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簡稱國務院《條例》),決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施行。此后,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未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地區,要在今年年底前出臺文件,已經實施但須修訂的地區,要抓緊盡快修訂公布。青海省居住證制度始于2011年10月15日,歷經5年實踐,至2015年6月底,全省登記在冊流動人口62萬人,累計發放《居住證》48.5萬本,屬于已經實施但須修訂的地區。
《實施辦法》的起草和審議
國務院《條例》發布后,省公安廳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公安部的部署要求,依托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平臺,即組織省戶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市(州)戶改辦開展了深入調研,全面掌握全省居住證制度實施情況,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可行性進行了論證,并借鑒吸收我省多年實踐經驗和其他省市經驗做法,完成了《青海省居住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初稿。之后,省戶改辦2次召開省法制、發展改革、教育、民政等19個戶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工作會議,3次征求省戶改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市(州)戶改辦意見。在多次專題研究討論,反復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幾易其稿,并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核,最終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7月15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專題審議,一次性通過。后經省委主要領導審定,于8月13日正式審簽,以青政[2016]58號文件印發全省施行。
《實施辦法》的主要框架和內容
《實施辦法》分為總則、暫住登記和證件管理、權益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共35條。
1、法律性質。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三條)。
2、適用對象范圍。適用于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戶籍人員,以及具有本省戶籍在本省跨縣(市)異地居住的人員,不包括在市內跨轄區居住的人員。在現居住地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第二條、第十一條)。
3、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責。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職責(第四條) ;二是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第七條) ;三是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五條) ;四是基層組織和單位學校責任(第七條);五是實施信息化服務管理(第六條)。
4、暫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進行暫住登記(第八條)。居住證持有人變動居住地住址的,應當在七日內辦理居住變更登記(第十六條)。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醫院、培訓機構、救助站、物業服務單位,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等需履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義務(第九條)。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房屋出租人,聘用流動人口或將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應當督促其辦理居住登記(第十條)。
5、居住證登載內容及簽注。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號碼、本人相片等。由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派出所具體辦理,每年簽注1次(第十四、十五條)。
6、申領居住證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第十三條)。
7、證件收費。首次申領免費。換領、補領應繳納工本費(第十七條)。
8、賦予持有人的權利、服務和便利。5項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13項基本公共服務:子女接受教育、就業服務、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7項便利:辦理出入境證件、換(補)領居民身份證、申領駕照等(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
9、發展中逐步提高居住證含金量的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居住證梯度賦權機制,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10、嚴格居住證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條)。
11、相關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違法行為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被管理者2條5款(第三十、三十一條);管理者1條5款 (第三十二條)。
《實施辦法》與國務院《條例》和《青海省流動人口管理辦法》的不同之處
1、對發證對象、申領條件做了明確界定,取消了原為期半年的居住證。根據國務院、公安部的文件精神,取消了在居住地暫住一個月至半年的流動人口,應當申領期限為6個月的居住證的規定。現規定為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居住、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2、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和便利作了進一步明確和拓展。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明確了6項服務7項便利。《實施意見》在完整體現國務院《條例》上述服務和便利內容的基礎上,也繼續傳承了我省過去好的做法,新增了7項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即: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服務;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按照規定享受居住地政府和社會提供給老年人的各種形式的經濟補貼、優先優惠和便利服務;按照規定參加當地各種榮譽稱號的評選并享受相應待遇;辦理居住證3年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政府補貼;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3、突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各項保障工作。二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三是相關部門。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四是實施信息化服務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聯互通的原則,逐步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各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居住證持有人服務管理提供便利。
《實施辦法》的亮點及特色
一是上下對接,傳承接續。《實施辦法》堅持嚴格體現國務院《條例》主要內容,對“流動人口、居住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進行了較為精準的概念界定,明確了居住證的法律性質。同時,繼續保留了我省多年實踐的成功做法,擴大了公共服務和提供便利的范圍、內容,提升了青海居住證的含金量。
二是信息支撐,資源共享。堅持共建共享共贏原則,在平臺建設、資源共享等方面,提出建立完善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為居住證持有人服務管理提供便利。
三是責任明確,罰則清晰。充分體現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法治手段,明確界定各方職責權限、權利義務,確保與法有據、依法行政。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持證人和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罰則做了明確。
四是著眼發展,民生為先。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放管結合、管服并重”的理念,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推進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盡快推動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全覆蓋。
《實施辦法》是對我省過去五年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成功實踐的有序延伸,是對國務院《條例》在青海的具體細化落地,是人口管理服務工作與當前青海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融合與接軌,體現了中央、國務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新形勢下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執政本意,體現了我省現階段發展實際和各族群眾尤其是外來流動人口融入城鎮、共享繁榮發展的熱切期待,體現了“政府主導,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理念,融政策性、操作性與前瞻性為一體,必將有力助推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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