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
沈陽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制定了沈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提供的沈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快來看看吧。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交通局《沈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沈政辦發〔2017〕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交通局《沈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
市交通局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114號)精神及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為規范我市非營利性私人小客車合乘(以下簡稱合乘)出行行為,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合乘,又稱拼車、順風車,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客運經營行為。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為合乘供需雙方提供信息服務的企業法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應當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實名注冊,合乘車輛行駛證件信息、保險信息應當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登記。
三、合乘出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務范圍限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合乘車輛應當為駕駛員本人所有、具有本市車籍的七座及以下非營運小型客車且車輛在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應當取得所駕車型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出行線路應當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發布,禁止以巡游方式招攬合乘者;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應當免收費用或與合乘者均攤共同出行期間的車輛燃料成本、路橋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不得收取計時費用及其他費用;需分攤的每公里合乘費用總額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
(六)每輛車每天合乘出行次數不得超過4次。
四、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在提供信息服務20日前向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負責人及經營地址等相關信息;
(二)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擬開展合乘信息服務的合乘運營模式、合乘服務軟件設置及操作方式說明;
(四)車輛、駕駛員管理及合乘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等制度文本。
五、合乘服務軟件應當從技術上限定合乘次數、合乘服務范圍等,不得設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預先查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禁止違反合乘規定的其他服務行為。
六、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將提供合乘出行的車輛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傳輸合乘出行信息。車輛信息包括車輛號牌、行駛軌跡、提供合乘出行的時間及次數等。
七、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不得為違反合乘出行規定的行為提供信息服務,不得通過獎勵、補貼等手段,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
八、注冊駕駛員和車輛發生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及時注銷其注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九、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實施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提供在線合乘出行協議,明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十、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網信等監管部門調取查閱合乘服務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等。
十一、合乘各方應當配合執法檢查,主動提供合乘信息。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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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要求,現將《沈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涉及的主要問題概括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6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結合中央規定,遼寧省政府辦公廳于2016年9月29日發布了《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114號)。根據以上中央、省有關政策、規章精神,為了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經反復調研論證,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概念
私人小客車合乘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合乘的界限,規范其發展。
三、明確費用收取標準
為確保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互助性,明確其與網約車經營的區分,《管理規定》規定了私人小客車的收費標準,即提供者應當免收費用或與合乘者均攤共同出行期間的車輛燃料成本、路橋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不得收取計時費用。合乘費用每公里總額不得高于巡游出租車每公里運價的50%。
四、注冊登記問題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備案,合乘車輛、駕駛員和合乘者必須在平臺實名注冊。
五、合乘次數問題
規定每輛車每天合乘出行次數不得超過4次,以保證私人小客車的非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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