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暫行辦法解讀
暫行辦法出臺三個月,資源環境違法舉報案件數量在增長!湖北省環保廳的統計讓大家對實施不久的《湖北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暫行辦法》有了信心。
不久前,黃石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胡先生的舉報電話:“我這里是大冶還地橋鎮紅光村十組,有個鋁材廠用拖拉機拖來一車廢渣,要埋在我們田里,鄉親們已經把他們圍住了,請環保局馬上派人來處理!”兩方對峙,情況十分緊急!黃石市環保局還地橋分局立即派工作人員趕赴現場調查處理。情況屬實!原來,大冶市萬和鋁業有限責任公司拖來一車壓濾渣,想在紅光村十組就地掩埋,被村民發現并及時制止。環保局工作人員當即責令大冶市萬和鋁業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并現場督促其將壓濾渣拖回廠區按規范處置。黃石市環保局向群眾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對該企業加強環境監管,增加巡查頻次,督促企業迅速落實整改。
這是《湖北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暫行辦法》出臺之后,環保部門按照新規處理的一起典型的群眾舉報事件。
7月12日,湖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印發《湖北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暫行辦法》并實施。《暫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對破壞湖北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辦法明確了受理舉報的責任主體,規定因為受理單位及工作人員未依法對舉報案件進行查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輕則將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群眾眼中的環境違法案件,以往只知道向環保部門舉報,其實并非全部由環保部門管轄,舉報案件結轉流程多,常常耽誤處理的時間。《暫行辦法》分門別類列舉了應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五個部門舉報的情形,并公布了五個部門的舉報電話,讓群眾一目了然。例如,群眾發現企業或個人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轉移、貯存、處置、排放危險廢物;建設單位未辦理環評文件或者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等情況,應該向環保部門舉報。發現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情況,應向國土部門舉報。發現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等情況應向水利部門舉報。
群眾舉報資源環境違法案件,相關部門必須“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暫行辦法》規定受理單位應自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將辦理情況回復舉報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暫行辦法》還對保護舉報人的隱私作出規定,工作人員如有透露,有關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件
湖北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我省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權利對破壞我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的辦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人發現我省轄區內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微信、陽光信訪平臺等方式,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等負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一)發現下列違法行為,向環境保護部門舉報,舉報電話號碼為12369。
1.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2.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非法轉移、貯存、處置、排放危險廢物的;
4.建設單位未辦理環評文件或者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5.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投肥(糞)養殖污染水體的;
5.其他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二)發現下列違法行為,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舉報電話號碼為12336。
1.未經批準在港口、鐵路、重要公路、國防工程、大型水利工程等設施規定的安全距離范圍內、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范圍內違法采礦的;
2.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超越批準的范圍采礦,或者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
3.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4.其他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三)發現下列違法行為,向水利部門舉報,舉報電話號碼為027-87221110。
1.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2.未經批準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
3.未經批準擅自開墾、取土、挖沙、開礦、采石、伐木造成水土流失的;
4.其他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發現下列違法行為,向農(漁)業部門舉報,舉報電話號碼為027-88917933(漁政)、027-87892392(畜牧)。
1.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水生野生動物的,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水生野生動物的;
2.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塘堰養殖珍珠的,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違法圍欄圍網養殖的,在湖泊水域投化肥養殖的;
3.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
4.其他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五)發現下列違法行為,向林業部門舉報,舉報電話號碼為027-51796418。
1.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違規用火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2.非法占用林地、濕地,改變被占用林地、濕地用途的;
3.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陸地野生動物的;
4.其他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舉報受理、轉辦(移送)、查處、回復及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制度,做到舉報有人受理、有人查辦、有人回復,查處信息及時公開。
第六條 受理單位應自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將辦理情況回復舉報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舉報人應如實反映被舉報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事實等基本信息。
第八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條 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將舉報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或者在處理舉報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受理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舉報信息,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未依法對舉報案件進行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舉報受理及辦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確保舉報案件依法、及時、有效處理。
第十二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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