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震預警辦法》解讀
《甘肅省地震預警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甘肅制定本辦法,旨在規范地震預警活動,有效發揮地震預警減災作用。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以便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
地震預警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原則,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并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對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與建設,《辦法》提出,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臺網建設、信息自動處理系統建設、信息自動發布與傳播系統建設等內容。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后,應當經過1年以上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經國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運行。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地震預警處置設施,也可根據需要建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并報甘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發布地震預警信息,《辦法》明確,由甘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預警信息的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指定播發媒體和機構。指定的播發媒體和機構應當即時、無償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對于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甘肅鼓勵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播發系統和應急處置機制,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采取相應避險措施。
甘肅同時提出,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謠言,引發公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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