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鄭州國有建設用地網上交易限價競買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市政府辦公廳 《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鄭政辦 〔2016〕60號) (以下簡稱鄭政辦 〔2016〕60號文件)關于確定國有建設用地 (住宅)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競買人及競得人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 (住宅) (以下簡稱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過程原則上分兩個環節進行。第一環節為使用鄭州市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網上競價,達到限價時轉為第二環節;第二環節為現場一次競價或轉為網上一次競價。第二環節中,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管轄范圍內采取競綜合房價方式確定土地競得人;金水區、管城回族區、二七區、中原區、惠濟區、鄭州高新區管轄范圍內采取競地價方式確定土地競得人。
第三條 任一競買人在網掛系統中報 (競)價首次達到住宅用地出讓起始價150%時,網掛系統報 (競)價中止 (以下簡稱網掛熔斷),該時點為熔斷點,此時出讓起始價的150%為熔斷地價,熔斷地價的報價競買人為熔斷人。
第四條 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網上最終報價不超過熔斷地價的,由網掛系統自行確定土地競得人及成交地價。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土地競得人須同時執行該宗地綜合房價最高限價規定。
第五條 網上掛牌交易熔斷后轉為現場競綜合房價或現場競地價的后續競價按本辦法第二章及 《掛牌須知》等有關規定執行。網上掛牌交易熔斷后轉為網上競綜合房價或網上競地價的后續競價按照本辦法第三章及 《掛牌須知》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在擬定土地供應方案環節,國土部門需函詢規劃、房管等部門前置條件意見。對于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住宅用地,房管部門的前置條件應明確擬出讓宗地所處區域的綜合房價最高限價等條件。
國土部門按照鄭政辦 〔2016〕60號文件要求,依據基準地價、市場指導價、評估價合理確定土地掛牌起始價、熔斷地價及熔斷后第二環節競價方式報市政府審批,并經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后實施。該宗地的預期成交樓面地價原則上須小于該行政管轄區域 (或功能區)內以往最高成交宗地相應價格。
第七條 住宅用地出讓成交后,國土部門將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競得房價寫入土地出讓合同補充條款,土地競得人不得高于競得房價進行銷售。房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后項目售賣過程中須嚴格監管房價。建設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項目交付后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網掛熔斷后轉現場競價規則
第八條 住宅用地出讓前,出讓人應發布公告說明以下事項。
熔斷點后,網上報 (競)價中止,該宗土地出讓過程即轉入現場競價環節。現行網掛系統修改完善前,無論網掛系統中該宗地是否中止 (或終止)交易,熔斷點之后對于該宗土地的所有網上競價均為無效報價,熔斷點之后網掛系統按照現行軟件程序自動確認的競得人也為無效。除熔斷人必須參加該宗地現場競價外,其他取得網上競價資格的競買人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該宗地現場競價環節。
(二)所有有資格參加現場競價的競買人,應按 《掛牌須知》的約定自行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確認參加現場競價,違反該款規定的,視為放棄競買。其中,熔斷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確認參加現場競價,熔斷人違反該款規定的,視為違約,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三)參加現場競價的競買人可持競買保證金轉賬憑據、競買申請書和數字證書等作為審核材料進行現場競價資格審核。現場競價資格由出讓人在公證部門監督下確認。每個具有現場競價資格的競買人參加現場競價的代表不得超過2人。
(四)經確認具有現場競綜合房價、競地價資格的競買人只 有1次現場報價權。具有現場競綜合房價、競地價資格的競買人 先在競價現場抽簽取得簽號 (為阿拉伯數字,從 “1”開始順序 排列),然后各競買人一并同時進行現場報價,現場報價須符合 本宗地 《掛牌須知》規定的增價幅度和有關要求,否則視為無效現場報價。無效現場報價不納入現場競地價算術平均值計算。
(五)現場競價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 網掛熔斷轉入現場競價環節,由國土部門組織房管、規劃、建設等部門代表到場負責疑難問題處置;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到場負責公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現場安保工作。
第十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發生網掛熔斷的,按 《掛牌須知》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競綜合房價。即土地成交價為熔斷地價,取得現場競價資格的競買人現場競綜合房價,綜合房價報價最低者為土地競得人。
第十一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經確認具有現場競價資格的競買人報價必須在綜合房價最高限價之下,否則視為無效報價。熔斷人現場必須報綜合房價且報價符合報價規則,否則視為違約,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具有現場競價資格的競買人,所報綜合房價經出讓人確認后競買人不得撤銷,不得修改。各競買人一次報價結束前,出讓人不得公開各競買人所報價格。自主持人宣布 “競價開始”之時起,各競買人一并同時現場報價總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超過的視為無效報價。
