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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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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崇信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崇信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加強公租房建設管理,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0〕159號)、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號)和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平政辦發〔2014〕103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公租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人員、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從2014年起,我縣公租房和廉租房項目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租房,對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已建成未入住及強制退出的廉租房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房源優先解決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條 廉租房并入公租房后,原用于廉租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租房建設。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沒有享受實物分房的廉租房保障對象。

  第六條 公租房建設、管理,必須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七條 縣住建局負責公租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縣發改、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做好公租房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八條 公租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修建,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2.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3.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4.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拆除公房后還建的住房;

  5.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住房;

  6.按規定并入公租房的廉租住房;

  7.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三章 籌資渠道

  第九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由企事業單位實施并納入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申請中央和省上補助資金的公租房建設項目,實行共有產權管理。公租房的共有產權包括政府產權和企事業單位產權,具體產權比例由縣物價局根據總建設成本和政府、企事業單位出資所占份額確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各自的產權比例分配租金,并承擔維修養護費用,其中:企事業單位享有的產權,可按共有產權比例進行實物分割,由企事業單位長期持有。

  在界定公租房共有產權比例時,要區分企事業單位取得土地的方式和成本,比照出讓土地算清減免的土地出讓金,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產權界定辦法:建設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

  政府產權比例=(國家和省上的補助資金+未計入建設成本的規費減免+減免的土地出讓金)/(建設成本+未計入建設成本的規費減免+減免的土地出讓金)。

  企事業單位產權比例=1-政府產權比例。

  第十條 公租房建設資金籌集渠道

  1.政府投資公租房建設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中按5%的比例計提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資金、銀行貸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回籠資金。

  2.企事業單位投資公租房建設資金包括: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銀行貸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

  第四章 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公租房面積應設計為40—90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1.政府出資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2.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或鄉鎮建設的公租房,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3.為利于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二居室住房,配建比例不超過公租房總量的30%。

  第十二條 公租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三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并優先保證供應。

  第十四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可以劃撥、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多種方式供地。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純收益、政府權限范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設。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租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因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 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應配建不低于總建筑面積5%的公租房。配建的公租房,可按配建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條 公租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租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公租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八條 供應對象和申請方式

  1.公租房保障對象為本縣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及以上院校畢業新就業無住房人員、外地來崇工作及進城務工無房人員、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住房困難人員,還可以用于解決本鄉鎮干部職工的住房困難。

  2.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公租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1套公租房。

  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租房。

  第十九條 申請條件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一定的租金支付能力;

  2.家庭成員應具有我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在本縣實際居住,戶齡應在5年以上;

  3.家庭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5.未享受過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6.經房產管理部門調檔查詢,無房產登記記錄或房產過戶交易時間在五年以上的家庭。

  (二)大中專及以上院校畢業的新就業無房人員申請公租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

  2.屬城鎮常住戶口;

  3.持有大中專及以上院校畢業證書,在本地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含1年)以上,并簽訂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4.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在本縣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公租房租金;

  6.經房產管理部門調檔查詢,無房產登記記錄或房產過戶交易時間在五年以上。

  (三)外地來崇工作及進城務工無房人員,申請公租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

  2.持有城區暫住證;

  3.在我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3年(含3年)以上,并簽訂經縣人社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4.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含3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5年(含5年)以上;

  5.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在縣城無自有住房;

  6.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公租房租金;

  7.經房產管理部門調檔查詢,無房產登記記錄或房產過戶交易時間在五年以上。

  (四)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我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以家庭名義申請公租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優先辦理。

  第二十條 公租房承租需提供的材料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應提供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包括戶主父母)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根據實際情況,由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出具父子關系證明;

  4.家庭收入證明材料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社區及所在單位調查后如實出具;

  5.住房證明材料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及所在單位如實出具;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大中專及以上院校畢業的新就業無房人員申請公租房,應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3.畢業證書;

  4.正式勞動(聘用)合同;

  5.婚姻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證明材料由所在單位如實出具;

  7.家庭住房證明材料由所在單位如實出具;

  8.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包括戶主父母)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地來崇工作及進城務工無房人員申請公租房,應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3.申請人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和城區暫住證;

  4.正式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

  5.人社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證明;

  6.婚姻狀況證明;

  7.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四)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我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需提供一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包括戶主父母)身份證、戶口簿;

  4.人社部門出具的引進人才證明;

  5.勞模、英模證書和立功授獎證書;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要嚴格執行“三審查三公示”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區進行申報,屬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審核并向所在社區進行申報。社區對申請人申報資料、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初審條件的公示7日后,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報街道辦事處。

  2.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對象的申報資料、資格條件進行復審,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并公示,公示7日后,將申請材料、復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與復審意見進行審核,并將申請人信息與房屋產權登記、車輛登記等信息系統進行查詢對比,公示7日后,報縣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審批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在鄉鎮實施的公租房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進行申報、審批。公租房申請參照第二十二條提供所需資料,鄉 (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承租資格進行審批,審批后的承租人員名單、申請資料以文件形式報送縣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保障條件人員的住房問題。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查。崇信縣保障性住房配售聯席會議審核后,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條件人員辦理入住手續,并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域內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分配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分配原則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配租房源確定以后,縣住房保障部門要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制定配租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已籌集和計劃籌集的公租房數量,使可納入保障的戶數與房源相適應。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等內容。公租房配租的基本原則是:

  1.由低到高的原則:按照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和收入水平,由低到高,逐步擴大配租對象范圍。對原廉租房申請家庭要優先解決。

  2.分類別出租的原則: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面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家庭統一分配,其中:鄉鎮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本鄉鎮行政、企事業單位就業無房職工和住房困難家庭分配。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條件人員的住房困難,剩余房源納入政府統一分配。

  3.特殊優先的原則:復審通過的保障對象中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可以優先安排公租房。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采用微機搖號選房的方式為承租對象確定房號。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實行輪候管理制度,同一條件、同一批次的準入對象,因房源不足可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分配順序,其余家庭進行輪候。

  第七章 租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依據我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由縣物價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同地段租賃市場價標準60%-70%左右,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按年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護、管理等。租金由縣房管局或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收和繳存,需要使用時,由縣房管局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申請,經縣住建局審核,報縣財政局審批撥付。政府投資的公租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的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預算安排解決。企事業單位投資實行共有產權管理的公租房的租金由建設單位或物業企業統一收取,按產權比例分配繳存,屬于政府的租金收入上繳縣財政,屬于企事業單位的租金收入在足額提留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由企事業單位支配,企事業單位投資實行共有產權管理的公租房由產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產權比例承擔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實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崇信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公租房承租期為3年,外來務工人員承租期為1年。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退出公租房。

  合同期滿,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告,必要時縣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申請公租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收入超過政府規定標準的,應當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為計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租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租房中從事非法活動的;

  7.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在縣城范圍內建設的公租房物業管理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選聘專業物業公司承擔;在鄉鎮、管委會及基層事業單位實施的公租房物業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實行共有產權管理的公租房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選聘專業物業公司承擔。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物業由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公租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監察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公租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為公租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辦理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崇信縣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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