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淄博調整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11793元,最低不低于2359元(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931元)。任何單位不得等額、定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經省政府批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為12%,即個人12%、單位12%。
三、請各單位于7月1日至7月15日到所在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廳領取住房公積金余額對賬單,并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確認無誤后,加蓋單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積金服務廳。
四、各單位要認真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表》(紙質和電子版),紙質《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表》打印一式二份,蓋章后將紙質和電子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表》于7月31日前,報所在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廳審定(附:人社部門審定的單位《工資審批表》和上年12月份單位《工資表》紙質和電子版)。
五、住房公積金尚未繳至2014年6月份的單位,應在補齊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后,方可進行繳存基數調整。
附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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