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也即持居住證入戶深圳將在今年實現!
不過條例也規定,申領居住證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即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二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即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因此沒有社保辦不了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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