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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時間:2024-11-26 16:59:41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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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隨著個人的文明素養不斷提升,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報告具有雙向溝通性的特點。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村建房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篇1

  為著力推動全鎮農村建房科學化、集約化和規范化,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建成美麗漚江,漚江鎮人大根據桂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全縣規范農村村民建房調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常辦發〔20xx〕4號)文件要求,對漚江鎮的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工作進行了自查調研。現將自查調研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領導重視,安排部署了自查調研工作

  為了全面摸清我鎮規范農村村民建房現狀、村民建房意愿、村民建房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鎮成立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調研小組,由人大主席羅慶忠任組長,人大副主席胡小林任副組長,人大秘書、黨政辦、民政辦、國土站和建管站負責人為成員,由鎮人大牽頭,組織國土、建設、民政等部門人員深入全鎮27個村(社區)進行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專題自查調研。

  二、深入調查,全面掌握了全鎮規范農村建房情況

  鎮調研組通過召開村(社區)兩委領導班子、黨員組長、縣鎮黨代表和人大代表及村民代表座談會、走訪聽取群眾意見等形式,全面了解了漚江鎮農村建房的現狀、村民建房的意愿、村民建房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存在困難、問題的原因。

  (一)農村建房的現狀。漚江鎮地處桂東縣城,系全縣政治、經濟、文化、商貿中心,境內交通便利,106國道、S322線貫穿全境,共轄23個行政村和4個社區,有 207個村(居)民小組,5.09萬人,總面積179.6平方公里,其中住宅占地487.2公頃,耕地面積1057公頃,林地面積14511.2公頃,草地面積12.3公頃,園地、荒山石壁、水域等其他面積3698.3公頃。全鎮村莊植被保護良好,地勢為山地丘陵地形,耕地面積較少,林地相對較多。主城區內已改建和新建房屋占80%以上,城郊區60%以上,邊遠山區則在30%以內。主城區內房屋近七、八年來規劃較為合理,整齊有序;其他區域基本沒有規劃,多數根據地理建議依山而建,部分伴路而建,也有部分占用農田亂建,房屋分布顯得比較零散雜亂。

  (二)村民建房的意愿。總體上都希望向往城市靠攏、向交通便利的地方集聚,想住的寬松、舒適,追求交通便利、生活方便、環境優美、設施全面、保障有力。

  (三)村民建房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存在困難、問題的原因。缺少建房土地和建房資金是村民建房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其原因是:城區內大量寬廣平坦土地已經占用和征用用于建房和城區建設及開發,除去基本農田,可用建房土地極少。其他區域多為山地、高低不平、平地較少,且有相當一部分山地為泥石流、山體滑坡、下沉開裂等不穩定的危險區。除上述原因無地建房外,目前有很多村民自己家里田土少、沒有土地建房或有土地但多為山地危險地而不能建房。還有土地承包制度使土地調換難,公路等基礎設施占用土地無法補地,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等也造成了村民沒有土地建房。也有部分村民因收入較低或沒有收入來源,造成有地也建不起房或不敢建房。

  三、積極努力,扎實開展了規范農村建房工作

  對于村民建房的現狀,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其原因,鎮黨委、鎮政府近幾年來也有所察覺,主要采取了一些積極措施,一是20xx年下半年以來凍結了村級所有村民建房土地審批,有效防止了無序建房現象漫延;二是去年10份加大了規范村民建房管理政策、規定等宣傳力度,發放宣傳資料1300余份,發送短信2100 多條,在106國道、322省道書寫固定標語50條,有效營造了規范建房的`氛圍;三是開展拆除農村空心房、破舊房和零雜房活動,有效緩解了建房土地緊缺問題;四是大力打擊了未批先建、批東建西和亂占亂建等違法違規建房行為,有效遏制了不良建房惡性循環;五是開展了農村建房規劃試點,去年12月以來請省測繪隊專業測繪人員對坪水、高龍、三洞、網形、黃洞、羊社、兩水口、金洞、大洞、塘境等10個村進行了地形地貌圖測繪和建房規劃(目前規劃設計圖紙正在縣、鎮、村征求意見和審核復核中),有效解決了建房有據有序問題;六是20xx年初鎮里成立了規范村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抽調精干人員力量設立了鎮規范村民建房管理辦公室,村級也同時成立了規范村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了村(社區)支書為第一責任人,文書為協管員,有效解決了有人管理規范建房的問題;七是今年3月組織開展了鎮、村(社區)干部規范村民建房管理培訓,讓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四、高瞻遠矚,提出了規范農村建房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去年以來,鎮黨委、鎮政府立足本鎮實際,高瞻遠矚,創造性地提出了有效規范農村建房工作的“三注重”對策和措施:一是注重宣傳,營造氛圍,讓規范農村建房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注重管理,提高實效,讓規范農村建房利民惠民、村民擁護;三是注重規劃,放眼未來,讓規范農村建房美麗村莊、促進發展。具體做到了:適應“兩美兩審兩改”(即生態秀美、村莊優美,村級初審、縣鄉復審,改善人居生活環境、改變雜亂無序面貌)的新形式,按照 “六有”(即有規劃覆蓋、有審批程序、有標準圖集、有綠化美化、有檢查驗收、有獎懲措施)和“三高三到位”(即認識要高,起點要高,標準要高;工作要到位、管理要到位、獎罰要到位)的要求,堅持“四項原則”(即依法依規原則,規劃先行原則,保護耕地原則,一戶一宅原則),認真落實“兩個主體”(即鎮政府組織實施主體和村(居)委會日常監管主體)的責任,搞好“三抓”(即抓示范帶動、抓市場運作、抓組織調度)管理,實施“四到場”(即批前選址到場,批后放樣定位到場,開工砌基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制度、“五不批”(即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批,未承諾建新房拆舊房的不批,現有宅基地超過規劃面積的不批,不具備分家立戶條件的不批,原住宅出售、出租或贈予他人的不批)和“五禁止”(即非法倒賣集體土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禁止建新不拆舊房,禁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東建西,禁止違反城鎮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建房)規定,實施“三級聯合會審”(即縣鎮村規劃員、國土員、建管員、協管員聯合會審;村;居>協管員初審,鎮村民建房管理站和縣鄉村統籌辦復審>)管理辦法,嚴格落實“兩證”(即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制度,嚴格把好“五關”(即公示關、勘查關、批準關、驗收關、發證關),切實做到先規劃后建房,嚴格土地管理、保護耕地資源,積極倡導節約集約用地,達到改變建房陋習,后建服從先建,增強規范建房管理意識,杜絕違法違規占地建房行為,共建宜居、利居、樂居的美麗鄉村,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從我鎮規范村民建房管理實踐中,通過總結成績與經驗,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不折不扣地宣傳中央、省市縣有關規范村民建房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增強了鎮村(社區)干部和廣大群眾的規范村民建房管理意識;二是積極努力地落實規范村民建房管理舉措,切實得到了鎮村(社區)干部和廣大群眾對規范村民建房管理的支持和擁護;三是扎實創新地實施規范村民建房管理,切實有效地確保了規范村民建房管理促進“美麗村莊、富民強鎮”建設。

