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調整政策解讀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
《通知》明確,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5類7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與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相比,新標準有4點重要調整:一是城市類型由4類變為5類,增設了超大城市。二是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三是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四是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http://m.shddsc.com/【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調整政策解讀】相關文章:
解讀河北滄州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03-18
上海社保政策調整09-29
社保政策的調整09-19
英國簽證政策解讀11-19
就業創業政策解讀01-27
上海社保政策解讀02-15
2017年優撫政策調整03-03
2017年社保政策調整09-23
鞍山社保補貼政策調整08-02
西安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