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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

時間:2023-02-08 19:09:3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試用期合同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試用期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關于試用期合同15篇

關于試用期合同1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于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關于試用期合同2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于試用期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我局工作制度,為促使駕駛員試用期內安全駕駛,明確安全責任,經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自__年 月 日起作為駕駛員在甲方試用,試用期三到六個月。

  二、試用期內,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接受甲方的勞動管理,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駕駛使用車輛,不得公車私用。

  三、試用期內,乙方按照甲方工作安排進行正常公務活動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按甲方有關規定處理。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及公車私用導致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自負。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關于試用期合同4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關于試用期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身份證號碼: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一、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試用期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本協議各項內容。

  二、根據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將于年月日結束。

  三、經所在銷售部門的綜合考核結果與實際表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延長員工試用期個月,直至年月日止。

  四、其他:

  1、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2、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如有違反或經試用發現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的.,甲方有權調離乙方現任工作崗位或直接解除試用協議同時部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金;

  3、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不享受其他津貼,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結算,并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4、乙方在年月日前的有效訂單臺數為臺。若無法達到要求,甲方有權隨時辭退同時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金;

  5、乙方試用期滿,經甲方考核合格后,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6、本協議均屬雙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協議上簽名確認,人力資源中心留存備檔;

  7、本協議一式貳份,員工本人一份,人力資源部留存一份。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日期: 日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據甲方雙方友好協商,特簽定以下協議:

  1、甲方安排乙方任崗位。

  2、甲方留用乙方試用期為_____天。試用期七天內如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隨時解聘乙方,只享受業務提成,不發放基本工資,不報銷任何費用。

  3、試用期內如乙方不愿意在甲方繼續工作,可書面通知甲方提出辭職,經甲方同意后,只享受業務提成,不發放基本工資,不報銷任何費用。

  4、試用期內月薪________元.

  5、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6、乙方在試用期間并非甲方正式員工,待轉為正式員工一年后方可享受勞動部門規定的福利待遇。

  7、試用期滿后,甲方免費為乙方提供住宿及伙食,但水電費由自己承擔。

  8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個月。

  9其他,培訓費: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

  年 月 日

關于試用期合同7

  20xx年試用期合同

  甲方:簽定日期:---------------

  乙方:編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為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 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績突出并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日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8

  試用期總讓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么時候才能轉正?公司延長試用期怎么辦?公司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試用期期間能請假嗎?在試用期離職的話,應 該提前多長時間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萬不要因為身在試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問,什么都不敢爭取。每一次跳槽,都意味著要開始一段新的試用期!

  Q1: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HR 總監:在早先前某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但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所簽訂的 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含本數。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為二個月,但不 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為勞動合同期限。

  Q2:試用期內如被公司調崗,還要重新設置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試用期是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協商確定的,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 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如果因為調換了部門,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的話,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 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余的試用期。

  Q3:總公司、子公司的試用期是通用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這意味著,如果勞動者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 再設立試用期。同樣,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在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在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的,即使他們是關聯公司,新單位可以設立試用期。 但要注意,關聯公司中,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Q4: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

  根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R總監: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 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卷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 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Q5:試用期內公司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HR 總監: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 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 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Q6:試用期內可以休假嗎?

  HR 總監:假期分很多種,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等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假期,試用期員工有權享受。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假設試用期過 后,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的請求。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單位有權利拒絕試用期內的員工請假。

  Q7:員工在試用期內長病假,企業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HR 總監:試用期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都不作數。至于試用期內病假比較多,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 規定的試用期上限。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設立兩個月的試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長。如果是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上限是六個月,那就看第二個方面:雙方協商一致。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變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9

  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關于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內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一步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于試用期合同10

  一、《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關于試用期合同11

  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 年月日參加工作,年月 日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試用期勞 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用人單位簽字:

  年月 日

  

關于試用期合同12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案例分析:

  不久前,家住梁園區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內的一家廣告公司聘用,當時公司告知他有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于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劉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也圓滿地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隨后記者來到劉先生所在公司采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劉先生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研究后決定對他予以辭退,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因他自己表現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給他任何賠償。

  對于劉先生的遭遇,記者采訪了本報法律顧問、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王建律師,王律師說,由于公司與劉先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劉先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聘用劉先生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與劉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劉先生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

關于試用期合同13

  一、試用期的作用

  適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情況進行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員工,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新聘請員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員工也有時間考察、了解公司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因此試用期實際上是一個雙向考察的時期。

  二、試用期的長短

  為了規范公司的試用期長短,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密切相關,具體標注為: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上訴期限中,“以上”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也就是說,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可以為一個月,一年期

  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以為兩個月,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為六個月。

  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換崗位后都不得重新約定試用期。同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在所謂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前先行簽訂試用期合同是錯誤的做法,其法律后果將會是試用期不成立。

  三、試用期工資及福利待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除此之外,員工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等基本勞動權利,但是對于公司給與的一些額外的福利待遇,例如通訊費補貼、上班交通補貼、商業保險等,則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約定,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給予。實務指南

  試用期是約定條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無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關于試用期合同14

  甲方: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九、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處理。

  十、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核準,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關于試用期合同15

  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

  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里面的,那要是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勞動者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

  一、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違法嗎

  簽訂試用合同是違背《勞動法》的行為。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劃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劃定:“勞動合同可以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劃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商定試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試用期。假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商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假如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正當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了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背《勞動法》的。

  二、勞動合同應當由誰簽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只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是作為法人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由必須是作為自然人有勞動者個人。兩個用人單位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兩個勞動者之間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勞動者因為缺乏對法律的了解,在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時候也不知道是否違法,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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