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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全文2016
溫州,浙江省轄地級市,浙江省區域中心城市之一。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溫州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溫州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水域的規劃、控制、保護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澇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內藍線的劃定和管理。
第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藍線的劃定工作;城鄉規劃、水利、城管與執法、國土資源、住建、環保、港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藍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考慮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以及防洪、排澇、灌溉、環保、航運、景觀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圍界定清晰;
(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六條 城市藍線的劃定應當與城市防洪排澇規劃、水域保護規劃、航道港口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建成區范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體,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明確的藍線保護要求確定城市藍線的位置。
第八條 城市藍線應當在報批前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一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經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藍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和遵守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藍線是城市水系治理和水源保護的依據。河道堤防(護岸)、親水綠道、濱水公園、航運碼頭等各類涉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藍線的管理規定。支持和鼓勵生態岸線建設,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因水體自然岸線保留或恢復、水生態和水景觀建設等需要,在符合城市防洪和航運等條件下允許對城市藍線進行局部調整和優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藍線。因城市發展需要,確需調整城市藍線的,城市建設實施部門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按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進行藍線調整:
(一)經論證批準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藍線的;
(二)根據城市防洪、排澇、灌溉、港航工程建設需要,城市藍線應作調整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并經專家論證可行的。
第十二條 在城市藍線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
(五)其他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水利、城管與執法、國土資源、住建、環保、港航等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分別對城市藍線的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糾正違反城市藍線實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各類禁止性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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