  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篇2

  根據縣委安排,縣政協組織縣規劃、國土、建設三個部門有關人員和部分政協委員,就我縣農民建房開展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深入馬坳、大橋等鄉鎮,通過聽取匯報、實地察看、召開鎮村干部、機關部門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座談會等形式,深入了解我縣農民建房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認真剖析問題的根源,積極探討加強農民建房管理的有效途徑。調研組還分別赴我省武寧縣、河南省蘭考縣、安徽省肥東縣、宿松縣等地,考察學習他們在農民建房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經驗。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縣農民建房主要特點

  (一)農民居住條件持續改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民收入的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縣農民居住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根據調查了解,全縣農民人均住房面積已由改革開放前不足20平方米增加到現在的45平方米。馬坳鎮10082戶農民、征村鄉4409戶農民中,有90%以上的農民都在改革開放后新建了住房,其中60%以上新建于近20年。同時,農民建房品位也不斷提升。上世紀八十年代農民建房以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為主,九十年代建房以居住改善為主。進入新世紀,農戶建房已進入到居住和享受共發展的階段,越來越重視戶型設計、風格品位、內在質量等,并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于房屋的裝修,并逐步向庭院式、別墅式方向發展。近兩年,上杭鄉、馬坳鎮等部分村民新建住房都是二三層新式樓房,每棟花費資金都在20萬元以上。

  (二)農戶建房投資持續增長。根據縣農調隊調查顯示,近年來,全縣農民建房投資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20xx年以來,全縣農民建房投資連續4年保持兩位數的增長。據調查,征村鄉和馬坳鎮在近兩年,分別新建住房328戶、245戶,戶均投資近14萬元。農村建房對于農村拉動建材、家電等市場消費的作用十分明顯。較多農戶在搬進新居后配置數字電視、冰箱、洗衣機、空調等家用電器,享受型消費在農村已逐步發展。根據大橋鎮對當前正在建房的農戶調查,新建房投資裝修戶均在5萬元左右、配置家用電器和家具達3萬余元。

  (三)農民建房需求持續提升。隨著城鎮化進程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農民對改善居住條件的意愿明顯增強,許多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建的簡易二層磚混結構樓房都進入了翻建期。加上新農村建設村莊改造、移民扶貧等實施,當下農村到處都有建新房、蓋新居的場景。今年,上杭鄉農民新建房屋106棟,大橋鎮有176戶農民申請新建住房,馬坳鎮今年申請建房的農民有50多戶,還有860余戶建房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村民有拆舊建新的'想法。在農民人均住房面積大為改善的情況下,提高住房品質仍將成為我縣農民今后建房的主要需求。

