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做人爱视频免费,97久久精品人人搡人妻人人玩,欧洲精品码一区二区三区,999zyz玖玖资源站永久

內蒙古自治區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全文2017

時間:2017-02-03 編輯:應德 手機版

  《辦法》共六章130條,明確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等十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流程等有關事項。

  《辦法》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范圍、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詢,不得擅自擴大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范圍。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

  《辦法》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指導、監督。設區的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不動產登記行為,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等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登記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及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草原等定著物。

  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四)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

  (五)森林、林木所有權;

  (六)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七)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五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農牧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不動產登記機構做好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指導、監督。

  設區的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第六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區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印制、發行、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使用蒙漢雙語印制。

  第七條 跨旗縣(市、區)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旗縣(市、區)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旗縣(市、區)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旗縣(市、區)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行政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八條 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由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過渡期后,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整合后,不再承擔不動產登記職能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將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相關資料可在過渡期后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由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著物和其所在宗地共同組成。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第十一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全區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為單位編成,一宗地范圍內的全部不動產單元編入一個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二條 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記載的事項,要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可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并采用電子介質進行異地備份,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四條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著物與其所依附的土地一體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第十五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證書,向地役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并實時更新權籍數據庫。

  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第十六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并發放1本不動產權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證書應當注明共有情況,并列明全體共有人。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污損、破損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換發,并將原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收回。

  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聲明,聲明刊發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補發。自補發之日起,原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

  不動產登記機構補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將補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在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十八條 辦理不動產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五)制證、發證。

  需進行實地查看和公告的事項,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進行實地查看和公告。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立的登記場所或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網站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

  對依法取得、權屬不存在爭議以及符合相關規定未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首次登記。辦理首次登記所需的權屬來源、調查等登記材料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獲取。

  第二十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因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因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身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境內自然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軍官證等;

  (二)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三)外籍自然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或者其所在國護照;

  (四)境內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五)境內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境外(含港、澳、臺)法人、其他組織:批準成立的文件、經公證的注冊材料或者經公證的登記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進行當場詢問和記錄,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第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實地查看的,重點查看下列情況: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的,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

  (三)因不動產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能作為登記單元的;

  (三)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四)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首次登記;

  (三)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四)依職權更正登記;

  (五)依職權注銷登記;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擬予登記的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

  (三)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公告時間)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從事不動產登記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上崗,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九條 辦理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證書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土地屬于嘎查村農牧民集體所有的,由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嘎查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土地分別屬于嘎查村內兩個以上農牧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牧民集體所有的,由嘎查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村民小組的身份證明可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出具;

  (三)土地屬于蘇木鄉鎮農牧民集體所有的,由蘇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

  第三十一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農牧民集體因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互換、調整協議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農牧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三條 嘎查村集體土地因名稱、土地坐落、土地面積、界址范圍改變以及集體土地被征收等原因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或者滅失,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以出讓、劃撥、作價出資、租賃、授權經營等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的,應當分別單獨申請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第三十五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材料;以劃撥方式取得、依法轉讓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土地相關稅費繳納或者免稅憑證;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單位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30萬元以上的房屋,應當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或者免稅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條 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稅費等繳納憑證或者免稅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原歸配偶一方所有變更為配偶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原歸配偶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予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或者免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第四十一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不動產滅失的材料;

  (三)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材料;

  (四)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油庫、水井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登記,按照本辦法中房屋所有權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依法取得農村牧區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因權利人的姓名、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的,以及宅基地或房屋坐落、面積、界址等狀況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證實權利人姓名、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號碼變更的材料;

  (三)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宅基地或房屋坐落變更的說明材料;

  (四)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權籍調查表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依法繼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產的材料;

  (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和互換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七條 因不動產滅失、權利人放棄或者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等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宅基地、房屋滅失的材料;

  (三)權利人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書面材料;

  (四)被放棄的宅基地、房屋設有地役權的,需提交地役權人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五)人民政府生效的沒收、征收、收回決定書;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法律文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可以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業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六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五十一條 承包農牧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牧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牧業生產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應當在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第五十二條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或者畜牧業等生產活動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由發包方(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下同)申請首次登記。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牧區土地的,由承包方申請首次登記。

  第五十三條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森林、林木所有權首次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提交承包人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材料;承包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提交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農牧民代表的書面同意材料以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四)申請森林、林木所有權首次登記的,還應提交林業部門出具或經其認可的勘驗圖、表以及勘驗公示結果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應當持原不動產權屬證書以及其他證實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稱、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變更的;

  (四)承包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的;

  (五)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

  (六)森林、林木的種類等發生變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互換協議、轉讓合同等材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

  (一)互換;

  (二)轉讓;

  (三)因家庭關系、婚姻關系變化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還應當提供發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六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證實滅失的材料等,申請注銷登記:

  (一)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的;

  (二)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

  (三)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節 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人以承包經營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國有農場、林場、草場、水域、灘涂等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可以申請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首次登記。

  申請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關于組建國有農場、林場、草場的文件或使用水域、灘涂等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說明權屬來源的材料;

  (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 已經登記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以及其他說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申請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不動產坐落、界址、林木面積、林種等發生變化的;

  (三)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合并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 申請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證實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號碼變更的材料;

  (三)不動產坐落、界址變更的材料;

  (四)林地、草地等面積、界址發生變化的材料;

  (五)森林、林木的種類發生變化的材料;

  (六)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材料;

  (七)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已經登記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因互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而引起的權利轉移,可申請轉移登記,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應當一并申請。

  申請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互換合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合并或分立協議、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引起權利轉移的法律文書;

  (五)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 已經登記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因地上定著物滅失、依法轉為建設用地、權利人放棄權利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致使權利滅失的,可依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申請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森林、林木滅失的材料;

  (三)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材料;

  (四)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材料;

  (五)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導致權利消滅的法律文書;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節 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二條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的效益,按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用益物權。

  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

  (一)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二)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輸油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三)因架設鐵塔、基站、廣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四)因采光、通風、眺望權等限制他人不動產利用的;

  (五)其他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地役權合同;

  (三)以共有不動產設定地役權的,還應提交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設立地役權的材料;

  (四)供役地已經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設立地役權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動產登記簿。

  第六十五條 經依法登記的地役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一)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共有性質變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地役權內容變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轉讓辦理登記,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應當由受讓人與地役權人一并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證實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號碼變更的材料;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狀況變更材料;

  (四)共有性質變更協議;

 

 

更多熱門文章推薦:

1.內蒙古自治區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全文2017

2.內蒙古自治區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全文2017(2)

3.洛陽市網約車管理試行辦法發布(2)

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16全文

5.2016最新物權法全文

6.

7.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2017

8.2016年起將實施哪些新政策法規?

9.201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全文)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新版)

相關文章
主站蜘蛛池模板: 乡宁县| 志丹县| 繁峙县| 高要市| 聂荣县| 鄂尔多斯市| 句容市| 千阳县| 桃园市| 无锡市| 梧州市| 江津市| 合川市| 通江县| 三穗县| 水城县| 泸州市| 邹城市| 信阳市| 文登市| 双城市| 巴林左旗| 边坝县| 香格里拉县| 马关县| 浦县| 徐水县| 盐池县| 扶绥县| 彭泽县| 朔州市| 敦煌市| 钟祥市| 平果县| 太湖县| 吴忠市| 盱眙县| 延安市| 宜阳县| 富锦市| 梁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