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全園師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園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園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幼兒園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園負責人;園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園保健醫生協助)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委辦,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幼兒園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幼兒園發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鎮教委辦。
幼兒園發生師生傷亡、園所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鎮教委辦;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鎮教委辦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鎮教委辦寫出書面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電話號碼。
五、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對象幼兒園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在園范圍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園管理不善引發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園內或園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園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泄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園所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指園內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設備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幼兒園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幼兒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兒違反《食品衛生法》,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幼兒園或其幼兒遭受洪水、暴雨、雷擊、臺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幼兒園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幼兒發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兒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幼兒園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4)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幼兒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幼兒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對象: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現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領導干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園委會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
5、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園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鎮教委。最遲時限為: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0小時;
(2)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8小時;
(3)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
(4)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
4、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5、重大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2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xx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3
一、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于幼兒園內的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于幼兒園之中,對在園教職員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幼兒園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對幼兒園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教職員工應當發現后立即向園長報告;幼兒園應當在發現的1小時內向丹陽市教育局辦公室和突發事件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可能致人 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園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園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園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五、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后,幼兒園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教育局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教育局進行匯報。
六、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時內,有關人員應當向園長進行全面匯報。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4
"安全第一",是幼兒園工作的核心和重點,在幼兒園日常教育活動中,隨時都要注意安全,在保證正常教育活動的同時,萬一發生事故,要及時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和報告工作,為此特設以下預案:
一、假如發生火災,應先組織幼兒迅速疏散,在疏散人員同時,撥打火災電話"119"和"120",具體疏散方案:三樓四個班和二樓兩個班走正樓道,二樓兩個班走側樓道,附樓兩個班走附道。
二、做好食物衛生,若不慎發生食物中毒,首先要撥打"120"急救電話,然后立即送中毒人員去醫院進行搶救。
三、若幼兒發生跌傷、燙傷、碰傷等一般事故,應立即送保健室進行處理,若保健醫生處理不下,立即送醫院進行治療。
四、若發生觸電、溺水等現象,首先將人員救治脫離電源或水源,然后進行人工呼吸,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進行搶救。
五、若園內發生傳染病,應立即將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同時,保健室立即將班級、教室進行徹底消毒,病愈后持醫院證明方可入園。
六、若發生以上各項事故,均按一定的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5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學校組織社會實踐、夏令營、外出參觀等大型活動,要嚴格申報審批制度。
2、全校性的或其他規模較大的外出活動,必須報縣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參加人數,否則不得外出活動。班級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準,方可行動。
3、外出時,由校長親自帶隊,有足夠的`教師參加,最好能和當地交警取得聯系,得到支持,確保路途安全。
4、出發前,由各班主任對學生進行認真的安全教育。同時,學校要對有關安全防范措施進行精心準備,對整個活動精心安排,制定詳細可行的活動方案,送交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得到回復后,方可進行。
5、校長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6、凡擅自違反本制度組織學生參加社會活動,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對造成安全事故,并且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6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以及在校內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上學、放學途中、校內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學校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
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學校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教育部門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學校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學校學生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7
一、報告范圍:凡校園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包括各類人員、安全事故、疫情、校產損毀、自然災害等等。
二、報告辦法: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事件,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凡工作時間以內(指放學后、節假日)發生的,向安全值班人員或就近向領導報告,凡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立即按垂直關系逐級向上報告。
三、學生外出活動報告制度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實行申報制度,由教育局局長審批。
四、校園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必須第一時間上報教育局。
五、發生安全事故實行首位責任制,要在全力組織自救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發生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因遲報、漏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8
1、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時間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序,以及分析處理方法和原則,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處理的職責。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及燃氣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規定。
3、編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總局
《xx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xx建委
《xx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心報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
4、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職責:
5.1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1)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網絡,應對事故和突發事件;
(2)保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應急資源且有效投入;
(3)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上報事故;
(4)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5.2安全質監部
(1)事故的歸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臺賬,對事故事件進行歸檔;
(2)組織對輕微(具體定義見附件6)調查和處理;
(3)如現場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的,應聯絡交管部門進行交通管制;
(4)發布事故案例,實施事故案例教育。
5.3其他各部門、員工
(1)發現事故立即向本部門主管、安全質監部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
(2)配合事故的調查;
(3)若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火災等還應立即撥打119、110、112.
6、詳細描述
6.1基本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部門、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本規定的調查處理。
6.2事故的分類與報告
6.2.1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
事故的分類見附件6.
