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內容
根據《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
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其標示內容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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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標識管理規定:
一、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能承擔 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予以確定。
二、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三、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制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四、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它技術要求的,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六、獲得 質量認證的產品, 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七、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時間。
八、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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