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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6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近幾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較快,許多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已達到8%。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個人費率尚未全部達到8%的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盡快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報省級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職工思想工作,保證這項工作順利到位,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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