  二、存在問題

  (一)建房選址散亂。

  在宅基地調換和土地流轉不暢的情況下,加之長期以來規劃缺失,農民建房隨意選址行為普遍存在。有的“追”公路建房,采取亂占責任田地、私自買賣集體土地等辦法,傍鄉村公路而建,甚至建在公路紅線內;有的居民點布局零散,哪里地勢好、“風水好”、交通方便,住宅就建到那里,傍山切坡建房、侵占河道建房、“開天窗”建房等勢頭難以遏止;有的村莊呈“環狀擴張”,新房不斷向外圍延伸,四周新房林立,村內破破爛爛,建新不拆舊,形成“空心村”。白嶺鎮在桃樹河綜合治理中,就有20多戶因侵占河堤建房被拆除,造成極大浪費。大橋鎮禮源村陳家大屋30多戶農民,在村莊四周建新房后,老屋堂僅剩3戶住戶,大多空房已成破房、危房,卻無法拆除,象這類外新內破的“空心村”,全縣到處都存在。建房選址散亂造成農村廢棄地、閑置地及空置房屋不斷增多,公共基礎設施配套難以到位,村容不整潔,“只見新房、不見新村”,或“只見新村,難有新貌”,阻礙了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違建現象嚴重。

  由于管理缺位、監管缺失,農民違規違章建房現象比較突出。有的未批先建,不申請、不報批,不辦任何手續,偷建、搶建、突擊建行為大有人在。大橋鎮朱溪村和馬坳鎮十甲村因申請建房審批難,便紛紛不經報批在柯龍線兩旁突擊建房,有的少批多建,多占超建。相關法律法規和縣里有關文件明確規定,農民建房每戶占用非農用耕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占用農用地建房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但實際中普遍超標,甚至出現“做三分田的房要占用一兩畝”現象。

  有的違法侵占田地建房,大量的良田好地被擅自改作宅基地使用。大橋鎮墨田村在20xx年有耕地1500畝,去年統計剩下1200畝,除少數拋荒外基本被占用建房。“一年挖塘、二年栽樹、三年拋荒、四年建房”,大橋鎮農民的順口溜,形象地描述了農村蠶食耕地建房的的現狀。有的“一戶多宅”,大橋鎮禮源村672戶農民中,約有65%村民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違法違章建房現象致使大量耕地被蠶食侵占,違反了國家土地政策法規,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三)質量參差不齊。

  前些年,縣規劃部門編制了《新型農村住宅圖集》,并免費供農民建房選擇,但受觀念、資金等因素影響,我縣農民建房普遍樣式單一、戶型簡易,大多為磚混結構的“火柴盒”式平頂房。加上農民建房管理監督相對滯后,缺乏技術指導,致使房屋結構不盡合理,防災抗震能力較弱。當前,我縣農民建房沒有實行施工許可制度,農村個體工匠絕大部分是“土瓦匠”,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建筑知識缺乏、質量意識淡薄,施工過程中既無規范設計圖紙、也無質量監管程序,都是憑經驗施工,造成施工質量難以保障,建筑品位和檔次普遍較低下。

  三、農民建房管理難的主要原因

  一是村莊建設缺規劃。

  各地鎮村干部和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均反映,由于絕大多數村莊沒有編制建設規劃,建在哪?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怎么樣建?村民無從知曉,建房無章可循,致使農民建房隨心所欲,違規違章建房時有發生。

  二是現有規劃欠科學。

  20xx年實施新農村建設政策以來,縣委、縣政府曾啟動了以行政村為單元的新農村建設規劃編制,但沒有完成。已修規劃編制由于沒有充分考慮農民建房需求,許多村莊周邊沒有預留建房用地;有的由于過度超前,不切合農民從事生產生活實際而難以實施。同時,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雖經過修編,但由于與村鎮建設規劃編制不同步,致使土地利用規劃情況與農民建房用地需求矛盾時常突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的建設用地,可能農民不愿接受;符合新農村建設規劃且農民又愿意建的,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卻為禁止建房的基本農田。兩個“規劃”無法有效銜接,使規劃的引導作用并不明顯。

  三是規劃執行落地難。

  調研中發現,有的村莊雖在新農村建設中有規劃,而實際建設卻并不按規劃執行。規劃掛在墻上成裝飾,喪失了在建設指導中的權威性。

  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篇3

  為貫徹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根據《x市城市總體規劃》和《x市農村村民住房管理辦法》,x市農村經濟學會聯合市鄉村振興研究中心、x市農業科學院農業科技信息研究所,對本市農村村民建房問題開展了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赴金山、浦東、崇明、x等區,實地察看規劃保留村農村住宅修繕使用、農民集中居住點建設等情況;召開相關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形成了本市農村村民建房問題的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本市各級黨委、政府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高度重視農民住房建設管理,各職能部門細化政策措施、加強協同聯動,不斷滿足農民建房需求,統籌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在滿足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上取得新成效。

  (一)市級層面已制定政策

  為更好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郊區鄉村成為提升x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的戰略空間,打造x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亮點和美麗x的底色,進一步加強本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戶建房秩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市政府頒布了《x市農村村民住房管理辦法》,于20xx年xx月xx日施行,同步印發《x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改善本市農民生活居住條件和鄉村風貌進一步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見》,為全市面上開展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撐與操作規范。根據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xx年x月以來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20xx年x月,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市住建委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完善宅基地審批程序,強化農房建設管理,促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各區制定農民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各區認真研讀政策,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區農業農村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宅基地審批和農民建房政策路徑,推動市政府x號令等政策文件的貫徹落實。一是出臺配套文件。區相繼出臺了本區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二是區鎮給予補貼。在市級補貼的基礎上,區鎮兩級積極配合,在減量化補貼、節地補貼、基礎配套費用等方面給予相應補貼。例如,x區區層面的補貼主要有與市x∶x配套補貼(上樓x萬元/戶、平移x萬元/戶),減量化補貼(x萬/畝),實效獎勵(x萬元/畝)。

