
乙方應在收貨后天內通過甲方提供的銀行帳號用電匯或轉帳的方式付清貨款。
五、違約責任與合同解除:
甲方如未按約定的交貨期限和質量交付貨物,每逾期一日,按應交付貨物價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天未交付貨物,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按合同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貨款,每逾期一日,按應交付貨款金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___天未支付貨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按合同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
甲、乙方如發生爭議糾紛,均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雙方在本合同以及相關憑證上的簽名和代表人,均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傳真件與正本一致,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5
甲方(賣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買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特訂立如下合同,以便雙方互相履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標準廠房出售給乙方,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與溫州市龍灣標準廠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租期為十年,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租用地塊位于溫州市龍灣區標準廠房(藍田片)綜合四區,土地占地總面積為9.775畝(折合6516.695平方米),其中分攤面積為1.275畝(折合850平方米)。
第二條 出賣的總價款:
甲方將該地塊上系自己建造且合法擁有的附著物作價¥ 萬元賣給乙方。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 萬元
第二次付款:本合同簽訂十天內,乙方支付¥ 萬元 。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注:乙方第一次和第二次付錢金額作為定金。甲方保證通過驗收。
如無法通過驗收或驗收日子拖延的,支付違約金(違約的約定是怎么樣的'?還有如果甲方拖延過長,該怎么處理???)
第四條 特別約定:
1、債務明晰
2、乙方應配合甲方到各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4、甲方配合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第五條 該標準廠房交付后由乙方自行處置,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條 如遇國家建設需要被政府征用,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交付的情況,怎么約定違約責任?
2、甲方收取定金,在規定期限內,標準廠房未能按期通過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怎么約定違約責任?
3、甲乙雙方不按本合同條文執行的,一切后果責任由違反方負擔。并且,一方有權要求違反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永存為照。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土地買賣合同范本。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 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后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余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轉載自百分網,請保留此標記。)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并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合同范本《土地買賣合同范本》。
四、 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后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秘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的.項目。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一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編輯
關于買賣合同7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梁慧星關于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里是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回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系如何?
梁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于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于"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于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范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圣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范圍限于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范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于第51條的適用范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于第51條適用范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后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么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準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于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么關系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于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準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這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范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么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里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并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后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系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傭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傭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里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后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里,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了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于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后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于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準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后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征得學者同意之后,將兩個規則合并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梁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后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后的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系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后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并處理他對于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系,然后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梁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于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并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系,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系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系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后取
關于買賣合同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受委托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居間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
第一條目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完成二手車交易的相關事項,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當事人及車輛情況
(一)甲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三)丙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2.執業經紀人_________
執業經紀人證書號:_______
執業經紀人身份證號: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四)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牌號:滬_________
車輛類型:___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
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
登記證號:____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____
車架號碼: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
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_
車輛年檢簽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
排放標準:_________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證號:_________(征稅、免稅)。
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繳付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
車輛養路費交訖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證號_________)
車輛保險險種:_________
保險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況:_________
第三條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
本車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車輛、備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項。
過戶手續費約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承擔(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支付)。
第四條定金和價款的支付、過戶手續、車輛保管
(一)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時,按車價款_________%(≤20%)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作為定金支付給甲方。
(二)車輛在過戶、轉籍手續完成前,選擇以下第(_________)項方式使用和保管:
1.繼續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為保管(車輛應存放于丙方指定地點_________,并由丙方和甲、乙雙方查驗認可)。
(三)_____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將本車辦理(過戶□轉籍□)手續所需的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交付給_________方(做好簽收手續),由_________方負責辦理手續。
(四)自過戶、轉籍手續完成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車價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元),同時,____方付清過戶手續費。支付方式:(現金□轉帳□)。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車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方應于____日內將有關證件交給乙方;車輛使用人或保管人應于____日內將車輛交給乙方(交付地點_________)。
(六)_________
第五條傭金數額、支付期限、方式
本車成交的傭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大寫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甲乙雙方各按傭金的_________%支付給丙方;自過戶、轉籍手續完成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現金□轉帳□。
第六條三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承諾出賣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法律問題和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應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管、交納稅費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二)對轉出本市的車輛,乙方應了解、確認買受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三)丙方應向甲乙雙方出示營業執照、經紀執業證書等有效證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項款項后應分別出具收款憑證。
(四)丙方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轉委托;并為甲乙雙方保守商業秘密。丙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各類證明、證件并確保真實有效。
(六)_________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3款,致使車輛不能過戶、轉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違約的,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乙方相應損失,并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賠償甲方相應損失,并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丙方違約的,向甲、乙雙方各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的,應按延期天數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天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5款,延期交付的違約方應按延期天數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天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1款,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無條件接受退回的`車輛并退回乙方全部車價款,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乙方相應損失;并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2款,致使車輛不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還,乙方應賠償甲方相應經濟損失,并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
(六)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4款,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丙方返還已收取的傭金,并賠償相應損失。
(七)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5款,致使出讓車輛不能過戶、轉籍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給守約方,守約方另有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八)_________
第八條風險承擔
本合同簽訂后,車輛在過戶、轉籍手續完成并實際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擔風險責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擔風險責任。
(三)丙方代為保管的,由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業組織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它
1.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民法典》、《____市經紀人條例》、《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提供的其它書面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車交____市場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執業經紀人(簽名):_________
執業經紀證書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9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自有住房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座落在____縣富路大街交通局院內_______號_______幢_______單元_______戶的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計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以及儲藏室一間計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協商,上述房屋的成交價為人民幣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簽訂之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甲、乙雙方決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將上述房屋價款分3次付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
