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最新解讀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布規定,要求在自治區范圍內的所有公務接待一律禁止飲酒。記者梳理發現,近兩年,浙江、黑龍江、吉林、江蘇、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臺公務接待“禁酒”規定。
一、多省份出臺公務接待“禁酒令”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布規定,要求在自治區范圍內的所有公務接待一律禁止飲酒。記者梳理發現,近兩年,浙江、黑龍江、吉林、江蘇、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臺公務接待“禁酒”規定。
新疆近日出臺的《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提出,自治區范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準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審核批準。
《規定》還特別指出,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二、公務員違紀處分有哪些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警告適用于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后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于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于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后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黨委十條規定精神,深入推進作風建設,持之以恒糾正“四風”,維護黨政機關良好形象,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自治區范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準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審核批準。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是指符合《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接待活動。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第六條對違法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七條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范圍內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法本規定行為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由自治區黨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承擔。
第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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