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執行是稅務稽查成果實現的重要環節。經過稅務稽查的選案、查案和案件審理等環節的職能行使,執行環節是否完全履行,體現著對國家稅收利益的維護和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糾正和懲戒,關系著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XX市地稅局領導高度重視稽查執行工作,特別是由市地稅局審委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的執行情況,涉稅金額大,影響面廣,對稅收收入影響較大。
今年,XX市地稅局除要求稽查局將執行反饋工作常態化外,還兩次派專人組成調研組,組織座談會對稽查局案件執行情況進行了調研和督導,深入執行所和企業,與執行人員和納稅人進行了交流和溝通,了解到現有執行手段、程序,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執行工作,全面考評案件執行工作成效,監督案件的落實,提高案件執行力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稽查執行工作總體情況
近年來,我局稽查部門查處的稅務違法案件,絕大部分都得到了有效地執行。2010年稽查局共審理各類稅務案件642件,執行完畢616件,結案率96%;2011年稽查局審理案件490件,執行完畢450件,結案率92%。具體做法是:
(一)領導高度重視,營造合作平臺。一是與國稅局、公安局經偵支隊、房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新疆分行創建了聯合工作機制,從外圍為其暢通渠道。在文書送達方面,充分利用居委會協稅護稅職能,發揮其見證人作用,解決了以往文書送達難的問題。二是于2010 年 10月創建了稽查局查補稅款(天、沙、新、水四個局)自開票工作模式,極大地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方便了納稅人,降低了開票差錯率,明確了稽查查補收入。三是專門針對執行工作定期召開例會,明確在保證當期案件執行的前提下,力保清欠以往年度查補稅款的執行思路。
(二)充分利用執行資源,前期介入摸查情況;榫謭绦兴F有9人,除所長、內勤(兼開票)外分三個執行小組,每組對口三個稽查所。對一些規模較大企業進行稽查時,執行人員在稽查過程中提前介入,盡可能全面地掌握企業賬戶、資產等信息,為下一步執行工作打基礎。
(三)與企業溝通日;c管理局溝通制度化。定期與未結案企業進行約談,了解企業情況,要求未結案企業報送證明資金、資產情況的資料,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催繳計劃和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逾期未結案企業,通過向所屬管理局定期反饋“管查聯動建議書”等形式,通報被查企業查補及稅款入庫信息,提請管理局加強監管,根據情況適時采取催報催繳、停止出售發票、欠稅公告等措施,并將被查戶情況反饋工作通過管查聯動互動機制制度化。
二、重大稅務案件執行情況分析
執行難是各類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執行環節作為稅務機關防范稅款流失的最后一道關口,擔負了更多的責任。與一般案件相比,重大稅務案件執行難主要表現在遺留案件不能及時執結,滯納金等的執行力度與稅款執行力度相比較弱等方面。造成這種現象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
(一)主觀因素
1.對滯納金執行的重視程度還有待加強。
2.在運用執行手段過程中存在很大的執法風險,如何更合理、靈活地運用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有待深入思考和實踐。
3.執行力量薄弱。目前稽查局執行崗編制較少,對于處置疑難個案缺乏有力手段,使執行工作顯得被動。
4.重大案件案情一般比較復雜,矛盾比較突出,調查核實時間長,期間企業經營狀況等各方面條件可能發生較大變化,也成為案件執行難、無法執結的原因之一。
(二)客觀因素
1.與一般案件相比,重大稅務案件一般查補稅款金額較大(300萬元以上,有些案件甚至達到上千萬元、上億元),加上滯納金、罰款后,數額相當可觀,無形中增加了執行難度。
2.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往往無法執結。涉“困”案件涉及一些瀕臨破產、面臨倒閉、嚴重虧損、舉步維艱的企業,這些企業往往資金嚴重不足,甚至根本沒有可執行財產,執行機關無從下手。一些老企業往往離退休職工多,一旦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會借機將企業的矛盾轉嫁給稅務機關,引發上訪鬧事等社會矛盾和群體事件。一些特殊案件也給執行人員出了“難題”,如某房地產公司賬戶被法院全面查封,無法繳納稅款;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涉及外資企業,查補個人所得稅六百余萬元,該公司一經稽查,公司相關人員全部失蹤,租賃的辦公場所無人管理,相應的執行程序無法繼續。
3.納稅人普遍對查補稅款認可度較高,對非主觀故意偷稅的情況,認為只要補了稅,滯納金、罰款可以通融或不繳,這樣的心理導致滯納金、罰款執行難度加大。而且在實際工作中,按法律規定被查對象簽收《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繳納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過期不繳,稅款可責令限期繳納,限時一般為15日。如果仍然不繳,可對稅款及滯納金實施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罰款則需被查單位既不執行也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時,時限為法律文書履行期限屆滿3個月后,方可實施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上述程序均為法定程序。這些前置條件與時限在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面起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從某種程度上約束了稅務人員執法行為,造成了事實上一些想逃避法律義務與法律懲罰者的可逃空間與時間。
