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戶籍遷入管理暫行辦法全文2016
關于印發石河子市戶籍遷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團場、處,廠、公司,院、校,管委會,機關各委、辦、局,北泉鎮政府、石河子鄉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自治區、兵團駐石各單位:
現將《石河子市戶籍遷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兵 團 農 八 師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石河子市戶籍遷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戶籍遷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將其戶籍遷入本市,不包括原為本市戶籍因復員、畢業、回國、休學、退學等回戶口所在地正常辦理的戶籍登記。
第四條 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遷入條件以及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五條 石河子市公安局是本市戶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戶籍遷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以合法固定住所、穩定收入及年齡、學歷、職稱、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等作為準予遷入本市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依據。
第七條 年齡3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技校)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三年(含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兩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可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對不滿40周歲、具有研究生學歷、在本市就業且有固定住所的人員,可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第八條 在本市購買住房并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辦理落戶:
(一)購房面積在80㎡以上(不含80㎡)的,可申請辦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戶口;
(二)購房面積在60㎡以上80㎡以下(均含本數)的,可申請辦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戶口。
第九條 中央、自治區、兵團直屬企(事)業單位調動至本市的工作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的(依照規定事業單位人員不需繳納的除外),可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條 在本市注冊登記滿五年的企業(含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和個體經營者,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憑工商營業執照、三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辦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的落戶。
第十一條 在石河子市城鎮企業就業,男性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取得了國家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五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專業人員,根據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推薦、派出所審核(開發區企業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簽批),可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被投靠人在本市落戶滿三年,并在本市購買住房且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辦理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一)夫妻投靠。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登記結婚,可申請辦理夫妻投靠落戶。
(二)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離退休(職)人員,可申請投靠在本市的子女落戶。
(三)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在本市的父母落戶,未婚的`獨生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齡限制。
(四)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可申請投靠其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戶。
第十三條 從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特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特殊工種的人員,男性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歲以下,在崗位工作滿三年,有合法固定住所,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兩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可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因享受國家移民政策被招為本師農牧團場的職工,夫妻二人的戶口已遷入石河子市,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其在內地符合計劃生育的子女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計劃外生育子女,現已在石河子市上學并考入高中的,可申請投靠父母在本市落戶。
第十五條 經本市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規定批準招錄、調入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可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六條 駐石部隊軍官隨軍的家屬及子女,可憑師、總隊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審批手續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戶籍遷入人員,應提出申請并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經查實確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戶口。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石河子市公安局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八師石河子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師市發〔2008〕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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