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定市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保市政〔2013〕9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保定市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10月21日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鞏固保定市污染物減排成果,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管理辦法》(冀環稽〔2000〕517號),結合保定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保定市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均可通過下列方式向保定市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舉報:
(一)撥打12369電話進行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網絡等形式進行舉報;
(三)到保定市環境保護部門舉報中心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并盡可能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
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和舉報人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并按照環境信訪(舉報)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環境保護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五條 根據環境污染舉報案件的性質、內容,按以下規定對舉報人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
(一)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環境保護部門調查核實,并由環境保護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避免了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200—500元獎勵:
1、舉報鍋爐、窯爐等設備燃用達不到我市控制標準的劣質燃煤,或因排污設施不健全造成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2、舉報存放煤炭、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沒有采取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
3、舉報焚燒秸稈、瀝青、橡膠、塑料、垃圾等物質,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
4、舉報由各級政府關閉、取締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二)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環境保護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并由環境保護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了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500—2000元獎勵:
1、舉報重污染天氣條件下未按規定實施停產限產的;
2、舉報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未執行“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規定而擅自生產的;
3、舉報“十五土小”、“新五小”反彈的;
4、舉報放射、輻射和化學有毒物質企業有違法行為的;
5、舉報企業擅自停用或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6、舉報將嚴重污染生產設備轉嫁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單位使用的';
7、舉報廢水超標排放污染環境的;
8、舉報在保定市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體活動及破壞環境生態的。
(三)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環境保護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并由環境保護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了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1000—3000元獎勵:
1、舉報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避免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2、舉報國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設的重污染項目,避免環境污染的;
3、舉報非法傾倒或轉移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置,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
4、舉報利用槽車、暗管、滲坑、滲井、高壓水泵或其它逃避監管方式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四)舉報其它環境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
第六條 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舉報的,以市環境保護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同一單位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額度最高的環境違法行為發放獎金,不累計獎勵金額。
第七條 舉報環境污染案件被查處后,違法企業再次出現違法行為,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第八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由保定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每季度及時、足額撥付。
第九條 以下情況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事實不清,對象不明,舉報人不協助調查取證或提供不出舉報查處所需真實信息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環境保護部門立案查處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于被舉報單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間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和超標排放,但排污單位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經環保部門批準調試或檢修污染防治設施,造成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
(七)本市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舉報的。
第十條 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資金,要按照批準的內容和規模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名義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管理和監督力度,凡屬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給國家帶來損失和浪費的要立即停止撥款,并將資金如數扣回,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保定市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公布一次舉報動態和查處結果,并在市級媒體進行發布。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工作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轄區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具體辦法。盡快建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 “十五土小”是指:小造紙、小制革、小染料、土煉焦、土煉硫、小電鍍、小漂染、小農藥、土選金、土煉油、土煉鉛鋅、土法生產石棉制品、土法生產放射性制品、土煉汞、土煉砷生產企業。
“新五小”是指:小火電、小煉油、小水泥、小煤礦、小鋼鐵。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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