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北京居住證暫行條例2016
北京市近日發布了的兩個重磅消息,《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和《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我們先來看《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根據《辦法》,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意味著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為多方位服務。具體來看,根據規定,《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這3項權利,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7項便利。更重要的是,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后,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可以參與積分落戶。《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而說到積分落戶,在征求意見稿發布8個月之后,北京市政府正式出臺積分落戶政策。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的文件規定,要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為此,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要同時符合4個條件:持有本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和無刑事犯罪記錄。正式版文件較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在“門檻”方面變化較大的是年齡。去年1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而今天正式出臺的文件則變更為“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在獲得積分落戶資格后,共有9項具體積分指標,其中2項基礎指標和7項導向指標。基礎指標為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導向指標則包括教育背景指標、職住區域指標、創新創業指標、納稅指標、年齡指標、榮譽表彰指標和守法記錄指標。
今天出臺的積分落戶政策僅規定了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及指標、分值,接下來有關部門將另行制定實施細則,包括各項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的具體操作流程等。如何解讀今天這兩個重磅政策?對于很多沒有北京戶籍,又常年工作、生活在北京的`人來說有著怎樣積極的意義?努力實現公共服務平等化,讓“歸屬感”落戶在每個外來人口的心田。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車偉就此做出解讀。
張車偉:今天北京市出臺的這兩份文件也是北京市落實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中的一項重大舉措,而且也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義,尤其是居住證制度的建立更是戶籍制度改革的一個關鍵。居住證制度能夠惠及到幾乎每一個在北京有穩定工作,有穩定住所的外來人口,也即居住6個月以上的過去所謂的外來人口,大概占北京市現在常住人口三分之一左右,他們最基本的一些公共服務問題通過居住證制度安排基本都能夠享受到。
另外,積分落戶制度也為外來戶籍的人口永久落戶北京開了一扇小門。積分落戶政策的實施并不是普惠性的,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順利通過積分落戶到北京,從它入戶的條件來看還是比較嚴格,到最后也僅有一小部分人能夠通過積分落戶擁有北京戶籍。但無論如何,這項制度還是給過去長期生活在北京的外地戶口的人群一種希望和一個努力的目標。
這兩個制度最終的目的都是要不斷讓外來人口享受到和本地人口相同的公共服務,是我們國家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過程中的一些步驟。現在雖然不同身份的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務還有所不同,但我們發展的最終目的是讓我們生活在同一個區域的人,尤其是同一個城市的人,能夠不再因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到不均等的公共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居住證制度可能會在將來的人口管理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我們國家基本的公共服務均等地惠及到每一個公民身上,這是這兩個制度實施落地的真實含義。
落實國家居住證條例要求
《居住證暫行條例》去年10月21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條例要求,今年4月2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并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新政內容
對暫住登記做出銜接性規定
根據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本市在條例授權和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權限范圍內,對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的相關制度做出了規定。辦法規定: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來京人員,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公安部之前廢止了實施多年的暫住證制度,給實踐中如何證明“來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公安部在去年12月31日印發的《關于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非戶籍人口先行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后,符合其他申領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本市的實施辦法采取了一種與公安部通知要求相銜接的寫法:“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申報暫住登記”,以保障居住證制度的平穩實施。
細化居住證申領條件
實施辦法中所說的“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完善申領審核程序
針對居住證申領材料審核涉及來京人員就業、住所、就讀等多種信息,有必要建立各部門之間的聯合審核機制,但為了簡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方便申請人,實施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受理申請材料,再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最后由公安機關統一向申領人告知辦理結果。
擴大服務和便利范圍
實施辦法對來京人員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與居住證暫行條例做出了銜接性規定(包括三項權利、六項服務和七項便利)。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相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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