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園區長期未使用住房賬戶基金的職工實行補貼的通知
關于對長期未使用住房賬戶基金的職工實行補貼的通知
園區社會保險基金(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惠性、公平性,參照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對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實行補貼的通知》(蘇房金規〔2013〕6號)文件規定,結合園區實際,現就園區對長期未使用住房賬戶基金的職工實行補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
長期未使用住房賬戶基金,是指職工個人住房賬戶(包括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綜合保障計劃的住房賬戶、乙類綜合保障計劃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以及原公積金普通賬戶在留足本人養老應計存款額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所需基金以外的余額,以下統稱住房個人賬戶)開立五年以上(含五年),在住房個人賬戶銷戶前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且五年以上(含五年)未提取過住房個人賬戶基金。
二、補貼標準
1、補貼金額。補貼金額按住房個人賬戶銷戶時可提取或轉移的結存額乘以補貼比例計算。
2、補貼比例。補貼比例根據未使用年限分為兩檔:
(一)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至十年的,補貼比例為五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與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之差。
(二)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補貼比例為五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與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之差。
今后補貼比例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布。
三、補貼業務在職工個人賬戶銷戶時辦理,補貼資金劃轉至本人會員卡或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中的個人賬戶。
四、補貼金額在當年度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五、對發生過違規提取住房賬戶基金行為的職工不予補貼。對未在園區按月享受退休基本養老金、且未將園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異地的,對其一次性提取的原公積金個人賬戶結存額不予補貼。
六、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園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照本通知規定實行補貼。
七、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局)
蘇州工業園區財政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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