  (三)農民相對集中居住有序開展

  各級政府加大政策的宣傳力度,加強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科學合理建房,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各區加大工作力度,穩步推進上樓平移等集中居住點位建設,以“三高兩區”和規劃農村居民點外零星散戶作為推進重點,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危舊住房改造優先納入。一是對“三高兩區”沿線農民主要采取集中上樓方式,改善農民住房條件。各涉農區圍繞從20xx年至20xx年完成x萬戶農民的集中居住目標,開展農民相對集中居住推進工作,到目前為止,已經簽約X萬戶。二是在一些地區采取平移集中方式,建設質量較高的農村新社區。各涉農區集中建設或者引導將農民將房屋翻建到規劃居住區,如x區x鎮x村農民集中居住、x區x鎮x村“x”、x區x鎮x村農民集中居住等,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典型引路作用得到較好發揮。三是部分地區探索農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方式。對一些已在城鎮有商品住房的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其放棄宅基地使用權。例如崇明區積極支持基層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加快落實配套資金,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逐步推開,20xx—20xx年x個涉農鄉鎮完成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x戶,補償金額X億元,核減宅基地面積X畝,減量化面積X畝。

  (四)農民住房條件逐步改善

  市、區相關部門加強精細化的分類指導、分類施策,統籌做好鄉村規劃,積極探索“一鎮一策”“一村一策”,直至“一戶一策”,解決農民住房問題。據市農業農村委統計,自市政府x號令實施到20xx年x月,全市x個涉農區共審批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x戶,其中改建x戶,新建x戶,翻建x戶。一是統籌規劃。在綜合考慮上位規劃要求、村莊發展條件和鎮村意愿的基礎上,各區不斷優化完善城市開發邊界外村莊布局,因地制宜引導農戶向保留(保護)村歸并。如x區以組團式布局為主的規劃方案,每個涉農鄉鎮選定x—x個周邊配套設施與人居環境較好的集中居住點,全區共規劃x個點,同時選定了x鎮、x鎮、x鎮、x鎮和x鎮等實物置換區。二是開展農民建房試點。通過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設計、統一圖紙、統一管理等,同步實施鄉村規劃師和鄉村建筑師制度,注重公共服務配置,加強整體環境營造。房屋建設由農民自行委托施工隊伍開展實施或統一建設,既保障保留村內村民建房的合法權益,又保證建設合規、村貌統一。部分保留村如x區x鎮x村、x區x鎮x村等,通過平移建設,村民已經住進了新房。三是試點開展宅基地相關信息的補充調查。為摸清宅基地底數,逐步建設全市基礎信息數據的人地房管理“一張圖”,探索符合村情民意的農民建房發展管理新路徑。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開展了全市農村房屋專題調查。結果顯示,全市宅基地上的房屋總計xx戶,占地面積X平方公里。此外,相關部門積極開展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等日常監管,做到行政管理“一張網”。

  二、存在問題

  雖然本市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民居住權益,但是農村居民住房權益尚未得到全覆蓋,農民建房問題尚未得到真正解決,農民群眾對建房的訴求仍是農村較為突出的矛盾。

  (一)空間布局規劃落地難

  由于受土地用途等嚴格限制,按照《x市城市總體規劃(20xx—20xx)》編制的村莊規劃,為鄉村預留中長期發展空間有限,前瞻性、可操作性不強。一是上位規劃問題,農民住房建設難以落地。x目前有x個村,根據《x市城市總體規劃(x—x)》,其中,規劃保護村x個,保留村x個,撤并村x個。根據市政府x號令,農民住房建設僅限定于保護保留村。市規劃資源局和市農業農村委調研結果顯示,全市保護保留村宅基地上房屋僅有xx戶,而全市非保護保留村現有宅基地上房屋xx戶,占比超過x%。目前非保護保留村既無中長期開發計劃,又不批準農民新建、擴建和改建住房,農民意見較大。此外,崇明、金山等區反映,部分集中居住平移點因本輪永久基本農田規劃劃定,劃入永久基本農田范圍,規劃調整手續繁瑣、周期長,影響了集中居住工作進度。例如,根據最新版永久基本農田規劃,目前x工業園區規劃中的立新集中居住點(二期)、高樓居住點(二期)、長樓小區擴容范圍均涉及約x余畝的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二是集中居住安置點承載量有限,無法滿足井噴式的安置需求。多個區反映,農民集中居住意愿強烈,目前沒有

  辦法滿足實際需求。例如x工業區內危舊房比重高,規劃的非保留點宅基數多(現有宅基數x個),能夠承載上樓、平移安置點的資源緊缺,已經無法滿足農戶日益迫切的安置需求。按照工作計劃,至20xx年計劃完成x戶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還剩余x戶農民非保留宅基地缺少安置點位。三是建設用地指標分配失衡,部分宅基地難以落地。各區加大力度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大部分都將有限的建設用地指標用于平移集中點,導致保留村新增宅基地建設指標匱乏。例如x區x個涉農鄉鎮,把建設用地指標全部安排給x個安置點,而這些安置點整個地塊利用率可能只有x%—x%。

