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朋友圈”發聲不可僭越法律底線
新媒體出現后,每個人工作的觸角和空間在互聯網上進一步延伸。每個人在自媒體上的表達涉及多個層面,例如,內容是否可以發布、應由誰來發布、發布的內容是客觀事實還是主觀評價等,每一個層面都可能涉及法律問題。在自媒體上的表達不能與法律法規、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相抵觸
王某原本在北京市懷柔區某食品廠生產車間擔任操作工。今年夏天,王某認為生產車間太臟,不符合衛生標準,于是拍攝照片向懷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
某食品廠隨后向王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王某又將照片發到微博上“曝光”,某食品廠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王某起訴至法院。
記者發現,王某在微博發照片被訴一事并非個例。當自媒體社交平臺與職場相加時,部分職場人士常因發布的內容,引發公司與員工之間、同事之間或者同行之間的矛盾,甚至“發酵”成訴訟。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朱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職場人士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與職場相關內容時,應注意法律紅線。
員工曝光“東家”引訴訟
近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雁棲法庭對某食品廠與王某的名譽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雁棲法庭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了此案相關情況。
原告某食品廠稱,王某未經允許在生產車間內拍照,違反了《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王某持私自拍攝的照片向懷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經食藥監局檢查,原告公司內生產環境的衛生符合相關標準。之后,被告通過微博手機客戶端發布生產車間內的照片,同時附有文字說明。隨后,某視頻網站上還出現了相關視頻。被告發布的微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庭審中,被告稱,他先向廠長提出整改建議,但未被采納。隨后,他被開除。他向懷柔區食藥監局舉報后,原告在食藥監局檢查前進行了整改。他認為有必要讓公眾了解工廠的情況,于是發布了微博。原告與他溝通后,他刪除了微博。不過,他并沒有在視頻網站上發布過相關視頻。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官趙成杰在判決書中寫道:被告王某將其在車間內拍攝的照片如實發到微博上,并未歪曲或夸大事實,并未對原告的名譽造成影響。
懷柔法院審理后,駁回了某食品廠的訴訟請求。
現在一家公司從事法務工作的吳成臣,曾在懷柔區法院擔任法官并審理過類似案件。他告訴記者,在自媒體平臺上,個人對公共事件和輿論事件發表說法、看法,是社會輿論監督的一部分。在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是信息的發布者,但是,發布者所發布的信息內容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要保證發布內容的客觀真實。
“如果發布的內容是人為地進行虛構、捏造、扭曲、歪曲等,甚至誹謗、侮辱,使他人或法人受到貶損,就會涉及到名譽權侵權。”吳成臣說,這種表達也會涉及多個層面,例如,相應的內容是否可以發布、應由誰來發布、發布的內容是客觀事實還是主觀評價等。每一個層面都可能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問題。例如,隱私權問題、名譽(榮譽)權問題、商業秘密問題、企業間不正當競爭問題等。這種表達最低的限度是不能與法律法規、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相抵觸。
朱巍認為,發布微博是典型的對外公開行為。一般而言,職場人士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內容時,應遵守職場上的誠信義務和勤勉義務,不能給同事、上司或單位造成名譽權的損害。
同事因朋友圈對簿公堂
因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發言引發訴訟的,并不限于員工與“東家”之間,同事之間乃至同行之間,都會出現。
陳某與劉某原本是懷柔某商場的同事。2015年7月,劉某先后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陳某的照片,并附以侮辱、誹謗性的文字。陳某認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傷害,將劉某訴至懷柔區法院。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劉某辯稱,陳某所述部分屬實,但“在發布完幾個小時后就將其刪除了,而且我的微信朋友圈里也就只有十幾個人”。
“有些人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私密的,都是互相認識的人;有些人認為,自己在朋友圈發布信息并沒有對社會公開;還有人認為,雙方朋友圈沒有什么交集。這些想法其實都錯了。”朱巍說,微信朋友圈并不因它表面上的私密性而不具備自媒體的性質。
朱巍說,一個人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的內容,可能通過朋友、朋友的.朋友形成放射性地擴散。“新媒體出現后,每個人工作的觸角和空間在互聯網上進一步延伸。消息發布后,傳播具有不可控性”。
朱巍說,職場的自媒體朋友圈不僅是分享、表達的平臺,實際上反映出一個人在單位的受關注度、與同事的親密度、親和力、影響力等,點贊、轉發都可以看成職場關系的延伸。
朱巍告訴記者,在職場“朋友圈”內發布信息,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集中于人格權糾紛。
“比如同事的照片、點對點的交流后被截圖傳到網絡上,這些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權。”朱巍說,同事、同行之間的職場自媒體“朋友圈”,還可能涉及人格的其他方面——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同時,也可能涉及侵犯版權、侵犯商業秘密等問題。另外,在工作中拍的照片,個人之間的“惡搞”、玩笑,可能會被其他人誤解,也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自媒體平臺發言需審慎
吳成臣和朱巍都認為,微信是網絡信息交流平臺,在信息傳播與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蓋面廣等特點。相較于一般名譽侵權,網絡名譽侵權的侵權言論散播的范圍不一定更加廣泛,但影響以及傷害程度會更深。
至于原因,吳成臣和朱巍的分析也很相似:在職場“朋友圈”中,都是有密切聯系的人。這樣一來,傳播的受眾會是與涉事雙方有關、相近的人,信息傳播的速度、廣度、深度以及效果也會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傳播。信息在熟人之間會加速傳播,也易取得熟人的信任,影響也會廣泛、深刻,造成的侵害后果自然也會更為嚴重。
因此,朱巍認為,每個人在自媒體上發布信息時要承擔謹慎義務。“粉絲”量越大的用戶,他們的社會影響力越大,謹慎義務也就越高。另外,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時,發布者的身份不同,義務也不同,職業身份是需要注意的身份之一。比如,有些微博用戶是加注職業身份認證。這時,自媒體發布者的義務就更多一層,不能讓公眾混淆表達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不能借用單位的影響力。
吳成臣也認為,微博微信用戶在發布職場信息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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