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行為,該部門出臺了《遂寧市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詳細列出了20種社會組織活動的異常情形,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將被采取7類懲戒性措施。
市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20種活動異常的情形包括:社會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涂改、出租、出借社會組織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組織印章的;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或購買服務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以各種形式設立小金庫的,財務審計發現重大問題的等情形。
據介紹,被列入活動異常目錄的社會組織不得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參加公益創投活動,不得列入《遂寧市市本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條件的社會組織推薦性目錄》;不安排財政資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補貼資助;不得申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不得參加評估。對已獲得評估等級的,按規定取消或降低評估等級;不予推薦參加評獎評優;在日常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財務審計和行政檢查的力度。
附件:
遂寧市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進一步促進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市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活動異常名錄,是指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有違法違規等情節嚴重行為,處于非正常活動狀態的名錄。
第四條 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級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列入或移出活動異常名錄信息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管理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規范、手續齊全、準確及時。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并核實社會組織具有以下行為的,將其納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八條 活動異常包括下列情形:
(一)社會團體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超過12個月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會組織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組織印章的;
(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的;
(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八)未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違規使用財務憑證和票據的及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九)未按規定配備會計、出納人員的,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十)未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年度報告)或年檢不合格的;
(十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十二)未按規定開展涉外活動或未報告重大活動,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十三)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或購買服務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十四)以各種形式設立小金庫的,財務審計發現重大問題的;
(十五)未經審核批準面向社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參評對象收取費用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十六)因違法、違規、侵權等受到行政處罰、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十七)未依法按章按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的;
(十八)未依法按章按時換屆或產生負責人,以及負責人未經批準、超齡、超屆任職的;
(十九)未按規定履行報備手續的(負責人、辦事機構等備案事項及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審批等);
(二十)未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工作信息和數據。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經核實確認,做出將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決定后,應告知社會組織,同時通過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將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應當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等事項。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對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將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社會組織移出黑名單,同時通過網站或其他媒體發布更正信息。
第十三條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應在公示期滿三個月內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社會組織對存在問題按要求整改完畢,且列入時間滿一年的,登記管理機關將該社會組織移出失信黑名單;社會組織未進行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則繼續留在失信黑名單中。
第十五條 對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統一對外發布,并依據相關規定作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記錄。
第十六條 對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在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性措施:
(一)不得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參加公益創投活動,不得列入《遂寧市市本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條件的社會組織推薦性目錄》。已列入的,從目錄中刪除。
(二)不安排財政資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補貼資助。
(三)不得申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已認定的,按規定予以取消。
(四)不得參加評估。對已獲得評估等級的,按規定取消或降低評估等級。
(五)不予推薦參加評獎評優。
(六)在日常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財務審計和行政檢查的力度。
(七)采取其它懲戒性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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