  (二)農民建房的資格權認定難

  市政府x號令中農村村民的含義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于歷史遺留問題等原因,現實中的村民類型更為復雜多樣,基層執行政策時難以把握。一是土地尚未征用但已農轉非的村民(因土地被征用轉為城鎮戶籍的除外)建房資格問題。部分因各種原因解決職保(原鎮保)的“農轉非”人員,仍然居住在農村,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宅基證上也保留名字,但因為非農戶籍而沒有建房資格。二是“小市民”的建房資格問題。20xx年xx月xx日起,本市新出生的農村家庭的子女全部登記為非農戶籍,根據市政府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辦法,非農戶不享有建房資格。目前這一群體已陸續成年,結婚分戶建房等需求迫切。三是由于婚姻關系、宅基證登記、分戶等造成的建房問題。對于部分婚前未享受過建房資格,離婚后回到原戶籍地的村民,以及部分因結婚到配偶家生活,但戶口仍保留在原家庭未遷出的村民,基層對其建房資格如何認定認識不一。對于子女成年與父母分戶、兄弟間分戶等農村村民面臨的現實問題,基層的操作口徑不一。例如,部分x年頒發宅基證時,兄弟兩人獲得兩塊相鄰宅基地,卻只取得了一張宅基證,其建房資格目前難以界定。金山區目前對于分戶的審批標準以房屋現狀“四開間”為界線,“三開間”及以下的不能進集中居住點分戶建房。此外,x年以后建房但未取得宅基地證的農戶,在參與集中居住時,資格權無法認定。

  (三)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與服務不夠精細

  《土地管理法》明確農村宅基地管理職能由農業農村部承擔,市政府x號令明確市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農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門。實質上,農民建房涉及規劃資源部門規劃、供地管理及產權登記、住建部門建設質量和風貌管控、農業農村部門資格權管理等多方面,如何形成統一的規范、建立全過程監管體系還有待探索。一是建房面積管理。目前基層對超出審批面積和范圍等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如何制約尚無定論,實際操作中大多采取取消有關建房補貼方式,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不明確,難以實行執法監管。二是風貌管控。雖然住建部門提供x套基本建房圖紙供選擇,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讓每棟建筑物的高度、顏色、材質均符合總體要求進行設計還存在一定難度。三是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管。目前農民建房的施工隊伍未納管,且街鎮一級沒有建筑業管理機構,村民建房過程中缺乏監理人員,對于質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監管難度大。四是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目前村民建房竣工驗收主要由規劃資源部門負責,重點是對占地面積、高度等進行驗收,并不涉及建筑方面。在目前房地一體頒發不動產證背景下,房屋竣工驗收需要住建部門一同參與。五是基層執法監管。長期以來,農民建房以自我管理為主,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宅基地執法方面缺乏專業執法隊伍,相關業務還不熟悉,缺乏具體執法依據和參照。

  (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發證工作滯后

  20xx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是黨中央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但本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發證工作一直停滯不前。一是集中居住平移點確權發證問題。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尚未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頒證工作,平移點宅基地新建房屋至今尚未發放不動產證。x區泖港鎮黃橋村集中居住一期項目,農民已經入住x年了,但產權登記部門還沒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二是老宅基地確權發證問題。19x年后,本市未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開展確權頒證工作,許多新建的農村住宅成為事實上的“無證建筑”,一旦遇有征地開發存在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風險。

  (五)集體建房成本偏高,農民集中居住建設負擔較重

  由于市財政補貼資金有限,集中居住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成本過高,基層反映經濟負擔較重。一是集中居住項目建設資金壓力大。集中居住項目建設涉及大量資金,調研中各區鎮普遍反映市財政補貼資金有限,區鎮財政自籌資金壓力過大。由于目前市、區配套資金撥付進度與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節奏難以完全匹配,項目滾動開發和資金周轉使用方面存在較大矛盾。例如金山工業區至20xx年集中居住工作整體資金倒掛規模約在X億元,涉及總投資約xx萬元(包括參與農戶的搬遷補償費用及項目配套建設等費用),其中區級補貼xx萬元(根據項目推進情況分期撥付)、工業區自籌xx萬元。二是市政配套費用高。平移集中點土地“七通一平”、公共配套等高額支出均需由鄉鎮政府承擔,因農村建設缺乏相關費用標準,收費標準參照城市別墅區標準收費,造成集中居住配套成本過高。如據x區x村反映,平移點相關配套費用包括污水管網x萬元,天然氣x萬元,強電弱電x萬~x萬元。

  (六)農民自建房歷史“存量”多,政策上陷入“兩不靠”困境

  上世紀x年代,為響應國家號召,各地開展農民就近向小城鎮集中居住的探索,但由于配套政策及歷史遺留等原因逐漸陷入困境。如x區洞涇鎮現有農民集中自建房小區x個,自建房共x套,總建筑面積X萬平方半。以建于x年的玫瑰小區為例,建筑面積X萬平方半,x套住宅中的x套由政府建造出售,x套為自建房。此類小城鎮的自建房既不符合當下鄉村振興的扶持范圍,也難以享受城市舊改的政策支持,陷入“兩不靠”的尷尬境地,集中動遷財政壓力大,長期由鎮政府托底維護和修繕;同時還存在房屋質量、安全隱患與環境衛生等一系列管理難題。在鄉村振興的大背景下,如何建設既有農民集中自建房的“和美家園”,需要在立法和政策扶持層面進一步“破題”。