第三次付款時沖抵房款。具體付款日期、金額和方式如下: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交伍萬元整(50000.00元)給甲方;乙方在拿到甲方房產證且甲方提供過戶材料后支付
第二次房款計伍萬元整(50000.00);在辦完房地產權證過戶手續且交房后,乙方再交余款。
第四條甲方保證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有義務在10天內攜帶房產證原件、土地證原件或其他能證明本建筑為合法自有建筑的相關材料,協助乙方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若甲方不能提供本房產過戶所需的合法手續,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交房款及購房定金,并賠賞乙方肆仟元(4000.00)。乙方有責任在拿到甲方提供的`全部過戶材料的10天內去辦過戶手續,若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房屋實際交付之日前,根據有關規定應交付的與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水、電、煤氣、供暖等)由甲方負責繳付;若甲方未按約定繳付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該房屋應由個人繳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向原公房出售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結算。
第六條該房屋轉讓時,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本息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毀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毀約,應在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毀約之日起的兩日內將雙倍定金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價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任何一方逾期____日未履約的,視為毀約,由毀約方向對方支付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的毀約金。
第九條乙方愿承擔房地產過戶時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法律裁定。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加以明確。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本合同上述條款原則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盡事宜訂立的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及補充條款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10
售車方:xx(以下簡稱:甲方)
購車方:xx(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將一輛xx轉讓給乙方,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一輛(車牌號為:蒙xx)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價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將xx車轉讓價格為xx元(大寫:xx)。
2、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xx元(大寫:xx)。
第三條乙方應保證其對轉讓車輛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甲方在交付汽車時應當提供完整的車輛手續,包括但不僅限于汽車購置發票、使用說明、車輛行駛證等,并說明該車的現狀。
第四條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五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車輛。
第六條基于該車產生的一切糾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車輛交付前,其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車輛交付后所產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定時間:xx年xx月xx日
關于買賣合同11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為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xx]251號)規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為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于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回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后,因為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么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為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于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于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并不能盡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為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后的違約金應當大于或等于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于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鏈接】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關于買賣合同1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
(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號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 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3、 廠房區域東側在_______米內、南側到_________米內、西側到_________米內、北側到__________米內。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3、 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的`物業管理費每年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后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余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6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 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處以滯納金按銀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并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后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秘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高用電量的項目。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一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關于買賣合同13
上訴人:于某,女,xxx年7月28日生,漢族,##軟件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鎮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xxx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鎮##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xxx1)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于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約定。xxx0年8月21日上訴人通過鑫尊置業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復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核實稅、費項目,得到肯定的答復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并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并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紅吉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紅吉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于出賣人承擔的稅、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稅費中不包括“所得稅”,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稅發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愿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稅、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愿意承擔的稅、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稅”,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才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于稅、費相關規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稅、費,并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通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合同出現歧義,如果關于“個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一欄中通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通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xxx0年10月26日起算至xxx1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戶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xxx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戶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并借口上廁所,離開過戶大廳,后始終沒有出現,當天無法完成過戶。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紅吉)解決問題,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商,中介說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稅,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稅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稅。xxx1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并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戶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真實事實,采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矛盾后,賣方不是采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通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蒙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為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為,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并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余50%尾款也通過資金監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戶),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為,不可能也不會為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戶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為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為,為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戶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于律師費一節,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的律師費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傭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并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xxx1年4月8日上午 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系,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并沒有發生,是事后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xxx1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持” 。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持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為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伙串通,試圖通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后,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被告于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于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采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14
訂立合同雙方:甲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本次買賣所涉及的`物資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甲方在____省____市朋口鎮火燒爐勞動教育基地存放廢舊鋼模板和其它廢舊金屬(不包括機具設備),數量以過磅后的實際重量為準。
第二條物資單價及總價甲乙雙方同意按2300元每噸單價交易(此單價為甲方所得凈價),結算總價單價(2300)215;總重(噸)
第三條交貨方式
1.交、提貨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必須在約定期限內將所交易的全部物資提走。
2.交、提貨地點:____省____市朋口鎮火燒爐勞動教育基地3.運輸及裝卸方式:乙方自定,裝卸及運輸過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計量方式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計量地點進行過磅計量(____市朋口鎮膠合板廠)
第五條預付貨款根據雙方協商一致,協議鑒定當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貨款后將預付款全額返還乙方。
第六條貨款支付方式根據雙方協商一致,采取現貨現款的結算方式,每次計重后乙方及時向甲方支付現金貨款后方可將物資運走。
第七條運輸及拆、裝、卸等費用承擔運輸及拆、裝、卸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延付貨款或不執行協議約定內容,對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償付甲方單車貨款15%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執行協議約定內容,甲方應據實償付乙方車輛租賃費及人工費。
第九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責任。
第十條本協議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協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當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協議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協議,必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協議,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指定代理人簽章后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定效應。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自行廢止。
甲方:乙方:
甲方開戶銀行及賬號:開戶銀行及賬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15
上訴人(一審原告):林xx,女,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女,略
原審第三人:福州市xxx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人民法院xx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xx1)臺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xxx1)臺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xxx5年5月11日轉發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規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中已查明xxx0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 xxx1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商福州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
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xxx1)臺民初字第xxx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 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xx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xx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xx1)臺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額等于定金數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額1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xx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xxx1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上訴人: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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