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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時間:2021-02-06 17:07:18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農業、交通運輸、氣象、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教育、工商、市場監管、衛生、國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貴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以及其他市級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管委會)對管理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辦法,每年對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目標任務的,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由市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負責人應當對未完成情況作出說明,并且整改落實。

  考核結果、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鼓勵、支持社會公眾以及環境公益組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與監督等相關公益活動。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治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組織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城市建設、氣候、山地、水系、綠地系統和風環境特征,優化空間布局形態,完善自然生態網絡,建設城市通風系統,促使內外部空氣流通,提升大氣環境質量。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中心城區通風走廊布局規劃,明確城市通風走廊總體布局及其規劃控制要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且組織實施。

  城市通風走廊總體布局及其規劃控制要求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管理。

  中心城區通風走廊布局規劃區域以外的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鎮通風走廊建設納入規劃控制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工作機制,定期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按照劃定的環境監管網格實施管理,建立責任清單,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且公示。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級大氣環境質量在線監控與發布平臺和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納入國家和貴州省的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

  公安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信息接入市級大氣環境質量在線監控與發布平臺,實現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

  縣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接入市級大氣環境質量在線監控與發布平臺,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進行自動監測。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大氣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標識牌、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

  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且保證正常使用,接入市級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其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執法的證據。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對重污染天氣提前預警,科學處置。

  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氣象主管部門根據大氣質量和氣象數據分析污染趨勢,將相關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預警等級,發布和解除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會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應急措施外,還可以根據應急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二)增加對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的灑水抑塵次數;

  (三)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停課;

  (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氣象主管部門綜合靜風、逆溫、濕度、降水等因素,及時開展大氣污染氣象條件預測預報。

  靜風、逆溫等不利擴散大氣污染物氣象條件下,大氣環境質量出現輕度或者中度污染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采取下列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單位停止開挖、回填、轉運土石方和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

  (二)重點排污單位和砂石土礦山開采企業限產、限排;

  (三)砂石土加工企業停產。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發展城市燃氣和其他清潔燃料,推行熱電聯供、集中供熱。

  新建住宅推廣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已經建成的住宅,可以結合城市改造和實際需要,逐步實現集中供熱。

  城市管道燃氣通達的區域,引導使用清潔能源集中供熱。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和公布燃煤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限燃區,并且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第二十一條 市轄各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其他區域內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已經建成的應當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開工前15個工作日內報送有管理權限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工地進出口門扇不得鏤空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

  (三)根據施工技術要求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在指定地點進行,并且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四)使用風鉆、電鋸、電磨等工具施工時,采取壓塵措施;

  (五)清掃施工現場灑水作業;

  (六)噴漿作業采用濕噴方式;

  (七)不得在工地焚燒垃圾;

  (八)安裝、使用遠程監控系統,接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平臺;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應當在氣象預報風速低于4級時作業。

  第二十四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身清潔,密閉運輸;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和速度行駛;

  (三)符合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要求的營運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系統。

  第二十五條 從事碼頭、礦山、填埋場、消納場、砂石土加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項目投產或者作業前15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二)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對地面采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物料,保持道路整潔;

  (四)生產區、作業區圍擋作業,安裝除塵、噴淋裝置;

  (五)采用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儲庫配備噴淋等抑塵設施;

  (六)密閉輸送設備作業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七)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八)安裝、使用遠程監控系統,接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平臺。

  堆放、轉運煤炭、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站,應當遵守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和碼頭、礦山、填埋場、消納場、砂石土加工以及堆放煤炭、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賬,明確專人負責施工或者作業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并且在醒目位置公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技術規范。

  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技術規范作業,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一)單位用地范圍內,由該單位負責;

  (二)居民住宅區內,由業主負責;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分別由其養護單位負責;

  (四)其他區域,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綠化、鋪裝以及養護作業應當符合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節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新購機動車初次注冊登記和在用機動車轉移登記時,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階段性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重污染天氣應急需要,可以對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等措施。

  限制通行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時間、區域、路段應當按照程序向社會公告后實施。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駕駛人應當遵照執行。

  限制通行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路段、區域,應當設置相應交通標志。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監督抽測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機動車經監督抽測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該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駕駛人限期維修、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經復檢合格后方能上路行駛。

  禁止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禁止使用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劃定限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國家鼓勵或者要求淘汰的機動車。

  第三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本市開展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業務,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環境保護部門實時傳輸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定期檢驗數據。

  第三節 油煙以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從事餐飲服務和食品加工的經營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保證正常使用,按照規范定期清洗;

  (二)記錄油煙凈化設施的運轉和維護情況;

  (三)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四)油煙達標排放。

  第三十五條 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依法設立的定點畜禽屠宰經營廠(場)和小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經營戶,應當制定相應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對污水、畜禽糞便、畜禽尸體等按照規定進行有效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污染大氣環境。

  學校、托幼機構、醫院、居民住宅區、商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區域200米范圍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禁止露天進行噴漆、噴塑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范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標識牌、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停止開挖、回填、轉運土石方和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重點排污單位、砂石土礦山開采企業未限產、限排,或者砂石土加工企業未停產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燃煤鍋爐,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市轄各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新建燃煤鍋爐的;

  (二)在其他區域內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實施方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未安裝、使用遠程監控系統,或者未按照規定接入監控平臺的;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賬,或者未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施工或者作業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并且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在工地焚燒垃圾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碼頭、礦山、填埋場、消納場、砂石土加工或者堆放煤炭、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進入限制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區域、路段行駛,或者駕駛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駕駛經復檢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范清洗油煙凈化設施,未記錄油煙凈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或者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的;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相應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按規定對污水、畜禽糞便、畜禽尸體等進行有效處理排放惡臭氣體污染大氣環境的;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托幼機構、醫院、居民住宅區、商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區域200米范圍內建設小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中心城區,是指東起小碧鄉、永樂鄉、東風鎮,西至朱昌鎮、金華鎮、久安鄉、石板鎮,南起黨武鄉、孟關鄉,北至麥架鎮、沙文鎮、都拉鄉,總面積為1230平方公里;

  (二)重污染天氣,是指大氣環境質量指數(AQI)大于或者等于201時的天氣;

  (三)靜風,是指風速小于等于0.2米每秒;

  (四)逆溫,是指氣溫隨海拔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反常現象(正常條件下,大氣溫度隨海拔高度增加而下降,每上升100米,溫度降低0.6℃左右);

  (五)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其他可燃廢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制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

  (六)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或者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的可運輸工業設備;

  (七)小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頭以上500頭以下的豬,300羽以上3000羽以下的肉禽,200羽以上2000羽以下的蛋禽,10頭以上100頭以下的牛、羊,100只以上1000只以下的兔。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6月30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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