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解讀
今日,新的《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在長沙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從2016年12月6日起,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實際成新提高兩個成新后計算補償,如房屋提高兩個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計算補償,最高按十成新計算補償。
選貨幣補償,可享五項獎勵
《辦法》適用于長沙市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單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實施獎勵和征收私有房屋給予搬遷困難補助。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給予被征收人適當獎勵。
《辦法》規定,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五項獎勵:成新獎勵、上浮獎勵、提前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尋找房源獎勵。
成新獎勵:對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實際成新提高兩個成新后計算補償,如房屋提高兩個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按六成新計算補償,最高按十成新計算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礎上,可再根據評估報告測算出的征收補償單價適當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過15%。
提前搬遷獎勵:根據被征收人的搬遷時間,分階段、分檔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獎勵。
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每戶最高不超過兩萬元。
尋找房源獎勵:每戶10000元(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不得分開計算)。
偽造、冒領,取消資格追回補助
《辦法》規定,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但未按協議約定期限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由長沙市、各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規定的獎勵。
申領搬遷補助的被征收人應當如實提供合法證明材料,不得偽造, 不得冒領搬遷補助,違者一經查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并追回已發放的補助款項。
長沙市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本《辦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仍按原有政策、辦法。
確有搬遷困難的,給予適當搬遷補助
《辦法》明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發重大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確有搬遷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房屋征收部門適當給予房屋搬遷補助。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補助的相關事宜。對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區房屋征收部門必須會同區監察、民政部門進行個案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助發放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對被征收人實施最低面積保障的,在實行貨幣補償時,應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和45平方米之差的補償價格,其面積差值部分的補償價格統一按3200元/平方米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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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調整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搬遷費標準
住宅類裝修補償:最高630元/m2
本報12月13日訊 今日,《關于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以及臨時安置費房屋搬遷費相關標準的通知》在長沙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從2016年12月12日起,長沙市將調整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參照標準、臨時安置費標準 、房屋搬遷費標準。臨時安置費標準按月計算,每月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值的.4‰,每戶每月不得低于600元。
裝修補償分三大類
最高640元每平方米
《通知》明確,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不包括裝飾裝修等價值的,其裝飾裝修等價值的補償按照《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參照標準》協商確定:被征收房屋分為住宅、營業用房,其他非住宅(辦公、生產、倉儲用房等)三大類。其中住宅類的補償標準分為630、500、400、280、150、0元/平方米六個等級;營業用房的補償標準分為640、480、300、160、120、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的補償標準分為290、180、130、90、0元/平方米。
裝飾裝修補償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筑面積計算;非住宅房屋裝修第1年內不予折舊,第2-5年每年折舊20%,使用5年以上的,補償10%的殘值;違法違章建筑或臨時建筑內的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擅自突擊裝修的不予補償;其他設施補償,市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相關行業收費或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包括裝飾裝修等價值的,不再另行計算裝飾裝修等價值的補償。
臨時安置費
每月不得低于600元
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住宅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采取貨幣補償或者以產權調換方式交付被征收人現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的,其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長沙市區臨時安置費標準按月計算,每月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值的4‰,每戶(以房屋產權證為單位,共有產不分開計算)每月不得低于600元。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征收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費標準按《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執行;其他房屋搬遷費為每戶800元,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 的,超過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8元搬遷費。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仍按原有政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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