  三、相關建議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針對以上問題,調研小組建議,在制定《x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時,應當妥善處理好充分保障農民住房權益和有效節約集約土地資源兩者關系,建議設立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專門章節,對以下問題應予以明確規定。

  (一)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責權限

  一是要明確職能權限劃分。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農業農村、規劃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管理職責,健全農民自建房全流程監管體系,明確用地保障、資格審批、施工審批、風貌引導、質量安全、確權頒證等方面的對應部門及各自職責界限。二是要明確執法管理。要明確宅基地管理中的執法內容、執法程序,解決好宅基地審批下沉到鎮級層面后,審批權在鎮里、監管在區里這一審管分離體制上的矛盾。建議依托宅基地管理聯動的'信息化系統,將宅基地等“三塊地”聯動進入到國土資源管理的大系統里,實現資源共享。三是要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建議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宅基地使用合同,作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和依據。要通過合同約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賦予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其成員宅基地使用的職責,從而正確區分政府管理責任和村民自治責任,以政府監管、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三者相互配合,形成農民建房管理的合力。

  (二)妥善解決規劃落地問題

  一是郊野單元規劃要滿足農民建房需求。建議在地方立法中明確市、區規劃資源部門定期開展鄉村規劃、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的實施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適時啟動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等調整修編,從規劃層面充分保障農民建房所需的建設用地,確保本市農民建房的合理需求。二是要解決集中居住供地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優先滿足農民集中居住點用地指標,允許優先使用占補平衡指標,增加周轉指標。

  (三)明確宅基地資格權

  一是要明確取得和持有資格權。農民經申請后批準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不能因為其身份發生變化剝奪其權利。建議通過地方性法規,清晰界定誰有資格取得宅基地和誰有資格繼續持有宅基地。二是要妥善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戶口的問題。農村是村民生活和居住的地方,要保障農民的住房權益,建議農民建房資格與其戶口性質原則上脫鉤,保障土地尚未征用的村民的居住權。建議對于仍居住、生活在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相關部門核定,可仍以農民身份給予其建房資格。三是政策要覆蓋特殊群體。建房政策要覆蓋全部類型村民,建議對分戶、無房戶、“小市民”等,要給予上樓或平移等通道,緩解居住困難,保障其權益。對于適婚年齡的“小市民”,建議納入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允許作為無房戶申請保障類住房或購買商品房。

  (四)完善農民建房過程中的政府服務和管理

  一是要明確建房申報流程。建議街鎮政府對建房規劃選址、建設項目報建許可等審批內容進行整合,提供一站式審批服務。二是要加強建房管控。建議實現農民建房全過程監管,申報審批部門要設立相應監管制度,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理委托第三方進行,由街鎮政府負責落實。竣工驗收由建房戶主共同參與,要簽字認可才可申請辦理不動產證。以區為單位設置農民建房保險,建房戶主出資投保,區鎮兩級政府按比例補貼,以保障農民建房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和人身安全。三是要加快落實農村宅基地確權頒證工作。建議按照中央要求,抓緊做好本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頒證工作,切實解決農民群眾的后顧之憂。平移集中點新宅基地根據審批面積核定,頒發不動產證。其余宅基地中,有老宅基證的按照宅基證上面積核發新宅基證,19x年之后建房的宅基地有相應審批手續的,按照審批面積核發不動產證,剩余宅基地按照現有建房資格規定核發宅基證。在此基礎上,鼓勵地方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盤活農村宅基地,按照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的原則,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農房,從事符合規劃要求的鄉村產業,搞活農村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五)緩解農民相對集中居住資金壓力

  一是要加大市級財政撥付力度。針對區鎮兩級政府在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中資金嚴重缺乏的問題,建議加大市級財政資金扶持政策支持。同時支持發行鄉村振興農民集中居住建設的專項債,以緩解農民集中居住的資金保障困境,加快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工作。

  二是要降低市政配套費用。建議制定《農村居民點市政配套建設標準》,其中明確平移集中點的供電配套由農村電網改造工程全覆蓋,排水、燃氣、生活垃圾處理等配套設施由政府協商減免,費用減半;明確上樓集中居住小區的市政配套減免力度不低于動遷小區。

  三是要明確其他費用標準。對于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項目涉及到的其他收費項目,要明確收費主體,給予農民一定選擇權。拆舊地塊土壤檢測由相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第三方檢測機構,村委會可自行選擇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

  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篇4

  近年來,隨著我縣農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在不斷高漲的農村建房熱潮中,農民個人建設用地普遍存在著“不批就建,少批多建,無序亂建”等現象,既違反集約節約用地政策,對耕地保護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也嚴重影響了村容村貌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