6.2.2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態擴大,一方面立即上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了解情況后立即上報安全質監部經理或者公司領導。
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應立即組織搶救之外,還應立即向市建委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電話快報);1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報送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部門(由安全質監部填寫書面事故快報)。如有人員傷亡、特種設備事故其他相關部門。
輕微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負責組織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記錄;若為燃氣事故,還應報告嘉興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
6.2.3事故狀態報告
(1)安全質監部負責匯總事故事件的狀態報表(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2)客戶服務部每月1號,將上月燃氣用戶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3)工程技術部每月1號,將上月工程項目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6.3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按照不同類別事故的救護程序展開救護活動,必要時啟動《公司應急預案》,具體見附件6.
7、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事調查小組,收集事故相關材料、證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政府部門成立調查小組時,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7.1事故調查
7.1.1成立調查小組
(1)事故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級部門介入調查的,公司應組織人員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7.1.2事故現場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首先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不得破壞或移動,為搶救傷者需移動有關的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并進行拍照。
7.1.3事故資料收集
7.1.3.1工傷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
(3)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況;
(4)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
(5)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如有);
(6)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狀況;
(7)有關設計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8)個人防護設施的情況;
(9)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況。
7.1.3.2設備設施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設備設施的名稱、價格、型號、使用年限、安全狀況、操作人員;
(3)操作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
(4)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7.1.3.3燃氣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巡檢、安檢、維護負責人;
(3)用戶基本情況;
(4)如是管線事故,則需要提供管線工程資料及材質。
7.1.4收集證人材料:
及時找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詢問調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調查詢問筆錄”(見附錄3)。
7.1.5現場拍照
(1)事故現場殘骸細節照片,如有傷亡,也應拍照;
(2)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3)事故現場全貌。
7.1.6事故分析
7.1.6.1目的:
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訂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7.1.6.2事故分析步驟:
(1)查閱事故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種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受損部位;
受傷/受損性質;
起因物/事;
致害物;
受害/受損方式;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管理因素。
(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7.2事故處理
(1)事故的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完畢10天內,《事故調查報告》(見附錄2);
(2)因責任人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內部行政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執行;觸犯《安全生產法》、《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糾正/預防措施
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撰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事故調查記錄、事故概況、事故損失清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結論、糾正、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的處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質監部審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批準后,由總經理簽發。
安全質監部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復查,并將整改情況的記錄附于事故記錄進行歸檔。
7.4理賠
對于燃氣事故涉及理陪的項目,由安全質監部處理,管線所、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助
對于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8、事故的歸檔
(1)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整理事故的資料檔案,移交安全質監部存檔。
(2)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詢問筆錄》;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如有必要時);
物證、人證材料;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醫療部門診斷書;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有關事故的通報等文件。
9、記錄
事故記錄由安全質監部歸檔,并于第二年年初將資料移交檔案室。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9
一、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
1、工作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立即向站領導報告。
2、站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進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程序。
3、對各類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即: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并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4、工作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隱瞞事故,若隱瞞事故,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5、對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事故,按規定時效以單位名義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后,應認真接受并配合有關人員的事故調查,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事的原則,應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結束后,應認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后的處理工作,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0
一、目的
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范設施,并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盡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并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公司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公司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19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公司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由公司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1
一.目的
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范設施,并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網吧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網吧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
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盡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網吧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并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
產事故調查表》,交于網吧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來自:小龍文檔網: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向網吧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網吧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19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網吧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網吧,由網吧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2
一、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救援總結報告制度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分別組織對本地區、本領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成功救援情況及時進行總結,逐起事故編寫救援總結報告。
(一)救援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
3.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
4.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及組成情況;
5.專業救援隊伍、裝備調用情況以及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
6.救援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救援過程中應用的裝備及技術情況、專業救援隊伍的`搜救情況;
7.事故原因和性質的簡要分析;
8.事故救援的經驗和教訓,包括應急預案、事故報告和救援組織、協調、指揮及救援隊伍、專家、裝備、技術等方面;
9.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救援隊伍改進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
10.事故現場相關圖紙資料,現場搶救的有關圖片。
(二)救援總結報告上報程序與時間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相應的上級機構,同時報送省應急中心。
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季報制度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省屬企業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領域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2)。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1、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屬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作日內將季報表2、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3、4與相關的內容和表5、7報送省應急中心,同時報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3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公司、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4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報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12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6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其他書面報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
①、住院治療要上報。
②、一次3人就診要上報。
③、學校被盜1000元以上要上報。
④、火災500元以上要上報。
⑤、學生非正常死亡要上報。
⑥、小學六年級畢業后,未到初中報名前發生的溺水死亡要上報。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5
為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保證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落實安全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副校長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二、設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上報政教處。各班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助門衛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三、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五、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檢查人員,處理并記錄值日期內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或公安機關報告;
六、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七、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教室廚房、食堂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八、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老師報告;
九、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空余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和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十、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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