第十三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各競買人一次現場報價截止后,出讓人在公證機構的公證下公布各競買人一次現場所報價格,按照有效報價計算,所報綜合房價最低的競買人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成交地價。
第十四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現場競綜合房價過程中,如只有一個競買人報綜合房價且符合報價規則的,報價人即為該地塊競得人,其所報綜合房價為競得房價。
第十五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現場競綜合房價過程中,如有2個以上 (含2個)競買人報綜合房價的,綜合房價報價最低的為土地競得人,其所報綜合房價為競得房價;綜合房價報價相同的,按抽簽簽號小的為土地競得人,其所報綜合房價為競得房價。
第十六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現場確認土地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場公布競得人、土地成交價、競得房價等信息,并簽訂競得證明。競得人持競得證明等相關資料于2個工作日內提交出讓人進行后置審核。出讓人按《掛牌須知》的約定要求審核相關資料,通過審核的簽訂《成交確認書》;未通過審核的由出讓人宣布競得結果無效,該競買人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該地塊重新組織出讓。
第十七條 市內五區及鄭州高新區范圍內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發生網掛熔斷的,按《掛牌須知》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競地價。參與現場競價的競買人現場報價經出讓人確認后競買人不得撤銷,不得修改。各競買人一次報價結束前,出讓人不得公開各競買人所報價格。自主持人宣布 “競價開始”之時起,各競買人一并同時現場報地價總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超過的視為無效報價。各競買人現場報價不得低于熔斷地價且不得高于出讓起始價的`200%。
第十八條 市內五區及鄭州高新區范圍內各競買人一次現場報價截止后,出讓人在公證機構的公證下公布各競買人一次現場所報地價,按照有效報價計算平均值 (已確認一次現場競價資格的競買人,但未現場報價的,不納入平均值計算),平均值計算精確到分 (人民幣),按四舍五入計。所報地價最接近該平均值的競買人為土地競得人,其所報價格為地塊成交價。
第十九條 市內五區及鄭州高新區范圍內在一次現場競價環節無競買人報價的,以熔斷地價確定為該地塊成交價,熔斷人即為該地塊競得人。
第二十條 市內五區及鄭州高新區范圍內在一次現場競價環節只有1個競買人報價且高于熔斷地價的,該報價人即為該地塊競得人,其所報價格為該地塊成交價。
第二十一條 市內五區及鄭州高新區范圍內在一次現場競價環節有2個以上 (含2個)競買人報價的,所報地價最接近報價平均值的確定為土地競得人。所報地價不同但與平均值的差額絕對值相同時,按報價中高于平均值的報價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所報地價相同且與平均值的差額絕對值也相同時,按抽簽簽號小的為土地競得人,競得人所報地價即為該地塊成交價。
第二十二條 市內五區及鄭州高新區范圍內現場確認土地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場公布現場競地價各競買人所報價格、平均價、競得人、競得價格等信息,并簽訂競得證明。競得人持競得證明等相關資料于2個工作日內提交出讓人進行后置審核。出讓人按《掛牌須知》的約定要求審核相關資料,通過審核的簽訂《成交確認書》;未通過審核的由出讓人宣布競得結果無效,該競買人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該地塊重新組織出讓。
第三章 網掛熔斷后轉網上一次競價規則
第二十三條 住宅用地出讓前,出讓人應發布公告說明以下事項。
(一)熔斷點后,該宗土地出讓過程即轉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
(二)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采取 “地價達到熔斷地價后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的方式確定土地競得人;市內五區、高新區范圍內采取 “地價達到熔斷地價后以網上一次競地價”方式確定土地競得人。
(三)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的競買人報價須符合本宗地 《掛牌須知》規定的增價幅度和有關要求,否則視為無效報價。無效報價不納入競地價算術平均值計算。
第二十四條 住宅用地出讓網掛熔斷后轉網上一次競價規則及競得人的確定方式。
(一)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若無競買人觸發熔斷地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競得人。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土地競得人須同時執行該宗地綜合房價最高限價規定。
(二)在網上自由報價期內或限時競價期內若有競買人報價觸發熔斷地價,網掛系統自動關閉所有競買人出價功能并經競買人確認后轉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后,所有競買人只能進行一次網上報價,報價需在5分鐘內完成。
(三)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環節的土地競買人報價不得高于綜合房價最高限價,否則,視為無效報價。
市內五區及高新區范圍內進入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的土地競買人競地價報價范圍必須高于熔斷地價并低于起始價200%,否則視為無效報價 (無效報價不參與平均值計算)。
(四)若無競買人確認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的,則觸發熔斷地價的報價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若有競買人確認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但此環節均未報價的,觸發熔斷地價的競買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
(五)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環節后,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有1個競買人網上報綜合房價的,該報價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
