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全文解讀
《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已于2016年7月22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解決開發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任務不夠明確的問題,《條例》在總則中明確了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若干基本原則: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產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建設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范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條例》對推進經濟開發區的依法行政、明確管理職能、逐步推進綜合執法等進行了規定!稐l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稐l例》對簡政放權、綜合執法提出了明確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權限,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者其職能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對下放和委托的事項要實行目錄管理,以明確政府或者政府各部門與開發區管委會的職責劃分!稐l例》第十條規定,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通過《條例》這個地方性法規的授權,明確授予管委會執法主體資格。
為促進經濟開發區的整合優化,《條例》從以下方面對制約開發區發展的瓶頸問題作出了規范: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經濟開發區進行空間整合、資源整合和產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政府應當支持具備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根據經濟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的需要,位于中心城區或者與城區連片發展的經濟開發區,可以并入相關行政區,遠離中心城區且條件成熟的經濟開發區,可以整合周邊區域,探索設立新的行政區;對經濟開發區實施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后的經濟開發區要進行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并整合。
針對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存在的產業發展層次低、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低、對外開放程度低等問題,《條例》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如針對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低問題,規定: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創造稅收等具體標準,建立健全經濟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鼓勵通過協商收回、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方式,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二次開發利用。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條例》對經濟開發區的公共服務職能和手段進行了界定,提出了更高要求: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承擔社會管理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通過營商環境建設、創新投融資機制、創新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措施,為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并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收費清單,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活動,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贊助、捐贈。
閱讀延伸:《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出臺明確經開區定位
近日,《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促進經濟開發區的整合優化,推動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發展。記者了解到,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題,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為了實現經濟開發區經濟功能、社會功能和生態功能的統一,《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原則,規定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產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同時將經濟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界定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范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當前,經濟開發區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管委會地位、職責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等,制約了經濟開發區的發展活力。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規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稐l例》還對簡政放權提出明確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權限,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并規定對下放的事項要進行目錄管理,以明確雙方的職權和責任!稐l例》還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權限,進一步提高開發區的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優化發展環境。
為解決經濟開發區區域發展不平衡、重數量規模、輕質量效益和粗放式擴張等問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對經濟開發區的總體布局提出了要求;根據我省城市迅速發展的實際,對經濟開發區和城市化進程的關系作了前瞻性規定;建立了經濟開發區的動態管理制度,從注重數量轉向提升質量。推動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發展,通過制度創新,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山東省商務廳副廳長閻兆萬介紹說,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其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5家,省級經濟開發區137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體,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經過30多年的建設發展,全省經濟開發區綜合經濟實力不斷提高,對外開放引領作用顯著增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逐步深化,產業集聚、創新發展和生態集約建設成效明顯,產城融合發展步伐加快。今年上半年,全省經濟開發區各項主要指標增幅繼續保持了明顯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良好勢頭。《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的出臺和實施,為開發區科學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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