4.由于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及信息化程度的加深,納稅人對規避稽查執行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和隱蔽,如有的企業采取財產掛另一個公司的戶頭,公私款存儲混放,造成財產主體不明,權屬不清;有的將分廠、車間、部門與被執行的總廠脫鉤,重新成立新的企業實體,留下空殼總廠應付執行;有的企業轉移財產,換地經營,導致稅務部門難于實施有效監控。
5.盡管外部執行環境已經有所改善,但仍存在關系不順暢、外部不配合等現象。例如某些金融機構與執行對象有利害關系,為吸引企事業單位多來立戶,承諾為立戶者保密,不向任何機關透露,致使稅務機關難以依法進行查詢,個別金融機構甚至主動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使之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稽查局在實行賬戶凍結過程中頻頻遇到此類問題,且稅務機關無法取得金融機構違法的證據。如納稅人不如實在稅務機關報備全部資金賬戶,執行人員在各銀行查閱賬戶的工作量非常大,目前我局與人民銀行之間尚缺乏有效溝通,在賬戶查詢方面得不到積極配合。
6.《行政強制法》頒布實施后,與《稅收征管法》存在諸多不銜接之處,對同一問題兩部法律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哪部法律不明確,在程序上極大地阻礙了稅務部門行使行政強制措施。
7.由于經濟大環境的影響,房地產、建筑安裝業整體經營狀況不景氣,考慮到企業的資金運作規律和實際收入進度,稽查局對查補稅款較大的企業實行了按進度入庫的辦法,這也是造成部分重大稅務案件未全部執結的原因之一。某些案件由于存在行政干預,無法及時執行的風險增加。
三、幾點建議
通過調研,我們認為,稽查局案件執行工作既有自身需要改進之處,也有需要各單位、各部門配合之處。
(一)要求稽查局內部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一是要轉變執行工作思路,將滯納金、罰款的執行放在與稅款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二是法規科對重大稅務案件的處理、處罰決定應當監督、溝通,并及時傳達會議精神,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三是執行所要按季將每個未執結案件原因和進度向市局反饋,并對執行計劃和措施進行合理安排,保證每個案件在掌控范圍之內。
(二)要求稽查局對每個稽查案件保證執行程序到位,程序未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在保證程序到位的前提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措施,例如:確屬企業資金困難,實行強制執行措施會引發較為激烈的社會矛盾的,或確無可執行標的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和證明材料,稽查局列明還款計劃,提請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屬于企業相關人員無法聯系導致不能執行的,提請公安局經偵支隊協助查找;屬于企業自行申請豁免政策的,由企業出具相關證據報稽查局備案,稽查局對稅款先行執行,并定期監督企業政策申請進度,形成書面材料定期反饋市局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審批等。
(三)充分挖掘法律賦予的其他執行手段的可操作性。如《稅收征管法》第44條對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經批準可提請出入境管理局阻止其出境;第48條規定,對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納稅人未依法繳清的稅款,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納稅義務,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執行期間納稅人倒閉的,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0條、《合同法》第73、74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等。
(四)要求市局對稽查局案件執行工作情況的督察常態化。市局法規處要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稽查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督察,并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
(五)建立管理局與稽查執行環節的互動機制,及時對納稅人信息進行交換,了解納稅人經營動態,達到執行條件立即執行。
(六)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如執行人員在稽查過程中提前介入摸查情況,以“工作日志”等方式規范日常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