進入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后,市內五區及高新區范圍內有1個競買人網上報價的,該報價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所報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
(六)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后,若有2個競買人網上報價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環節后的土地競買人所報綜合房價最低者確定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若2個競買人所報綜合房價相同,以網掛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先報價的競買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
市內五區及高新區范圍內進入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后的土地競買人一次報地價,價高者確定為土地競得人,其所報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若2個競買人所報地價相同,以網掛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先報價的競買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其所報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七)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或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后,若有3個以上 (含3個)競買人網上報價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進入網上一次競綜合房價環節后的土地競買人所報綜合房價最低者確定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若2個或2個以上競買人所報綜合房價相同,以網掛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先報價的競買人確定為土地競得人,熔斷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
市內五區及高新區范圍內進入網上一次競地價環節后的土地競買,由網掛系統自動計算所有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競買人所報地價與平均值差額絕對值最小的為土地競得人,其所報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競買人所報地價不同但與平均值差額絕對值相同時,報價高者為該宗地競得人,其所報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競買人所報地價相同且與平均值差額絕對值也相同時,以網掛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先報價的競買人確定為該宗地競得人,其所報地價即為該宗地成交價。
第二十五條 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土地競得人網上競得房價的確定。
(一)網上無競買人報綜合房價的,競得房價執行該宗地綜合房價最高限價;
(二)網上只有1個競買人報綜合房價的,其所報綜合房價為競得房價;
(三)網上有多個競買人報綜合房價的,所報最低的綜合房價為競得房價;
(四)網上有多個競買人所報綜合房價相同的,以網掛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先報價的競買人所報綜合房價為競得房價。
第二十六條 網掛系統確認土地競得人后,競得人應打印
《網上競得證明》,并持 《網上競得證明》等相關資料于2個工作日內提交出讓人進行后置審核。出讓人按 《掛牌須知》的約定要求審核相關資料,通過審核的簽訂 《成交確認書》。未通過審核的由出讓人宣布競得結果無效,該競買人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該地塊重新組織出讓。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違約。
(一)熔斷人必須參加現場競價而不參加現場競價的;
(二)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熔斷人現場必須報綜合房價且報價符合報價規則而現場不報綜合房價、或者現場報價不符合報價規則的;
(三)競得人逾期未按 《掛牌須知》的約定持競得證明等相關資料報出讓人進行后置審核,或者所提供資料不符合要求未通過審核,從而造成宗地競買無效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違約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由出讓人將其納入黑名單,即日起不得參加鄭州市市域內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活動;
三、地塊另行組織出讓的價格低于本次掛牌成交價的,本次違約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用地是指城鄉規劃確定的國有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及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它用地。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內五區及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高新區 (均含托管區域)管轄范圍內的住宅用地出讓。上述區域內除住宅用地外的其他經營性用地出讓,仍按以往的網掛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讓人是指鄭州市國土資源局。本辦法由出讓人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出讓人承辦或委托有資質的交易機構承辦。
第三十二條 參與現場競價的競買人如有惡意串通、串標、圍標行為,影響土地出讓招拍掛活動,給國家或其他競買人造成損失的,一經發現,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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