  一、農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據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縣農村居民點用地20764公頃,按農村人口76萬人計算,人均占地面積273平方米,遠遠高出國家規定的農村村鎮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標準。主要表現為:單戶用地面積較大,通常戶與戶之間都會留有巨大的間隙,并且前有禾場后有庭院,以及人為形成的灣子林,破壞和浪費了大量耕地;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建新不拆舊、農村人口進城不歸還宅基地等,造成相當數量的農村住宅和宅基地閑置荒廢;公路沿線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紅線的約束,房屋與公路之間的土地基本閑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設布局散亂。大多數村民建房隨意選址,建設用地雜亂無序,一般都選擇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公路兩側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新房建設見縫插針,哪里地勢好、風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舊宅斑駁錯雜,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參差不齊,亂建亂占現象嚴重,村容村貌較差,浪費了大量土地資源,也不利于基礎設施配套,這些都與新農村各項建設要求格格不入,嚴重影響了村莊規劃的落實。

  (三)違建現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縣90%以上的農戶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國土部門履行了申報審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較好。但自XX年以來,由于稅費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費,加之土地二輪延包實行長久不變政策,農民以為個人建房不收費,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意建設,主動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農戶數量也因此急劇下降。年起,每年辦理建房報批手續的農戶不到500戶,違法建房已成普遍現象。

  (四)隱形市場極其活躍。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城郊結合部、交通區位優勢明顯的區域,受城鎮化進程加快和房價高企的影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往往不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在社會資金的加入下,采取對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變相交易集體土地,并非法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小產權房地產開發,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擾亂了正常的城區建設用地和房地產秩序,造成了巨額土地收益流失。表現尤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區及周邊地區,其中王崗村一、七組的小產權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農民建房違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莊建設規劃滯后。我縣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于上世紀末期,由于以前各級對規劃重視程度不夠,且缺少公眾參與,加上受當時農村發展情況及編制技術水平的限制,規劃從一開始執行就顯現出它的不適應性。雖然現在土地修編已經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規范和引導農民建房的村鎮建設規劃,導致違法建房的行為時有發生,出現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現象。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村都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大部分都無法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

  (二)耕地保護政策受限。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我省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落實占補平衡,但現實情況是絕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既無財力也無能力來落實,致使農民建房的耕地占補平衡成為一句空話。國家實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即使是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也要報經省政府授權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受到土地利用計劃、農民建房用地的面廣點多及隨機性的影響,需要大量扎實的工作投入才能辦理規范的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門和鄉管理職責缺位。年以前,國土部門基本上實行的是自收自支財務體制,處于唯錢管地的狀態,出于部門利益追求和生存考慮,忽視和放松了農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實際工作中,鄉鎮政府履行耕地保護的責任也不夠,在經濟發展和耕地保護上,更加傾向于經濟發展。同時,縣直相關部門普遍認為農民建房用地是國土部門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夠,加上機構改革后,鄉鎮國土資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質參差不齊,造成了土地違法行為多發。另一方面是村級管理越權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越位行使對集體土地的完全所有權,擅自將農用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謀取經濟利益,違反了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農村用地秩序紊亂。

  (四)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由于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群眾對國家惠農政策認識不足,以及珍惜保護土地意識淡薄,不少農民群眾思想上存在一些錯誤觀念和不良傾向,助長了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隨意性,導致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現了較為混亂的局面。同時,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違法用地建房實行只能拆除的特殊處罰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農民經濟損失大,會產生許多不穩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違建房少之又少,違法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助長了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氣焰,導致城區及結合部非法哄搶及轉讓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現象愈演愈烈。

  三、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目前,國土資源管理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關于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規定也在各級關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現,關鍵是要加以貫徹落實,并針對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出臺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的審核作用,對各鄉鎮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狀況實行考核和責任追究。建議在縣政府對鄉鎮的重點工作綜合考核體系中,加入國土資源管理考核指標,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外,重點內容應放在涉及面廣的農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鄉鎮對村級的年度考核中,也應把農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門要形成規范農民建設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結合農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電力、供水部門憑農民取得的合法建設用地通知書及規劃許可證(包括改擴建)通電、通水;房產部門憑土地使用證書和規劃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對涉及農民進行經營性建房的,工商稅務部門憑合法的土地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二)大力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據公安縣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研究專題報告顯示,到20xx年,全縣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為14542.8公頃,但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在我縣尚未真正展開,而江浙一帶經濟發達地區早已嘗試并受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文件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將若干農村建設用地地塊整理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后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后納入增減掛鉤指標儲備庫,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新增建設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議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積極推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對新建中心村或居民點所需用地作為村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戶,為農民建房相對集中創造條件;對已分到農戶需調整承包經營權的,可以用復墾新增加的耕地來調整平衡,多余的耕地村組統一對外發包用于農業生產,農戶復墾的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三)加大土地隱形市場整治力度。土地隱形市場非常普遍的一個手段就是利用戶口遷移轉賣土地,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整治。比如對遷入中心城區的農業戶口,村組不論什么情況均不安排宅基地;對遷入城郊和城鄉結合部的農業戶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遷出地村組和國土資源所、遷入地村組和國土資源所共同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此外,加強土地價值明顯地區村組干部群眾的教育管理,預防土地違規交易。對在非法轉讓耕地上新建的小產權房,要組織強有力的專班,從重從嚴查處,甚至拆除部分影響大的違法建筑,讓違法者不僅無利可圖,還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從而震懾和打擊隱形交易后違法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現象。

