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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時間:2022-10-27 10:10:2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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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5月2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安全常識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學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培訓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新聞媒體單位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從事安全生產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過程和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九)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不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五)不建立安全隱患登記檔案監控制度;

  (六)不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架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預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作業場所和生產、儲存設施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向從業人員發放告知卡,詳細標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張貼安全須知或者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等方式進行安全提示。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市州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與應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檔案,記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情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登記檔案監控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消除安全隱患;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安全隱患,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重大工程等,應當建立安全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對重點部位、重大危險源、重點設施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實時視頻監控,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事故征兆預警預報和信息報送等制度,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數據信息。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視頻監控系統信息應當接入生產建設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主管單位的視頻監控平臺,并與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視頻監控中心實現互聯互通。

  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視頻監控資料的檔案管理,所錄制的監控圖像必須真實、連續、可靠,確保可溯、可查。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查驗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產經營范圍和有關資質;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

  (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多個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定期檢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或者場所。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設施及通道、地下車庫、化糞池、窨井、電梯、水暖等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檢查;對燃氣、供電等重要設施做好日常防護。發現安全隱患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專業部門,并發出警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同一建筑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協議履行其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費用計入生產成本,由生產經營單位自提自用、專戶核算,專門用于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的配備、更新、維護、檢測和檢驗;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獎勵和應急救援演練;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及職業危害防治;

  (五)安全和職業衛生評價;

  (六)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

  (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用;

  (八)生產安全事故處理費用;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礦山、建筑施工、冶煉、交通運輸、機械制造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應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存繳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并建立登記檔案。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進行實時監測,定期開展檢測、評估,確認重大危險源狀態,落實監控措施,并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建(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風系統、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應急救援;

  (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泄漏和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宿和從事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五)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

  (六)生產經營區域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七)國家安全生產標準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人員密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設置明顯標志,確保暢通;

  (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五)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前款規定的場所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暢通。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設施、設備;

  (二)不按標準設置備用電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其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檢測、檢修、維護保養,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二)電氣設備、線路安裝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有爆炸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四)對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五)對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國家安全生產標準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執行國家及行業關于危險作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場所應當符合標準要求,禁止設置在居民區、不符合規定的多層房、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的廠房內;

  (二)按照標準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按照規定檢測和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或者粉塵超標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三)按照標準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禁止在作業場所使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禁止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和不按照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

  存在鋁鎂等金屬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防止粉塵遇濕自燃。

  第三十條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生產煤礦、非煤礦礦山地下礦井(含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煤礦和非煤礦礦山地下建設礦井)應當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負責人在井下現場帶班,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建立檔案;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

  第三十一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識教育,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和標志明顯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暢通。

  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學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學校、幼兒園不得將正常使用的學校房屋和場地出租給經營單位作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或者機動車停車場。

  第二節煤礦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煤礦建設項目不采用機械化開采的不得予以核準;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采瓦斯、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沖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復雜等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準。

  第三十三條煤礦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應當具有安全資格證,禁止在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兼職。

  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條煤礦應當推進機械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和自動化、信息化建設,采取預防瓦斯、煤塵、沖擊地壓、火災、水害、頂板等事故的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預防機制。

  第三十五條煤礦應當正規布置、壁式開采,不得采用倉儲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三十六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煤礦應當建立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第三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區域,不得將其劃為礦區范圍。

  第三十八條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

  (二)不落實負責人下井帶班制度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上崗、職工未經培訓合格上崗的;

  (三)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

  (四)超層越界開采或者瓦斯超限作業的;

  (五)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六)高瓦斯礦井未按照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七)礦井風量不足、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齊全,或者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的;

  (八)礦井水文地質基礎資料情況不清、不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或者在采掘過程中未進行水文地質預測預報、違規開采隔水煤柱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九)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沖擊地壓顯現頻繁、采煤工作面布置不符合技術規范的;

  (十)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等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及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一)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二)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礦井各種圖紙資料與井下實際不符的;

  (十四)井工生產礦井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聯絡、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未通過驗收的;

  (十五)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六)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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