  (四)發揮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完全對接,用來控管和引導農民建房。特別是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注重發揮項目建設效益,避免重視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輕視鄉風文明、管理民主;重視農業生產條件建設,輕視村莊環境綜合整治,造成只見新房不見新村的現象,發揮項目建設的整體功能。各部門要在項目規劃設計時充分征求農民意愿,從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出發,充分發揮各項目的作用,在引導農民新村建設時,可以依托項目先行搞好基礎配套設施,然后農民視生產生活的條件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同時,各支農項目也要優先考慮小城鎮周邊的道路、水、電建設,為農民進城鎮居住創造條件。政府還應出臺優惠政策,在防止出現新的違法用地情況下,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到小城鎮進行農民公寓建設。

  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篇5

  衣食住行一直是我們生活的根本,而房子一直以來是我國農民最為關切的生活問題之一,建房造宅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農民生存的充要條件。近年來,隨著我鎮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生產力大大提高,越來越多富裕起來的農民,在改善居住條件的訴求上,表現出了十分強烈的愿望。但與此同時,農村建房也出現了不少的問題與矛盾,有些甚至成了上訪等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主要誘因,亟需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并研究出對策。

  一、我鎮農村建房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我鎮09年批房數目為208戶,10年批房數目為210戶,11年至今批房數目為180戶,從批房的審批角度,我鎮農村建房主要存在建房難的問題,究其原因,有來自內在層面的,也有來自經濟社會層面的,更有來自政策層面的。

  (一)土地資源存在稀缺性是農村建房難的根本因素。逍林鎮因為地域問題,存在著人口數量多和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少得矛盾,由于人口稠密,人均占有土地量相當有限。長久以來,人們對這塊熱土的開發利用從未間斷過,形成了較為廣闊的生產生活區域。因此能夠用來提供農村新建房屋的土地資源就顯的甚為稀缺了。

  (二)工業經濟空前發展是農村建房難的外在因素。逍林鎮地處慈溪市區周邊,地理位置和區位優勢明顯,工業經濟和民營經濟發達,在近30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工農業經濟對土地的占有量,逐年提高,特別是工業新項目

  的落戶,在帶動我鎮GDP快速增長的同時,也相對的減少了農村建房用地可供給量。

  (三)農村內部自身制約性是農村建房難的內在因素。農村內部自身制約性主要表現為:法制觀念薄弱,違章建房、亂搭亂建現象比較嚴重;舊的思想觀念未能改變,固守傳統的農村建房模式,對“農民公寓”等農房改造方法難以接受;缺乏大局意識,在“一戶一宅”等問題的處理上,不接受,不支持,存在抗拒心理。這些制約性,極大地降低了土地資源的利用率,成為了農村建房的制約因素之一。

  (四)政府的管理與控制客觀上成了農村建房難的政策因素。

  隨著土地資源的日益緊張,國家不斷加大對土地資源保護力度,各類用地指標都被嚴格加以控制,近年來,我市從嚴管理農村建房,市不再下達農民住房用地指標,而且現在施行各項工程規劃先行,每個主要道路都有紅線控制。當前,正值我市新農村建設時期,政府在城鄉規劃的編制上,對農村建房進行了新的控制和引導,希望從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探索出新的農村建房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取得經濟、民生的雙贏。這些都在客觀上導致了目前農村建房難問題的暫時性出現。

  二、農村建房難的意見與建議

  農村建房難問題,面大量廣,矛盾尖銳,情況復雜,亟需引起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切實予以解決。

  (一)正確引導農民轉變觀念。

  建房難問題說到底是觀念轉變難的問題,建房和居住方式單純的從提供房源、解決居住的層面上講,并不是特別難

  的政策性、技術性問題,關鍵還是在于農民住房觀念的轉變,依照新農村的建設設想,充分發揮新農村的吸引力,促使農民市民化,農村社區化,農民的住宅要求和居住方式也會同時轉變,政府要政策上、資金上給予支持,引導農民轉變觀念。比如現行的實施農民公寓,在較大程度上能夠逐漸改變老百姓的觀念。

  (二)科學制定農村建房規劃。

  農村建房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早期農村在村莊建設和農民建房上,缺少科學規劃,建房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零星散亂的住房分布,土地資源浪費嚴重,使得農村實際可用土地大打折扣,科學編制農村建房規劃,不僅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而且也可以使農民建房統一有序。

  (三)徹底清理應拆舊房,盤活雜基地。

  首先要依法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制度。“一戶一宅”制度是否嚴格實行,直接影響到農村建房的公平性,同時也是盤活舊宅基的前提,不但要實行“一戶一宅”制度,而且還要實行“先拆舊后建新”,確保落實“一戶一宅”制度,保障宅基地的再生;同時,也要盡可能的盤活雜基地,要加強舊村改造力度,給予政策、資金和土地指標的扶持,通過拆遷舊房,復墾宅基地,盤活土地存量,以節約土地資源。

  (四)堅決遏制違章現象,清除違章建筑。

  要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執法力度,建立鎮村一體的違法違章拆除機制,對違章建房的,要逐一排查摸底,分清類別,分類處理,堅決制止違章現象,清除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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